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工业和信息化厅 青海省财政厅 关于开展2020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 资金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工信局,财政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发〔2019〕13号)文件精神,按照省财政厅《关于编制省级部门2020-2022年支出规划和2020年部门预算的通知》(青财预字〔2019〕1040号)要求,根据《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企字〔2017〕2033号)确定的支持重点,结合全省中小企业发展实际,现就做好2020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扶持作用,合理引导省内中小企业增强创新能力,提高先进成果转化能力和科技创新水平,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创业创新;支持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优化升级,着力提升服务水平,增强服务能力;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主导和参与标准制定,引领新产品开发和品牌创建;支持创新创业升级,提升中小企业工业集中区、创业基地(孵化园)服务承载能力,有效推动全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项目储备范围和重点
(一)储备范围
在本省依法设立、符合国家划型标准,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要求的中小工业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电商企业;经批准建设的青海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及相关窗口服务平台;在省内注册成立,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新和质量、创业、人才和培训、投融资、市场开拓、管理咨询等服务的公共服务机构;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健全,有明确运营主体及投资建设主体的工业集中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器)。
(二)储备重点
1.固定资产后补助项目
主要是:从事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盐湖资源开发、特色农畜产品加工等产业的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的改造升级项目(包括:购置设备、仪器等,新建改造相关场地及设施,下同);为省内行业龙头企业协作配套,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改造升级项目;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技术改造,以及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水平的改造升级项目;高原特色农副产品产品精深加工项目;为省内工业中小企业生产、管理、销售、品牌推广提供配套服务的电子商务建设项目等。储备项目总投资不超过5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项目为2018年1月1日之后立项开工,2020年1月1日前建成投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如有变更以变更批复文件为准)。
2.创业创新载体升级项目
省内中小企业工业集中区、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提升承载和服务能力,完善服务功能,优化创新创业环境等实施的建设项目。
(1)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符合工业集中区、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建设规划,按照集约、节约用地要求,建设用于为省内工业中小企业和外来工业投资项目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
(2)综合设施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园区在建设规划批准范围内实施的给排水、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等综合设施建设项目。
(3)公共服务平台升级改造项目。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及各窗口平台、地方政府主导设立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功能提升及服务场所改造等建设项目。
3.创新活动开展补贴项目
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企业2018年以来开展建设研发中心、生产设备升级改造、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开展产学研合作以及培养创新人才等活动的项目。
4.先进技术引进项目
省内中小企业采购使用符合工信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中列示的装备产品的项目。
5.标准化建设项目
省内中小工业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规相关要求,2018年以来开展或参与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的;开展或参与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的;开展或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的相关项目。
三、项目储备工作要求
(一)申报资料。本次项目储备为2020年度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建设基础工作,2019年度已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企业不再受理申请。固定资产后补助项目、创业创新载体建设项目需提供纸质申报资料,其他类项目仅需填写汇总表由各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汇总上报,不需提供其他材料。储备项目的具体条件和申报资料要求详见本通知附件。
(二)时间要求。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公开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单位逐级做好项目的申报受理、审核筛选和汇总上报工作。相关申报企业和单位按照文件规定的资料要求将储备材料及汇总表报送市州(园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市州(园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汇总形成推荐文件后一式两份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本次项目储备的申报截止期为2019年10月15日,超过时限不予受理。
(三)强化审核。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协作配合,对储备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择优选择项目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须通过信用中国(青海)网(网址:www.qhcredit.gov.cn)对本地区申报项目进行信用记录核查,并填写信用记录查询情况表(附件4),汇总后一并报送。
(四)其他要求。申报企业及单位必须填写《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表》(附件5)会同申报资料同时上报。凡未按时完成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整改工作,以及未按照《财政部关于扩大非国有企业财务快报试点工作的通知》(财企字〔2004〕330号)规定向当地财政部门及时上报企业财务信息(企业财务月报、年报)的企业取消项目申报资格。
四、联系方式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发展局
联系人:常瑞环 联系电话:0971-6150716
省财政厅企业处
联系人:张晶玲 联系电话:0971-6142089
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联系人:沈海龙 联系电话:0971-6308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