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出台《关于促进遂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31条措施”和“川台70条”,2019年9月6日,遂宁市出台了《关于促进遂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措施紧密契合遂宁加快构建“5+2+1”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绿色经济强市目标要求,体现“同等待遇”,强化针对性。内容分两部分,共54条,简称“遂台54条”。
第一部分是“支持台资企业台湾同胞来遂投资发展”,共32条。一是促进招引台资方面,主要从鼓励参与“中国制造2025遂宁行动计划”、新建重大项目、技改、参与“乡村振兴”战略、技术入股等方面提出14条鼓励措施。二是提高服务企业水平方面,主要从支持台企绿色发展、落实税收优惠、开展品牌创建、知识产权保护、信贷支持等方面提出12条支持措施。三是加强生产要素保障方面,主要是从用地、用电、用气、招工、物流等方面提出6条保障措施。
第二部分是“保障来遂台湾同胞创业就业生活同等待遇”,共22条。一是支持台湾青年创业就业发展方面,主要从创业办公场地、创业项目补助、人才引进等方面提出12条激励措施。二是保障台湾同胞生活待遇方面,主要从支持台胞购房、出行、景点参观、社保医保缴退、临时救助、法律援助、子女就学、公益活动等方面提出10条便利措施
关于促进遂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一、支持台资企业参与“中国制造2025遂宁行动计划”。支持台资企业在遂宁投资设立电子信息、机械与装备制造、锂电及新材料、油气盐化工、食品饮料等企业,投资文化旅游、现代物流等两大现代服务业和数字经济产业并设立区域总部、研发设计中心、运营和物流中心。支持台资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共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同等享受税收、境外投资等相关扶持政策。
二、支持台资企业新建重大项目。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在市级(含市本级企业及遂宁经开区、遂宁高新区辖区内企业,下同)落户新建,且当年固定资产投入达到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重点工业台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入的6‰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补助。对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方向的项目,积极协助企业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资金。
三、支持台资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对市级现有台资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且当年购置设备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购置设备金额的2%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补助。对市级现有台资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一年期及以上的贷款进行贴息,最高贴息不超过当年实际支出利息总额的50%,单个项目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做好台资企业项目用地服务。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的前提下,按照“保落地、保开工、保当期”及轻重缓急原则,积极保障台资企业合理用地需求。台资企业用地涉及土地征收的,对项目用地,主动服务,提前介入项目前期用地选址、预审、报征、确权等工作,优化、规范报批程序和材料,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
五、降低台资企业用电成本。支持园区内台资企业“打捆”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支持符合条件的在遂台资企业纳入全省电力市场交易、丰水期富余电量消纳政策实施范围。实行小微企业“零成本”接电,低压小微企业用户的电能表及前端供配电设施全部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
六、降低台资企业用气成本。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天然气用户改“转供”为“直供”。鼓励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对台资企业制定减免燃气工程安装费、季节差价等优惠措施。
七、降低台资企业人工成本。降低台资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费率,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政策(缴费总费率1%),将各台资企业对应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下调40%。生产经营困难的台资企业可按程序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累计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职工享受权益。简化生产经营困难台资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允许企业在规定基数5%-12%范围内实行差异化配缴。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并于当年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按规定给予1000-20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
八、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宗地容积率超过1.3的台资企业,由同级财政按照(遂府函〔2015〕103号)精神给予财政补贴。对用地集约且优先发展产业的台商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并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新出让的土地出让金可分期缴纳,分期缴纳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20%。
九、降低物流成本。对台资企业在我市开展公铁联运物流业务,且铁路运输段在西部铁路物流园进行集散货的通道搭建平台或公司,按照遂宁市现代物流业发展鼓励措施进行补贴。
