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
为加快我市电子商务发展,进一步推进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民营企业“二次创业”的若干意见》(泉委发〔2012〕2号)、《关于推进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泉委发〔2013〕2号)和《泉州市电子商务发展规划(2013-2015年)》(泉政文〔2013〕48号)精神,经2013 年2 月4 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总则
(一)本意见适用于在泉州市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意见中所称电子商务企业指的是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数据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实现经营活动的企业,主要分为销售型和服务型。包括:从事商家间的网上采购和批发的企业(企业对企业)、从事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和服务的企业(企业对消费者)、为网上交易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的企业(第三方平台)和为电子商务交易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数字认证、网上支付、软件开发、云计算、物流、培训等服务的配套企业。
(二)成立泉州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推进电子商务发展日常工作,并建立联席工作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电子商务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市、区)政府和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参照市里的做法,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
二、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到“十二五”期末,全市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和企业电子商务运用能力显著提升,电子商务服务业成为重要的成长型产业,电子商务交易额力争超过1800亿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率达到90%以上。基本形成应用广泛、要素集聚、支撑有力、服务优良、特色鲜明的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示范区,形成比较完善的电子商务产业生态环境,努力把泉州打造成为海峡西岸电子商务中心城市。
(二)具体目标:培育和引进交易额超过5亿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市场占有率超过20%的细分垂直类行业电子商务平台10家、培育壮大优势产业和重点领域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80家;电子商务总部经济区有序推进,集聚一批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网商队伍,培养、引进电子商务高层次人才100名,培训电子商务人才3万名;建成电子商务主题楼宇5个、电子商务产业园(基地)3个,力争1~2个电子商务产业园入选“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泉州市力争入选“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
三、设立专项资金
市本级财政设立泉州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从2013年开始至2015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加快推进电子商务与支撑体系的同步协调发展,重点扶持和奖励电子商务企业集聚发展、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电子商务应用、电子商务示范工程建设、电子商务配套服务业建设和电子商务企业总部建设等方面。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配套专项资金。
四、工作重点
(一)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应用
1.鼓励龙头企业发展供应链电子商务。充分发挥高集群度产业的龙头企业在采购、销售等方面的带动作用,支持一批品牌效应明显、产品标准化程度高、系列齐全的行业龙头企业建立企业电子商务网站,以产业链为基础,以供应链管理为重点,实现采购、生产、销售全流程电子商务。
2.推进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大力支持中小企业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扶持本地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发展。通过平台会员费补助的形式(即政府支持三分之一、第三方服务平台优惠三分之一、企业承担三分之一的“三三制”)支持中小企业通过第三方服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鼓励企业依托自身品牌开设网络旗舰店,组织企业抱团开设“泉企名品专区”,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鼓励规模较大的传统生产企业收购、并购知名的网络品牌,积极拓展网络销售渠道。
3.大力发展外贸电子商务。运用电子商务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大力推动主要贸易单证的标准化和电子化进程,加快建设“单一电子窗口”平台,促进海关、检验检疫、港口、银行、保险、物流服务的电子单证协同,降低企业成本。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鼓励企业运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拓展海外市场,减少中间环节。
(二)培育发展行业电子商务平台,大力推进专业市场向网络市场发展
1.培育发展行业电子商务平台。依托区域经济、专业市场和产业集群优势,培育发展行业电子商务平台。鼓励引导专业市场经营主体和行业龙头企业借助电子商务创新交易模式,培育新型市场业态,促进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的深度融合,重点支持年成交额超10亿元的石狮服装城、中国水暖城、中国粮食城、南安建材市场、安溪茶都等专业市场和产业集群度高的龙头企业;支持产值超300亿元且集群度高的产业发展电子商务平台,以并购、引进等形式建设行业性电子商务平台、开设专区;支持行业电子商务平台与海博会、鞋博会、石博会、茶博会和农订会等重大展会活动的深度融合。积极推进面向中小企业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大力推进环球鞋网、商虎中国、中国鞋网、茶多网等现有行业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由信息流服务向信息流、商流、物流和资金流综合服务发展,做大作强本地平台。
