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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

2020-07-17 威海服务贸易产业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信财银保”四方联动机制,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创造良好财政金融环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的意见》(威政发〔2017〕20号)等有关规定,设立威海市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信保基金)。为规范信保基金管理,提高信保基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保基金是指由市、县财政安排,运用威海市信财银保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财银保融资平台)进行网络化管理,对申请金融机构融资、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企业和农村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统称企业)提供担保增信、应急转贷、风险补偿等政策支持的政府专项基金。

第三条  对申请信保基金支持融资的企业,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威海经济运行大数据平台(以下简称经济大数据平台)汇集的资产、纳税、信用、社保、民生案件等相关政务信息,开展信保基金业务评级。评级分为A级、B级、C级、D级四档。评级结果与信保基金扶持挂钩。信保基金与金融机构合作,通过无抵押信用贷款、部分抵质押或引入担保机构共同参与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同时,引导金融机构根据评级结果,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

第四条  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科学决策,产融结合、风险共担”的原则,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规范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思路运作信保基金,确保基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基金设立

第五条  信保基金按照“1+N”的模式设立,包括1个信保基金池,基金项下设立若干专项业务。基金项下新增专项业务或增资业务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和需求提出实施方案,明确政策目标、基金规模、支持领域、运作方式和管理要求等,经基金理事会批准后设立。

同一行业或领域信保基金已经覆盖的,不再重复设立。

第六条  信保基金总规模约5亿元,初始规模约2亿元,并视运作进度和实施效果适时调整。

信保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整合存量。整合威海市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威海市企业应急转贷等政策性资金,设立信保基金池。

(二)安排增量。根据信保基金的实施进度和成效,按照“属地划分、资金分担”的原则,由市、县两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

(三)向上争取。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资金支持,充实做大信保基金规模。

(四)信保基金存款利息等其他收入。

第七条  威海市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信保基金使用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有关政策,审议决定信保基金管理、使用原则和方式,决定信保基金收益和损失的处置方案、信保基金规模变更和续期清算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理事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市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银保监分局主要负责人,以及各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分管负责人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理事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理事会工作会议由市财政局召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经理事会授权,理事会工作会议负责审定专项业务设立方案,确定专项业务规模和运作方式,存放、管理、调度基金,督促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补充资金,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办理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理事会成员单位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财政局履行理事会办公室职责,负责协调各级财政资金及时到位,协助做好基金补充方案、规模变更等工作;运用经济运行大数据平台资源,为信保基金业务评级及合作金融机构信贷投放提供参考。

(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负责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规范使用信保基金,协调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大贷款投放。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根据相关标准对中小微企业进行审核和确认,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工作。

(四)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负责指导合作金融机构贯彻宏观审慎政策,优化信贷结构。

(五)威海银保监分局负责指导合作金融机构落实银保监会相关要求,创新企业金融服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六)其他市直有关部门应充分发挥熟悉产业政策、了解企业情况的优势,提出专项业务需求,拟定专项业务方案,明确支持方向和重点,协助推荐企业或项目、提供信息查询和融资对接服务。

(七)各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履行出资义务并负责监督基金运行,对基金使用管理的相关政策提出建议,指定所属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对相关风险补偿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以及配合合作金融机构开展催款、追偿和清收等工作。

第九条 威海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信保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筛选、考核、调整信保基金托管银行,以及信保基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会同合作金融机构开展信保基金业务评级并督促合作金融机构按照协议履行合作义务,定期向基金理事会报告基金运作情况和运行成效等。

第十条  信保基金由基金管理公司委托专业银行管理,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托管银行按照竞争择优原则确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合规经营,经营状况良好。

(二)服务效率高,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

(三)近三年内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托管银行负责信保基金的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每季度向基金管理公司和信保基金理事会出具监测报告。

第十一条  信保基金合作银行、担保或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合作金融机构)按照竞争择优原则确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合规经营,经营状况良好,拥有授信或担保(保险)实力且具备承担相应风险的能力。

(二)服务效率高,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

(三)近三年内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合作金融机构负责优化信贷流程,制定内部审批和考核办法,提高信贷效率。按照合作协议和相关业务政策管理办法开展信保基金业务评级、独立审贷(审保),为企业提供信贷、担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加强贷后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第三章  基金运作

第十二条  信保基金项下的专项业务应当围绕全市产业发展规划及产业布局,聚焦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大力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新医药与医疗器械、先进装备与智能制造、碳纤维等复合材料、海洋生物与健康食品、时尚与休闲运动产品、康养旅游等七大千亿级产业集群发展。

