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承接江苏省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的通知
根据《省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苏政发〔2020〕40号)部署要求,确保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承接工作落到实处,结合全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要求,按照国家、省关于建设用地审批有关部署,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审查标准不降低、审批效率有提高的工作思路,规范审批程序、明确审查标准、提高审批质效,依法依规开展承接委托用地审批事项的审批工作,构建严格规范、便捷高效的审批机制,为推动全市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建设“强富美高”新南京提供坚实的用地保障。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严格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守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城镇开发边界,规范行使省政府委托的用地审批权并履行职责,不再将承接审批权进一步委托,确保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事项依法依规落实。
(二)坚持维护权益。准确把握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实质,正确处理保护和发展的关系,构建权责清晰、分工合理、运转高效的职责分工体系,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特别是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有效防控涉土复议诉讼风险。
(三)坚持便捷高效。按照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的要求,锐意进取、改革创新,不断改进建设用地审批工作,优化审查流程,加强信息化手段运用,全面实现网上受理、审查和审批,切实提高用地审批质量和效率,对亟需服务保障的重点项目提前介入跟进,助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承接委托事项。按照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内容,做好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审批工作。通过严格审批标准、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构建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用地审批机制。
(二)强化监督管理。在扎实做好承接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各项工作的同时,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行使用地审批权规范、有序。
(三)规范征前工作。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规范开展土地征收前期有关工作,有效维护被征地权利人合法权益。
四、审批事项
(一)在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将永久基本农田及生态保护红线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涉及使用未利用地,一并报批)。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除外。
(二)建设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5公顷以上的。
(三)征收非永久基本农田且耕地不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土地征收除外。
五、报批方式和条件
(一)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国有未利用地5公顷以上转为建设用地的报批。按照《江苏省建设用地审批办法》和省级相关政策要求,各区政府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各级自然保护区规划、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基础上,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农用地转用计划、预存补偿费等,同时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等相关工作。具备报批条件后,各区按只转不征批次用地方式进行组卷报批。
(二)办理土地征收的报批。按照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四十七条规定,及《江苏省建设用地审批办法》和省级相关政策要求,为公共利益需要且符合征收条件的,各区政府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各级自然保护区规划、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拟征地公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征地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确定被征地农民名单、落实征地补偿预存款制度等土地报征前期工作。具备报批条件后,各区按只征不转批次用地方式进行组卷报批。
(三)办理土地征收,同时需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批。具备上述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报批条件后,各区按既征又转批次用地方式进行组卷报批。
六、审批流程
(一)落实征前工作。符合征收条件,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各区政府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拟征地公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征地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确定被征地农民名单及落实征地补偿预存款等征地报批前期工作。
(二)组卷报批。对具备报批条件的批次用地,区政府可委托区级规划资源部门进行组卷,并办理批次用地申请批准汇总表及建设用地审核意见制作等工作。批次用地申请批准汇总表(附建设用地审核意见)经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审签、加盖区政府公章后,区级规划资源部门将电子报件导入“江苏省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系统”,作为区政府向市政府申请建设用地的请示,随其它用地报件材料一并报送市规划资源局。
(三)市级审批。市规划资源局受理区政府报批材料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规范要求,在“江苏省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系统”内依照建设用地审查内容,对报批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结论性审查意见。审查通过后,以“一批次一表”的方式报市政府审批,并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市政府审批后,将“一批次一表”批准材料转至市规划资源局。
(四)缴纳规费。市规划资源局依据市政府审批的“一批次一表”,向江北新区管委会、相关区政府出具缴费通知。规费缴纳后,缴费单位将缴费凭证提交至市规划资源局。
(五)印发批文。市规划资源局收到缴费凭证后,通过“江苏省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系统”印制省政府统一文本格式的批复文件,并在批复文件中冠以“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字样,通过系统加盖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的电子专用章,批准日期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时间。由市规划资源局将用地批复文件发到相关区政府。
七、职责分工
(一)市政府:对承接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承接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工作。在省政府委托职权范围内,规范实施用地审批,主动接受省政府、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社会公众监督;并承担因行使委托审批而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答复应诉等工作;受省政府委托、以省政府名义参加复议听证或出庭应诉,并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市规划资源局:牵头做好用地审批事项具体实施工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省厅确定的审批事项受理、审查、审批流程及规则,严格对用地报批材料进行审查;指导各区依法依规开展用地报批工作;负责提供因行使委托审批而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相关的举证材料,配合做好答复应诉等工作;市征地拆迁事务机构负责指导各区做好土地征收前期有关工作。
(三)市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相关政策要求,负责江北新区和各区用地规费缴纳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玄武、鼓楼、秦淮、建邺、栖霞、雨花台区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工作。
(四)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负责指导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对报批用地是否符合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进行审查,并由区生态环境部门在区政府用地报批前向区级规划资源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五)市绿化园林局:结合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负责指导各区林业部门核实报批用地是否符合各级自然保护区规划进行审查,并由区林业部门在区政府用地报批前向区级规划资源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六)区政府:区政府是用地报批的责任主体,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统筹实施辖区用地报批工作。督促和指导区级规划资源部门进行实质性审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涉及土地报征的,相关区政府负责做好土地报征前期各项工作;组织同级相关职能部门对用地报批材料进行前置审查;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配合提供因行使委托审批而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相关的举证材料;涉及各区的用地规费的缴纳工作由区政府负责。
八、有关要求
(一)市区联动,勤勉履行各级职责。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努力,勤勉履行各自职责,主动作为,上下协调,市区联动,确保用地审批质量和效率。对承接用地审批权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反馈和研究解决,不断提升用地审批管理水平。
(二)保护优先,严格落实规划管控。在实施用地审批工作过程中,要坚持保护优先,严格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各级自然保护区规划、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要求,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待国家批准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生态管控区域管制规则后,本方案作适时调整。
(三)保障权益,做好土地征前工作。各区要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市区征地拆迁事务机构要配合区政府统筹、规范做好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并对土地征收前期技术性、事务性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四)夯实基础,实现信息标准共享。市规划资源局要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帮助各区各部门及时准确掌握用地政策与标准;根据承接工作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数据信息共享,为承接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基础支撑。
(五)强化监管,确保工作质量效率。市规划资源局要对用地审查报批和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实施全流程、全节点监管,确保委托审批接得住、管得好、服务优。
(六)做好衔接,规范实施用地报批。对已提前完成土地补偿、房屋拆迁补偿、人员安置等工作的,要妥善处理,做好与土地征收前期工作的衔接。涉及江北新区直管区的用地报批,由江北新区管委会与相关区政府做好衔接,相关区政府应给予支持;涉及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由江北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相关区政府应给予配合。超出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的,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区政府逐级上报。国家和省关于用地审批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