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南市绿色工厂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济南高新区、莱芜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工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济南市绿色工厂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9月25日
济南市绿色工厂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工信部规〔2016〕225 号),促进全市工业绿色转型升级,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 (工信厅节函﹝2016)586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绿色工厂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主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绿色工厂的认定、审核、管理等工作。区县(含济南高新区、莱芜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下同)工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
工厂的培育创建和申报推荐工作,并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绿色工厂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报市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对利益相关方的环境要求做出承诺并满足承诺要求。
(三)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四)近三年内(含成立不足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
(五)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能源计量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采购制度、安全环保制度和产品生态设计制度等)健全并执行良好。
(六)上年度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指标处于全市先进水平。
用地集约化指标:工厂容积率不低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要求;工厂建筑密度不低于 30%;单位用地面积产能或产值不低于全市单位用地面积产能或产值平均水平。
原料无害化指标:绿色物料使用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绿色物料选自省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目录等,或利用再生资源及产业废弃物等作为原料)。
生产洁净指标:单位产品主要污染物产生量(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废气产生量、废水产生量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废物资源化指标:单位产品主要原材料消耗量不高于行业平
均水平,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应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废水处理回用率高于行业平均值。
能源低碳化指标: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中的限额要求。未指定相关标准的,应达到行业平均水平。单位产品碳排放量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具体的指标值,申报时根据上年度的行业或政府要求另行设定。
(七)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健全。
(八)其他指标需满足《绿色工厂评价通则》 (GB/T36132-2018)中的基本要求。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满足申请条件的企业按照绿色制造体系的相关标准开展创建工作并进行自评价,编制自评价报告。
第六条 自评价达到绿色工厂基本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区县工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自评价报告。
第七条 区县工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企业进行评估确认,重点关注绿色工厂指标完成情况等内容,并审查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对评估合格的,出具推荐文件,连同申报企业的自评价报告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提出预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5 天。无异议后认定为市级绿色工厂。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九条 认定合格的企业授予“济南市绿色工厂”称号。
第十条 优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参评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上报国家、省绿色制造专项项目原则
上从获得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中推荐。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实行年度信息报送机制。每年年底市级绿色工厂应总结示范进展情况,书面报告区县工信主管部门。区县工信主管部门在总结本地区绿色工厂示范成效基础上,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二条 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每三年组织对市级绿色工厂复审一次。接受复审的市级绿色工厂应总结三年来绿色制造体系管理和运行情况,编制复审材料提交所在地区县工信主管部门初审。区县工信主管部门应将审查通过的绿色工厂连同自评价报告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后公布复审结果。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市级绿色工厂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审的。
(二)复审结果不合格的。
(三)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四)提供虚假复审材料和数据的。
(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的。
第十四条 对被撤销市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发文公告。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市级绿色工厂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通过区县工信主管部门审核并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