第十三条  信保基金的扶持对象主要为在我市注册登记,且信保基金业务评级为C级以上的企业。一般应符合五条标准,即有适销对路的产品、服务及订单,有稳定的现金流(银行流水单),有健全的会计核算,有正常的纳税纪录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近三年内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其他条件,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各项业务政策中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第十四条  信保基金主要通过以下方式支持企业发展:

(一)担保增信。信保基金与合作银行主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额度不超过500万元、期限不超过1年的贷款担保增信服务。其中:对于信保基金业务评级为A级的企业,合作银行实行全额无抵质押的信用贷款,对实际发生的不良贷款本金损失,由信保基金与合作银行按照8:2的比例分担;对于评级为B级的企业,合作银行实行贷款部分抵质押或担保,抵质押物价值不超过贷款额度70%,对实际发生的不良贷款本金损失,由信保基金与合作银行按照6:4的比例分担;对于评级为C级的企业,合作银行实行贷款等额抵质押或担保,抵质押物价值不超过贷款额度100%,对实际发生的不良贷款本金损失,由信保基金与合作银行按照4:6的比例分担。同时通过引入保险、担保机构共同参与,进一步分担风险。具体按照担保增信专项业务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应急转贷。信保基金与专业机构合作,弥补各区市、开发区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余额或头寸不足,化解贷款周转风险,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具体按照应急转贷专项业务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风险补偿。信保基金对各类符合政策规定的贷款提供风险补偿,主要包括“小微企业风险补偿基金”“人才贷”“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等。具体按照相关专项业务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可利用信财银保融资平台通过互联网申请信保基金项下专项业务政策,合作金融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在网上进行贷款额度审批、贷后跟踪管理和贷款风险补偿等程序。

第十六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规范基金项下贷款业务的贷后跟踪管理,当借款企业未按时还本付息时,应及时开展催收工作,并将逾期情况于7日内书面报送基金管理公司。

信保基金项下贷款业务如发生贷款风险,合作金融机构确定为不良贷款,向基金管理公司提出代偿申请,基金管理公司初审后按照信保基金项下专项业务政策规定办理代偿审批手续。基金管理公司以信保基金代偿后,合作金融机构应受托继续进行追偿,追偿所得按照规定比例返还合作各方。确实无法追偿的,合作金融机构提出核销意见,经基金管理公司审核后,报基金理事会批准核销,并将核销结果和资金补充相关要求抄送相关区市、开发区。

基金核销部分由市级和相关区市、开发区财政按照1:1比例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安排补充。年度基金决算后,市和区市、开发区应按规定及时将资金补充信保基金专用账户。

第四章  基金监督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定期向基金理事会报告信保基金的运作情况,定期向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基金合作金融机构调度相关具体业务开展情况,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提交季度报告及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应包括支持企业情况,基金代偿、核销和运作情况等。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基金管理公司应向基金理事会提交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信保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信保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合作金融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和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金使用的管理,杜绝出现借款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基金的情况。借款企业若有违反信贷政策和相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信保基金或不按规定使用资金、不按管理要求提供材料的,合作金融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权提前中止和追讨借款企业的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发生代偿的借款企业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享受信保基金项下业务政策,合作金融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将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者的不良信用记录录入相关征信系统,并通过法律程序向其追偿欠款。

合作金融机构不得将原有企业不良贷款转嫁纳入风险共担范围,不得采取变相置换办法增加信保基金代偿。合作金融机构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合作资格,且五年内不得参与信保基金涉及相关业务,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获得信保基金支持的企业,应当配合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绩效评价和政策宣传工作,按照规定做好相关数据的报送工作,如实在信财银保融资平台中填报相关数据。

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信保基金项下专项业务的政策目标、贷款情况、风险垫付、贷款损失等运行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并向基金理事会报告。市财政局定期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本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信保基金项下专项业务应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于绩效考核中达到预期目标的合作金融机构,在申报和享受各级奖励扶持政策时,予以重点倾斜。对连续两年达不到预期目标的合作金融机构,视情况减小合作规模或取消合作资格。同时,合作金融机构对信保基金相关政策执行情况作为相关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信保基金及项下业务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转移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基金项下专项业务实施细则,明确合作对象、运作方式、支持对象、支持标准和风险承担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信保基金与国家、省合作开展专项业务的,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本办法印发之前已执行的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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