怀集县扶持外资企业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125号)和《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肇府办〔2018〕2号)等文件精神,鼓励外商投资,促进我县利用外资的增长,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促进外资增长的扶持
在省、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对在怀集县设立的外资企业实施以下奖励:
(一)扶持对象。在我县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扶持条件和标准。
1、在本县新设立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实际外资金额达到注册资本20%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中: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与外资并购企业,外资占比量达100万美元以上),给予2万元人民币扶持。
2.在本县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200万美元的新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的2%比例予以扶持,每个项目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3.现有县内外资企业超1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的1%比例予以扶持,每个项目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三)同时符合省、市利用外资财政奖励标准的项目,可叠加享受省、市财政奖励政策。
二、鼓励外资企业做大做强
(一)外商投资企业同等适用《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粤府〔2018〕79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产业转移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0〕61号)、《怀集县评选工业实体经济发展贡献奖暂行办法》(怀府规〔2018〕7号)、《怀集县贯彻落实肇庆市工业发展“366”工程扶持(鼓励)政策实施细则》(怀府规〔2017〕12号)、《怀集县工业园区招商引资项目扶持办法(修订)》(怀府规〔2017〕15号)、《怀集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资助办法》(怀府规〔2017〕3号)、《怀集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怀府规〔2017〕4号)、《怀集县知识产权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怀府规〔2017〕5号)、《怀集县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怀府规〔2018〕6号)等政策扶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实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对符合产业转移园产业发展规划、列入《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用地集约度高的工业项目,允许按不低于我县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2.对评奖年度新入规的工业企业,奖励10万元。
3.对评奖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度递增超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4.对首次申报高企认定,且被市科技局推荐上报到省科技厅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经费资助;对首次获得高企认定的企业,再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经费资助。
5.对申报高企入库企业认定,且被市科技局推荐到省科技厅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经费资助;对新认定为高企入库企业的,再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经费资助。
6.入园项目属于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在项目落地后扶持项目单位20万元。
7.入园项目建成投产后成功建立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的,每个研发中心扶持研究开发经费50万元。
8.入园项目签订购地确认书之日起3个月内落地(完成项目立项、报建等相关审批手续,主体工程已动工建设)的,扶持项目单位10万元。
9.入园项目落地后一年内投产并产生增值税,且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0万元的(含2000万元,以固定资产投资实际数计算,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包括入园企业购地款和修建厂房基建等费用,但不包括租赁厂房租金投入),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扶持项目单位。
10.入园项目落地后一年内投产并产生增值税的,从投产翌年起连续三年,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年度完税证明享受以下扶持:固定投资规模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企业解决就业岗位达150人以上(含150人)且未出现相关违法行为的,扶持项目单位增资扩产资金50万元;固定投资规模4000万元以上(含4000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企业解决就业岗位达300人以上(含300人)且未出现相关违法行为的,扶持项目单位增资扩产资金100万元。
11.入园项目属于食品加工或生物医药类企业,且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在项目落地后扶持项目单位20万元。
(二)对于同时符合我县上述已出台政策以及市已出台工业发展“366”工程、创新驱动“1133”工程等政策措施扶持标准的企业,原则上只享受其中一项最高标准的扶持政策,不得叠加、重复享受。
三、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四、扶持资金办理程序
(一)新设立外商投资项目。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达到实际外资金额要求的,向县科工商务局提出拨付扶持资金申请,并提供营业执照、出资证明书、验资报告或银行进帐凭证等资料。县科工商务局将拟奖企业名单按有关程序公示。公示有异议的,由县科工商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核实、处理。公示期满后确认无异议的,由县科工商务局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奖励。
(二)当年实际外资项目。由符合申报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年终向县科工商务局提出拨付扶持资金申请,并提供营业执照、出资证明书、验资报告或银行进帐凭证等资料。县科工商务局将拟奖企业名单按有关程序公示。公示有异议的,由县科工商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核实、处理。公示期满后确认无异议的,由县科工商务局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奖励。
(三)其他扶持或奖励事项的申请程序按相关扶持或奖励办法执行。
五、强化监督
对表彰奖励进行全程监督,在数据统计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收回全部奖励资金,如发现公职人员或党员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交县纪委监察委处理。
六、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