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区域协同利益共享机制的10条政策建议
区域利益协同共享是一切区域经济行为产生与发展的基础,但目前关于推进区域协同发展的制度安排大都是进一步加快区域经济的合作,对区域利益协调问题的忽视导致区域经济发展差距和利益分配不平衡性不断扩大,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区域的协调稳定发展。分工、分享是协同的前提,促进区域协同发展应加快建立健全区域协同利益分享机制,完善区域经济利益机制制度化建设,充分调动各个行政区协同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建立健全区域利益协调机制
(一)健全市场一体化发展机制,提高资源配置公平性。
充分发挥市场在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在招商引资、人才流动、技术开发、信息共享等方面联合制定统一政策,着力营造一种无差异的区域经济发展政策环境彻底清除市场分割形成的壁垒,促进要素自由流动,保障资源配置的区域化。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深入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放宽城市落户条件,加快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引导科技资源按照市场需求优化空间配置,促进创新要素充分流动。
(二)推广“飞地经济”模式,探索区域利益共享机制。
建立健全“飞地经济财税利益分配机制(或“反向飞地”),将“飞出地”“飞入地”的经济捆绑发展,创新“飞地”产业园合作模式方法,实现互惠共赢。建立跨区域项目财税利益分配机制,对于跨区域的项目建设、产业转移、投资活动等,采取联合共建、股份化运作等方式和途径,实现利益分成和利益共享。“飞地”项目产生的全部财政收入,包括项目建设、土地使用等缴纳的税款由“飞入地”税务机关负责征管,按属地原则就地缴库。“飞地”项目市县级税收留成部分扣除给予企业优惠政策支出后,由“飞出地”和“飞入地”按约定比例分享。
(三)建立跨区域综合协调管理机构。
总体协调各行政区的资源要素配置,采用柔性的协商、协调机制,避免利益冲突,实现区域间的优势互补和联合发展。建立健全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调机制,规范地方政府行为,避免其在合作过程中为各自的利益最大化而滥用行政权力。根据“收益原则”和“能力贡献原则”、采用企业市场化的合作模式建立利益分配机制。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在区域经济协调作用的关系。积极培育、支持区域行业组织、民间组织等,调动各方参与区域利益协调的积极性。
建立健全区域利益补偿机制
(四)构建利益失衡的判断、衡量和协商机制。
构建利益失衡的判断机制,制定一系列指标用于衡量,
判断区域间发展速度、利益分配的均衡性;构建利益失衡的衡量机制,衡量区域间利益失衡的程度,以及如何衡量各方的额外利益获得、额外利益损失;构建利益冲突解决的协商机制,明确利益冲突发生时该由哪些人出面协商,在什么地方协商,怎么协商,协商应达成哪些目的等问题。
(五)健全资源输出地与输入地之间利益补偿机制。
科学分类和核算不同行政区的利益关系,以此为基础,形成一个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公平的、合理的、标准的利益分享与补偿机制的框架规则。按照市场化原则建立利益补偿机制,尤其要保证后发地区在地方利益和发展机会上不受损失,减少地方府际合作中矛盾的发生,为区域一体化发展消除阻力。鼓励资源输入地通过共建园区、产业合作等形式支持输出地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加快建立支持资源型地区经济转型长效机制。
(六)完善区域经济合作利益补偿方式手段。
利益补偿主要可采取两种方式:直接补偿和间接补偿。直接补偿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或价格补贴方式直接补偿受损方;间接补偿是通过技术资金支持、项目合作、人才交流、信息共享和政策扶持等方式平衡地区发展差距,协助利益受损方或其他合作方创造合作平台、夯实合作基础、增强合作意愿。把握行政性和市场化利益补偿的运行特征和机理,并根据不同的补偿内容灵活选择补偿手段,在市场经济的推进中逐步扩大市场化利益补偿的适应范围。
(七)完善多元化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按照“谁获益,谁补偿”“谁污染,谁赔偿”的原则,建立“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区域内上下游做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合理确定补偿标准,科学规划建设动态监测体系,促进补偿规范化、制度化。鼓励生态受损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流域下游与流域上游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同区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关系。签订具有约束力的生态保护补偿协议,明确各方权责。
建立健全区域利益约束机制
(八)构建区域利益冲突行为约束机制。
保障区域所有成员在处理涉及区域协调发展的问题时都能修按规矩出牌,不做违反规矩的事情,有效地抑制各地政府片面追求本地利益,防止资源流失,减少经济纠纷,降低交易成本。把投资、税收优惠、基础建设等事宜与行为约束条款挂起钩来。一旦某成员出现了违反约束条款的行为,通过减少投资、减少税收优惠、降低基础建设投资力度等方式进行惩罚。
(九)健全区域协同利益分享法律规制。
制定和完善包括法律、规章等在内的法律体系,对区域利益协调过程中的各项活动以及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各个环节进行调整和规范,将区域利益协调的一系列技术方法、协调手段、行为方式、步骤和程序法律化、制度化。同时为区域利益协调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以法律制度约束政府行为,完善合作问责机制,对不规范行为进行惩治。
(十)建立跨行政区划的执法协同机制。
对区域利益协调的过程进行监督和落实,积极引导各地方政府和部门在区域经济协同发展利益分享与补偿机制中的表现,纳入地方政府官员政绩考核。监督地方政府对于合作协议的履行情况,对履行合作义务不利或者拒不履行义务的地方政府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相应的惩罚,必要时也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