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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重大产业发展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9-10-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重大产业发展基金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重大产业发展基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咸宁市重大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称基金)是市人民政府以2012年省拨幕阜山片区产业发展基金为依托,专门设立的产业发展资金。为适应政策和形势的变化,进一步发挥基金的使用效益,助力我市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由省、市、县(市、区)政府财政预算拨款、基金投资收益、其他财政资金构成,专项用于支持市域重大产业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二章 使用原则

第三条基金使用坚持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突出重点、循环使用、规范安全的原则。

(一)统筹规划原则。基金由市政府根据全市产业发展规划,统一调度,统筹安排。

(二)分级管理原则。从省拨基金额度中给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各安排5000万元,由市政府委托其按本办法的规定使用、管理、回收。

(三)突出重点原则。基金主要投向市、县重大产业、重点项目。

(四)循环使用原则。建立能进能出、保值增值、稳定补充的使用机制,做大做强基金,确保基金规模。

(五)规范安全原则。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坚持谁使用、谁管理,确保基金运行规范、安全、高效。

第三章 支持重点

第四条基金使用的重点范围:

(一)产业链条中的龙头企业、重点发展行业中的核心企业和可望上市的优质后备企业。

(二)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加工制造业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绿色产业。

(三)招商引资落地咸宁的重大产业项目和中央、省重大政策性项目。

(四)符合市、县产业发展方向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五条基金投放采用以下七种方式:

(一)资本金投入。主要用于对政府投融资企业、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注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新增国有资本投入。投资各方按《公司法》《合同法》的规定,以《公司章程》的方式约定各方权利、义务。

(二)企业纾困资金。委托国有投融资平台进行管理,主要用于解决有市场、有效益、有潜力的骨干企业资金短期周转困难。

(三)项目前期费。主要用于垫付政府部门申报国家、省级重大项目的前期费用。项目落地后,通过项目经费归还,或由财政安排资金归还。

(四)投资补助。主要用于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处于初创期或招商引资初期且自有资金投入较多的企业(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5%。

(五)贷款贴息。主要用于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在本地能形成较大产业规模,银行贷款额度较大且已到位,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的企业(项目)。贴息额度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额实际支付的利息,按一定比例核定。

(六)以奖代补。主要用于新引进或投资规模较大的重点项目。奖励标准按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协议执行,完成协议约定的实施目标后予以兑现。

(七)风险补偿。主要用于弥补政府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所造成的代偿损失。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六条基金按照分级实施、分级负责要求进行管理。

(一)市政府确定基金投放重点和支持方式,审定市本级基金投放项目,确定基金的收益和利润分配、资本退出、来源补充等事项,协调基金回收等事项。

(二)县(市、区)政府对委托管理的基金负责,确定本地基金投放重点和支持方式,审定基金投放项目,确定基金的收益和利润分配、资本退出、来源补充等事项,协调基金回收等事项。

(三)市、县(市、区)财政局具体负责组织本级项目的申报、审核、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办理基金的拨付、划转、分红、转让、退出、回收、补充、收益划缴等事项。

第七条基金收益由同级财政部门归集,用于补充基金本金;基金损失按照谁投放、谁承担的原则,分级负责。

第八条基金通过基金投资收益、市县预算安排、盘活存量资金等渠道予以补充。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基金的投放按企业(单位)申报、财政审核、政府审批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在咸宁市域内;符合基金投向,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资产状况优良;财会体系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银行信用等级良好;企业管理团队素质较高、比较稳定。

(二)项目审批程序如下:

1.项目申请。符合基金使用条件的项目(单位),向当地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按要求报送相关申请材料。

2.项目审核。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组织审核项目是否具备申报条件。

3.项目审批。财政部门审核合格后,报同级政府审批。

4.资金拨付。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审批意见,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开展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按季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县(市、区)财政局每半年向市财政局报送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市财政局对基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

第十一条实行绩效评价。财政部门每年对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基金投放和托管额度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加强风险防控。财政部门要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加以解决。

第十三条严格责任追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基金。对违规使用基金的,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投放的资金因回收不力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四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咸宁市重大产业发展基金实施办法》(咸政办发〔2012〕125号)及相关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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