十、支持台资企业绿色发展。对重点用能用水企业实施的节能节水技术改造项目,节能(水)量在300吨标准煤(3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按每100吨标准煤(1万立方米)2万元给予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节水型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低碳产品认证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获得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十一、支持台资企业加快发展。对新增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5万元。对实现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50亿元和10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对骨干台资企业的扩能增效项目,给予优先扶持。对总部在遂宁,首次入围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和四川省100强的大企业大集团给予激励。
十二、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台资企业按规定享受增值税起征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依法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符合规定的留抵税额优先办理留抵退税。切实落实西部大开发、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投资税额抵免政策。鼓励类项目符合条件的进口设备享受减免海关关税优惠。台资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按法定程序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十三、支持台资企业利润再投资。对台商从大陆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十四、支持台资企业入驻我市特色小镇、工业园区,支持台资企业在工业园区举办和运营特色园中园,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投资、土地、税收、资金等支持政策。支持台资企业以多种形式参与“双创孵化”中心和研发服务平台等建设运营。
十五、支持台资企业和台胞积极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台资企业和台胞来遂发展现代农业,享受相应农机购置补贴、重点龙头企业等农业支持政策。
十六、支持台胞按照相关规定申办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种养殖业、农产品仓储业和农业科技中介服务等,享受相应各项优惠政策。
十七、支持台资企业和台胞以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专利通过入股、合作等形式依法按照相关规定投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获得财政贴息贴费及奖补等。
十八、支持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支持台资企业和台胞投资兴建农业园区,申报“川台农业合作示范基地”,加大台湾农民创业园基础设施配套、产业发展等政策支持。在国家级、省级农业园区投资兴业的台资企业和台胞均与本地企业和居民同等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十九、支持台资企业开展品牌创建。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台资企业,给予每件20万元的奖励。对成功注册国际商标的台资企业,按注册费用的7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给予奖励。
二十、支持台资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通过市级认定采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台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二十一、台资企业或台胞以其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着作权登记、交易、转让等活动。
二十二、加强对台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依法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人民法院为台资企业维护知识产权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建立台资企业民商事案件协商调处机制。
二十三、支持台资企业在遂宁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四、支持台资企业和台胞来遂合资、合作设立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
二十五、支持台资企业和台胞在遂宁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委托管理等多种形式投资养老服务项目。市级对利用自建用房或租用用房并营运3年以上的依法登记台资养老机构,按核定营运床位数申请省市级一次奖补资金11000元/床的补助,并在建设、经营税收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
二十六、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公平参与遂宁各级政府采购的招投标。
二十七、支持注册地或主要经营资产在遂宁的台资企业首发上市。对在境内外主板和中小板、创业板依法提交上市申请且被中国证监会受理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在上述板块首发成功上市的企业,再给予200万元奖励。
二十八、对列入ECFA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的进口货物执行优惠税率;对重点台资企业予以通关便利,优先办理通关手续,引导企业逐步提升海关信用等级。
二十九、建立涉企政策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推送政策。完善与台资企业的常态化联系机制,定期组织台资企业家座谈会或走访活动。支持工商联、商(协)会依法设立涉台经济纠纷专业调解机构,发挥专业调解机构化解台资企业专业或行业领域纠纷的重要作用。
三十、支持台资企业提升管理水平。支持台资企业参加遂州企业家大讲堂、遂州企业家培训班等活动,选派台资企业家、高层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员赴国内着名高校或研究机构接受培训。
三十一、建立中介对台招商激励机制。鼓励支持各县(区)、园区与中介机构签订购买对台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劳务合作协议。支持台湾知名工商团体在遂设立办事处或代表机构,经市级相关部门认定后,由同级财政5年内每年给予租房费用的80%补助,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三十二、加大对台资企业信贷支持力度。金融机构在贷款利率、担保方式、合同签订等贷款条件上给予灵活、优惠的政策;推出面向台资企业的设备质押、存货质押、股权质押、应收帐款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多元化动产抵质押及供应链融资、出口信用保险融资等新型金融产品。支持银行机构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台资企业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
