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五批改革试点经验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五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19〕38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复制推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制推广的主要内容 国务院第五批复制推广事项共18项。其中,“网上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工作,我省已经实现;“海运危险货物查验信息化,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污染危害性货物合并申报”、“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境通关全流程‘一单多报’”、“保税燃料油跨港区供应模式”、“优化进口粮食江海联运检疫监管措施”、“优化进境保税油检验监管制度”等5项,不适用于我省。因此,我省复制推广以下12项:
(一)投资便利化领域。包括“公证‘最多跑一次’”、“扩大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自然人‘一人式’税收档案”、“优化涉税事项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限”、“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等5项。
(二)贸易便利化领域。包括“海关业务预约平台”、“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服务前置”、“中欧班列集拼集运模式”等3项。
(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包括“审批告知承诺制、市场主体自我信用承诺及第三方信用评价三项信用信息公示”、“公共信用信息‘三清单’(数据清单、行为清单、应用清单)编制”、“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智能选船机制”、“进境粮食检疫全流程监管”等4项。
二、有关要求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实施力度,将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列为本地区、本部门的重点工作,结合实际,细化分解任务事项,确保复制推广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省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商务厅)要积极协同各有关单位解决复制推广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堵点等问题。各市、各有关部门在复制推广工作中遇到的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