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是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由市金融工作局批准业务经营资格,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开展资本投资咨询、资本管理、项目投资等服务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要遵循服务实体经济宗旨,按照“投资自愿、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依法合规、接受监管”的原则,通过探索和创新必要的引导和约束机制,促进民间资金合法投资、有序流动和有效监管,防范地方性金融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经批准原则上各设立1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对现有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运作良好、经营规范,当地政府重视并做好监管和风险防范的,辖内民间融资活跃、中小微企业资金需求量较大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经济总量、中小企业数量等情况申请增设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二、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设立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须经工商部门登记并核发营业执照后,由市金融主管部门根据发展布局和总量控制情况核准业务经营资格。其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应以发起方式设立,其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市级或县级行政区域的名称或地名,行业表述应当标明“民间资本管理”。经营范围为从事投资咨询、资本管理、项目投资、短期财务性投资等服务。公司经营范围随业务的发展需进一步增减完善的,应另行上报审批,实行一事一批。
三、业务经营许可
(一)申请业务经营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1.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有限责任公司应由2~10名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50名发起人;企业法人股权比例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3.主发起人应为注册在泉州市辖内、设立3年以上的企业法人,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且近三年净利润合计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持股比例不低于30%;其他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经济组织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也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
4.申请业务经营资格时,位于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其股东实缴出资总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位于其他县(市、区)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其股东实缴出资总额不得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含)。
5.有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资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6.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透明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7.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它必要设施;开业前营业场所应当经所在地县(市、区)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实地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审慎性条件。
本意见实施前设立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在本意见实施之日起9个月内,按照本意见有关申请业务经营资格应具备的条件,进行整改并向所在县(市、区)地方金融主管部门报告。
(二)所在县(市、区)初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向所在县(市、区)地方金融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
2.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出资人承诺书;
4.公司设立方案;
5.可行性研究报告;
6.出资人协议书;
7.各股东之间的关联情况;
8.股东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包括: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协议;各股东承诺相互之间没有关联关系;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同意投资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决定,法定代表人姓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贷款卡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纳税记录等事项;自然人股东的姓名,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和个人财产性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授权其行业主管部门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三)申报业务经营资格。经同级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向泉州市金融工作局报送以下材料:
1.业务经营资格申报材料。包括:明确负责申报初审、日常监管、风险处置的具体部门;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住所、主发起人及其他发起人的基本情况、注册资本金等),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日常监管及风险处置承诺。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出具的监管与风险防范处置承诺函,承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日常监管、组织定期检查;负责处置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违规、违法经营产生的不稳定因素;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明确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
3.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申请材料。应包括: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及拟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从业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报告等相关材料;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的基本情况;其他发起人及股东的基本情况;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营业场所验收报告;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市金融工作局要求的其他材料等。
(四)准入审核。建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准入审核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包括银行高管、注册会计师及律师等。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市金融工作局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后,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论证,提出符合或不符合条件的审核意见。市金融工作局在1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批复。符合审批条件的,市金融工作局出具业务经营许可批复文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在取得业务经营许可批复文件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规范经营
(一)资金来源。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股东的资本金、股东额外增加的投资资金,必须是货币形式的自有资金。对运行情况良好、合规经营且股东实缴出资额使用达70%以上后,经所在县(市、区)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初审、市金融工作局批准,可采取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引进优先股东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当年设立的公司,融资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1倍。达到分类评级标准A类的公司,融资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4倍。
(二)资金投放。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资金原则上用于对县(市、区)范围内的企业法人、自然人及其项目进行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黄金以及金融衍生品等投资。用于1年以内的短期财务性投资(不包括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资本净额的30%,且必须到所在县(市、区)指定的机构登记。
(三)投资回报。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以投资方式投放的资金,通过协议方式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四)资金运作管理。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项目投资实行市场化审慎经营原则。坚持分散、审慎,实行项目投资限额管理制度,对单一投资对象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完善决策议事机制,由总经理负责,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分析和决策,并承担相应风险责任。
(五)资金结算管理。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向外募集资金不得与公司注册资本金和其他形式融入资金混用,应当在公司所在地银行设置专门账户,实行分账管理。投资结算、项目回报以及收益分红均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处理。
(六)分红规定。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资金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收益,要按年度进行财务决算。除接受社会捐赠或其他补助的资金及其产生的收益不得进行分红外,年度可分配盈余部分由股东大会决定是否向股东分配红利,但最高不得超过可分配盈余的40%。
(七)信息披露制度。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聘请有资质专业机构对本公司资产、利润等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向县(市、区)主管部门报送审计报告及重要信息;每个月的10日之内以及年终结算完成一个月内,向县(市、区)主管部门报送上个月或上年度的业务经营情况表、银行对账单等有关资料。重大事项实行随时报告制度。
(八)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原则上不得跨县域经营。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经企业注册所在地主管部门批准、向投资所在地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后,可跨县域经营:
1.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且发起人的前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2.股东实际出资额达2亿元人民币以上;
3.在企业注册所在地投资达60%以上;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监督管理与退出机制
(一)市金融工作局制定实施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评级分类监管相关规定,根据评级结果对不同级别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实施区别对待的扶持和监管政策。县(市、区)政府和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切实承担起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化解处置责任,并拟订监管细则,切实加强日常监管。
(二)市、县(市、区)两级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检查,防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违法、违规经营的风险。市、县(市、区)两级主管部门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违规行为可以采取风险提示、约见谈话、监管质询、限期整改等措施,并视情况作出停业整顿、取消经营资格等决定。
(三)建立重大事项通报机制和风险处理机制。重大事项包括:
1.引发群体事件;
2.重大安全防范突发事件;
3.严重违法违规情形;
4.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扣押;
5.企业或主要法人股东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6.企业或主要法人股东涉及重大诉讼案件;
7.连续6个月以上未开展业务;
8.高利放贷等非法金融活动;
9.其他情形。
所在县(市、区)地方金融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在接到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后,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预案,责成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实施风险处置方案,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出具体化解措施,并监督实施。
(四)经核查,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市金融工作局撤销其业务经营资格,并移送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1.被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认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
2.非法吸收存款行为的;
3.金融诈骗等严重违法行为经司法部门认定属实的;
4.公司股东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的;
5.洗钱行为的;
6.拒绝或阻碍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7.连续6个月未开展业务的;
8.存在非法营销或非法广告宣传行为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相关债权债务清算完毕后,应在10日之内向市、县(市、区)地方金融主管部门报备,市金融工作局取消其业务经营资格。
六、政策保障和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市金融工作局要牵头做好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规范发展工作,加强监督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县(市、区)应结合实际,加强引导,落实相关职责,促进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规范发展。
(二)提供政策支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设立发展给予扶持,从实际出发提供相关政策支持。要逐步将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纳入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和服务业有关扶持政策范围。工商部门要依法依规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办理注册登记等事项。人行泉州市中心支行要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使用征信系统给予积极支持。各有关部门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开展的正常业务要给予支持,在公司办理房屋、股权、机器设备、车辆、知识产权等抵(质)押登记时,积极予以受理和服务。
(三)加大清理整顿。工商部门及业务经营资格审批部门要对违法违规、未进行工商登记、未获批准从事民间融资业务的投资类公司开展清理整顿。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七、其他
(一)本意见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到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