三十三、支持台胞、台资企业、台湾投资机构等社会资源在我市投资建设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平台,所在地政府免费提供相应办公场地,提供信息咨询、项目推介、供需对接、项目孵化等服务。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的,首次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补助,对每年复核合格的给予5万元补助。各县(区)可根据当地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数量和孵化效果给予一定奖补,其中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的,可提高奖补标准。
三十四、支持台湾青年创新创业。台湾青年来遂创业,符合各类创业园区相关入驻条件的,相关园区协助其申请入驻,对落地的台湾青年个人创客项目,所在地政府免费提供2-3年10平方米以内办公场地,对团队项目提供2-3年100平方米以下的办公场地。对创业中无固定居所的台湾籍员工,提供1-3年的住房补贴。在工商部门注册或民政部门登记,以及其他依法设立、免于注册或登记的台湾青年创业实体(如开办网店、农业职业经理人等),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在高校或地方各类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内孵化的创业项目,每个项目给予1万元补贴。同一领创主体有多个创业项目的,最高补贴可达到10万元。符合条件的台湾青年成功创业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吸纳就业奖励,具体标准为: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每招用1人给予奖励2000元,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奖励3000元,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三十五、台湾产业专家、管理专家及有关行业、领域的人才,在遂创业就业的,可推荐申报国、省海外智力项目,符合条件要求的给予5-20万元资助。
三十六、支持在遂台资企业与遂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开展特色技能班等职业培训。
三十七、支持台湾同胞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支持遂宁媒体与台湾媒体交流合作。
三十八、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可到拟执业的机构所在县(区)卫生计生局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取得台湾地区合法行医资格的台湾医师,可按照相关规定在遂申请注册,期限为3年,期满后可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三十九、支持台资企业从台湾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对符合条件的台湾高层次人才在住房、医疗、子女教育、家属就业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享受“遂州英才卡”综合服务。
四十、支持台资企业优秀技能人才及其团队参加“遂州技能大师工作室”、“遂州技术能手”评选活动,对评为“遂州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评为“遂州技术能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四十一、支持台湾学生来遂实习。支持符合条件的实训基地、企业事业单位为来遂实习的台湾大学生提供统一食宿等生活保障。
四十二、在遂宁就业满6个月的台湾同胞,失业后可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享受相应就业服务。
四十三、在我市注册创业的台湾籍个人和台资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5万元,中小企业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300万元。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3个百分点的,财政部门给予前2年全额贴息。台资中小企业自行选择贷款贴息或担保基金担保,若选择财政贴息,由财政部门按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若选择担保基金担保,则不再享受财政部门贴息。
四十四、支持遂台两地在文化创意、文化会展、文化贸易、演艺娱乐、舞台、音乐、书画艺术等领域的交流合作。支持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人士参与遂宁举办的巴蜀文化、观音民俗文化、诗酒文化等品牌人文交流活动。支持台湾地区文艺工作者采取签约、项目合作、岗位聘任等方式,进入遂宁文艺团体任职或研学,合作开展舞台艺术作品的编导、创作。
四十五、支持在遂台湾同胞及其家属办理台胞居住证和市民卡。台湾同胞可凭台胞居住证、台胞证与本市居民同等享受公共交通、酒店住宿、金融支付等服务。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同等享受乘坐市内公共交通设施相关优惠。对无法识别、读取相关证件信息的服务管理系统进行完善升级,便利台胞在遂办理银行开户、购买飞机票、动车(高铁)票,入住各类经营性酒店宾馆等。
四十六、在遂宁工作的台湾同胞可凭台湾居民居住证明、工作证明,按规定申请公共租赁房、购买商品房,购房方式、首付比例、办理时限、贷款申请等享受我市居民同等待遇。
四十七、在遂工作的台湾同胞可按照规定缴纳“五险一金”,享受与我市居民同等劳动保障待遇。台湾同胞所缴纳住房公积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在大陆离职离境时经个人申请可以依据相关规定一次性支取。
四十八、在遂工作并缴纳相应年份的社保后,因取得台湾地区户籍而放弃大陆户籍的遂宁籍人士,回遂再就业或回遂定居时,可重新建立参保关系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四十九、支持在遂台胞参加全民医保,本市大型医疗机构为在遂台胞就医开辟绿色通道。各级医疗机构为台湾同胞回台报销健保费用提供符合要求的医疗文书。在遂台湾同胞的子女享有与遂宁居民同等的预防接种服务,由居住地接种单位为其建立预防接种卡。
五十、支持在遂台湾同胞参与遂宁市劳动模范、四川省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青年五四奖章、技术能手、优秀教师、杰出企业家、“敬老文明号”、荣誉市民、见义勇为等荣誉称号的评选。支持在遂台湾同胞参评中华慈善奖、四川慈善奖、梅花奖、金鹰奖等经济科技文化社会领域各类评奖项目。
五十一、支持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参与扶贫、支教、支医、公益等基层工作。支持在遂长期居住的台湾同胞参与当地社区建设、社区服务。支持台湾同胞加入遂宁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等专业性社会组织,参加相关活动。支持台湾商协会、社团、行业协会等来遂宁开展对口交流合作。
五十二、在遂生活1年以上的特困台湾同胞入住我市养老机构的,参照我市特困老人有关标准给予特定服务对象补贴。给予突遭变故致生活困难的在遂台湾同胞临时救助。在遂亡故的,按殡葬惠民政策减免相关丧葬服务费用;留有孤儿的,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送到属地儿童福利机构予以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