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做强国家中心城市核心功能支撑的意见》(成府函〔2018〕13号)精神,为进一步引进、扶持和培育总部企业,加快推进“总部成都”建设和简阳总部经济发展,助推“三新简阳”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2019年建立总部企业认定和奖励支持工作机制;建立简阳市总部企业名录,到2022年,简阳总部企业数量超过20家,10家以上达到成都市认定标准,力争总部经济对地方经济贡献率超过20%,总部经济发展能级和集聚辐射力明显提升。
二、标准条件
(一)基本标准
符合简阳市产业发展政策,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简阳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行业标准
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
(1)母公司标准。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母公司属于服务业的,资产总额不低于1.5亿美元。
(2)下属企业标准。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且母公司授权管理的省内外企业不少于1家;或母公司授权管理的省内外企业不少于3家。
2.综合型企业(区域型)总部
(1)下属企业标准。拥有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数量不少于2家,其中在市域外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数量不少于1家。
(2)产业标准
①农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农业种植、养殖和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1000万元及以上,或上年度总部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对本市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合计100万元及以上。
②工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及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6亿元及以上,或上年度总部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对本市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合计800万元及以上。
③服务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及以上,或上年度总部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对本市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合计500万元及以上。
3.功能型总部企业
(1)农业:上年度总部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对本市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合计100万元及以上。
(2)工业:上年度总部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对本市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合计800万元及以上。
(3)服务业:上年度总部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对本市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合计500万元及以上。
4.成长型总部企业
(1)下属企业标准。拥有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数量不少于2家,其中在市域外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数量不少于1家。
(2)产业标准。达到综合型产业标准中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或本市地方经济实得三分之一及以上,且上述三项指标中同一指标认定前两年增速连续超过30%。
5.例外标准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企业;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区域总部;上年度公布的世界500强、美欧日500强、中国500强、民企500强、服务业500强和新经济500强的中国总部或在华区域总部;估值超过5亿元及以上的瞪羚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
金融业标准条件和支持政策另行制定。
三、支持政策
(一)“引进来”奖励
1.开办支持。新引进注册的民营总部企业实收资本0.5亿-2.5亿元的,按实收资本给予企业及高级管理人员1%奖励,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奖励资金不低于总额的30%;实收资本2.5亿-5亿元的,按实收资本给予企业及高级管理人员1.5%奖励,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奖励资金不低于总额的40%;实收资本5亿元及以上的,按实收资本给予企业及高级管理人员2%奖励,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奖励资金不低于总额的50%。
新引进注册的国有独资总部企业实收资本0.5亿-2.5亿元的,按实收资本的0.3%奖励高级管理人员;实收资本2.5亿-5亿元的,按实收资本的0.6%奖励高级管理人员;实收资本5亿元及以上的,按实收资本的1%奖励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奖励按40%、30%、30%比例分3年发放。
2.租房支持。在简阳市无自有办公用房,新引进注册的总部企业租用商务写字楼自用的,自认定之日起连续3年给予租金补助,第1年补助年度租金的50%,第2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3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多做贡献奖励
1.发展支持。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第二年提出申请,对上年地方经济实得增幅超过本市上年GDP增幅且增量达2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为地方经济实得增量的30%,由企业将奖励资金的30%奖励给高级管理人员;鼓励成都市总部企业开拓市场,在增幅、增量达到要求的基础上,营业收入中来自市域外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比例超过30%的,总部企业奖励为我市地方经济实得增量的40%,由企业将奖励资金的40%奖励给高级管理人员。
2.投资支持。新建(购置)办公用房达到甲级、超甲级商务写字楼且自用的总部企业,按每平方米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每个企业享受补助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租房支持与新建办公用房或新购置超甲级、甲级商务写字楼支持不得同时享受。
3.增资支持。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实际到位增资0.5亿-1亿元的,按照该企业增资实际到位次年地方经济实得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由企业将奖励资金的30%奖励给高级管理人员;增资1亿元及以上的,按照该企业增资次年地方经济实得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6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由企业将奖励资金的30%奖励给高级管理人员。
4.培育支持。成长型总部企业自认定第二年起连续三年给予资金奖励,奖励金额为其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实得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走出去”支持
对总部企业在境外参展的展位费进行补助,补助金额按照不超过实际金额的80%,一次参展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全年参展补助不超过2次。对参展人员(机票、住宿)进行补助,补助标准按照成都市相关标准执行,每个企业不超过2人。
(四)特别支持
1.资金匹配。获得成都市总部企业支持资金的,简阳市按获得成都市奖励资金(地方财政分担部分除外)的30%给予匹配。
2.认定支持。首次认定为简阳市总部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从简阳市总部企业升级为成都市总部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3. “一事一议”支持。对特定的总部类型、新型业态的企业,或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履行总部职能且实行统一核算、作为纳税主体、对本地经济增长贡献大的分公司(机构),或对简阳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作用、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企业,可“一事一议”给予政策支持。“一事一议”支持与前述政策不得同时享受。
四、监督管理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涉及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股权转让、迁入迁出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完成相关手续10个工作日内,向产业牵头部门和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情况资料。享受财政支持的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应与政府签署合作协议,对工商注册、纳税、统计等关系进行明确约定,按期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产业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予以监督核实,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违反合同相关规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有抽逃出资行为的,将其失信行为纳入简阳企业信用信息,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其他事项
(一)设立简阳市总部经济奖励专项资金,市财政首期安排资金500万元,用于总部经济专项奖励,以后根据申报认定情况据实补充,纳入财政预算。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工作日内向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提交产业部门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行政审批局等相关部门复审并公示,报请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发文确认为简阳市总部企业(每年6月和10月分两次组织认定)。
(三)简阳市总部企业由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本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出台总部企业申报指南,细化产业发展引导、企业日常联系、财政奖励申报等事项。
(四)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享受本政策的奖励和补助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对简阳市地方经济实得总额(引进来奖励和特别奖励除外)。
(五)享受该总部政策支持的企业,从享受政策支持之日起,5年内不得将企业总部撤离简阳。
(六)符合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同时又符合省、成都市和简阳市有关政策的,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最优政策执行,但不重复享受。
(七)本意见有效期间若相关法律政策变化,可依据实际执行情况适时修改、延长或终止。
(八)本政策由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简阳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