2.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支持“世纪之村”农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做大做强,引导广大农民应用平台销售农产品,促进平台产业化发展。推动农业产业化基地、农产品营销大户、农产品批发市场、加工企业与涉农电子商务平台对接,促进大宗农产品网上交易。推动涉农流通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配送中心和农资流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提高协同效率,降低流通成本。
3.大力推进传统零售业与网络零售业融合发展。鼓励日用消费品交易市场经营户依托第三方零售平台开展网上销售,大力发展网络小额批发和网络零售业,支持淘鞋网、拍鞋网、茶多网、世纪商城等现有平台做精做透网络零售业务,着力培育一批行业细分并辐射全国消费市场的网络零售企业。支持品牌企业、传统百货、连锁超市等企业,依托原有实体网点、货源、配送等商业资源开展网络零售业务,进一步发展集电子商务、电话订购、电视导购和城市配送为一体的同城购物,推进传统零售业与网络零售业的深度融合。大力开展社区实体网点和农村流通实体网点建设,积极探索“网上看样、网点提货”的线上线下相结合经营模式,大力开展电子商务进社区和电子商务进农村活动。
(三)加快推进产业集聚,着力打造电子商务总部
1.培育壮大网商队伍。创新电子商务注册登记制度,加大税收优惠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B2B、B2C、C2C等模式开展网络营销,整合优化我市现有网商资源,支持专业化网络销售企业承接传统企业电子商务业务,培育一批网络销售领域的总代理、总经销。大力推进代理我市企业产品的外地网络销售企业和网商落户我市,壮大网商规模。
2.加快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落实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产城一体、差异发展”的理念,规划建设高水平的电子商务集聚区,集聚一批优质电子商务企业,形成集聚发展效应。鼓励各县(市、区)根据产业集群特点,开展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的规划和建设,强化电子商务企业和配套服务体系的集聚布局,支持有条件的专业批发市场强化仓储、配送、采购等功能,发展一批以专业市场为依托的网商集聚区,形成特色明显、产业链清晰、服务体系完善的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培育现代电子商务产业集群。加快推进石狮纺织服装行业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晋江洪山休闲体育用品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南安水暖建材电子商务产业基地、茶多网电子商务产业孵化基地、丰泽区领SHOW天地综合性电子商务产业基地、鲤城区网商创业园区等集聚区的建设。
3.推进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总部建设。鼓励我市龙头企业的电子商务运营中心从传统企业中剥离,成立独立法人企业;鼓励、支持全国各地优秀专业电子商务网站入驻,积极推进电子商务运营中心、营销总部、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网商在我市设立区域性总部或独立法人机构开展业务,加快形成电子商务运营总部经济的集聚效应。
4.培育开发电子商务楼宇。鼓励各县(市、区)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工作原则,创新招商方式和开发模式,充分发挥“三旧改造”和“退二进三”的政策引导,加快推进电子商务楼宇项目的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更好发挥孵化功能。重点推进泉州市直机关旧办公用楼的改造工程,着力打造一批交通便利、配套完善的电子商务主题楼宇。
5.培育引进网货交易展会。依托网货资源丰富、网商队伍大的优势,培育发展网货交易专业展会,搭建无形市场经营商与有形市场经营商合作交易平台,加快电子商务与会展业的融合发展。
(四)实施示范工程,提升电子商务发展水平
1.培育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每年从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电子商务平台、“网络品牌”创业企业、电子商务配套服务企业等领域选出一批基础扎实、成长性好的企业,集中相关政策措施,进行重点支持和培育,推广成功经验,增强区域引导、行业辐射和产业带动能力。
2.推进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建设,吸引国内外电子商务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入驻,形成集商品贸易、平台建设、物流配送、融资支持等多功能、多业态的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开展市级重点电子商务产业基地认定,争创全国电子商务示范基地。
3.推进电子商务技术应用创新示范工程建设。支持鼓励企业运用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拓展电子商务运用,积极推进新技术、新成果、新模式的应用转化。鼓励电子商务充分利用我市中小企业云计算资源,大力运用云计算技术及其服务模式,降低电子商务运营成本。建设电子商务与物联网商务整合应用示范平台,推进物联网技术与电子商务模式的融合创新。支持企业信息化改造,推广应用企业资源计划、供应链管理、客户关系管理、无线射频识别技术、自动化采购、自动化仓库等先进的信息管理技术。加快发展数据产业、导航定位系统和商品服务追溯系统等电子商务创新应用。大力发展移动电子商务,推广手机、掌上电脑等智能移动终端的应用,支持电子商务运营商与电信运营商、云计算服务机构、增值业务服务商和金融服务机构之间开展对接,提高移动电子商务覆盖面。
(五)构建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体系,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积极建设泉州商务信用网,强化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及部门间的协调与联系,建立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构建网站信用评价体系。建立网上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健全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企业守信意识和诚信自律。积极组织企业联合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打假活动,大力开展商务诚信的宣传、教育、指导和监督,积极引导企业围绕确保商品质量、提升服务品质、坚持诚信经营和推进品牌建设等方面开展商务诚信建设,认真做好对企业的指导和督促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信息沟通,提高工作效率,凸显商务诚信建设的成效。
(六)创新金融手段,破解企业融资难题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无形资产和动产抵押融资方式,扩大电子商务企业贷款抵(质)押品范围,积极发展网络联贷联保、互助合作基金等融资产品,引导电子商务企业运用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创建的电子商务金融服务平台开展融资贷款。加强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与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发挥产业园区整体品牌和实力优势,创新引进第三方监管机制,构建园区中小电子商务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渠道,化解中小电子商务企业单独融资难的瓶颈问题。继续组织我市电子商务企业与银行开展银企对接,建立融资信息供需平台,促进银企双向合作。推动具有较强盈利模式的电子商务企业与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基金合作,拓宽融资渠道。
(七)加大税收扶持,推动电子商务企业快速发展
1.税务部门要本着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加大税收扶持力度,特别是加大对电子商务基础性和关键性领域研究开发的支持力度;在征管环节采取有效措施,鼓励企业在线销售和采购,鼓励企业参与市场竞争。
2.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认定,符合条件并通过认定的,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税收政策,并纳入服务外包扶持体系;对符合条件且服务我市电子商务的现代物流企业,优先推荐纳入国家、省试点物流企业名单,实行差额征收。
(八)创新服务手段,规范市场发展
1.简化工商登记手续。自然人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开办网店,经营项目及组织形态不涉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须批准或禁止的,不强制要求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对已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同样范围的网络经营活动的,不需再办理登记手续,也可根据自身意愿申请变更其经营范围为“网上经营XX”或“网上提供XX服务”。在不违反名称登记有关规定及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允许使用包括网站中文域名在内的个性化词语进行登记注册,放宽住所(经营场所)限制,对网络经营者的住所,简化、降低提交材料要求,鼓励支持纯网店办理无实体店铺网店营业执照,适当减免工商登记费用。鼓励指导公司投资者以注册商标专用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实用新型专利等知识产权作为出资,允许其出资比例达到注册资本的70%。对依托现有专业市场举办网上交易市场的,可凭原市场名称登记证直接开展网上交易。依托网络交易平台开办网店或在固定集中办公区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经营的,可以委托平台运营商或者办公区管理方统一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辖区工商部门可以提供预约优先办理、上门现场办理等服务。
2.推进网络商标品牌战略。支持网络经营者提高商标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实施品牌战略。大力培育一批知名网络经营品牌,对网上经营品牌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和知名商号及知名字号的,积极予以辅导服务。为遭遇网络侵权的我市企业,在异地维权上提供执法力量支持和政策法律指导。指导互联网信息服务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认真审查客户主体资质和知识产权权属证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和接入服务行为,保护网络知识产权。
3.推行柔性监管指导措施。全面推行行政指导方式,引导电子商务企业合法诚信经营。采取“自愿申请、免费服务”方式,开展网络经营主体工商登记注册及信用管理信息备案公示工作,发放工商电子标识,帮助网络经营者提升其网络信用。建立健全网络市场及网络市场舆情监测分析制度,为网络商品交易行为监管服务和行业发展提供信息支持。推行行政监管、行业企业自律、社会监督、消费者参与“四位一体”的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模式,维护网络公平竞争秩序,保护网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五、扶持重点
(一)鼓励民营企业、行业协会参与电子商务集聚区、物流仓储建设,建设用地参照《泉州市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泉委办〔2009〕l7号)执行。利用现有旧建筑改造为电子商务集聚区和物流仓储的,经审核通过后,参照《关于推进中心市区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试行实施意见》(泉政文〔2012〕81号)执行。在本意见有效期内,被认定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给予园区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开发电子商务主题楼宇。对楼宇用于入驻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认定后,对楼宇业主按其当年度收取该楼宇租金所缴纳的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和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按50%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龙头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建设产业配套电子商务网站。对年网上销售额突破2亿元的前三名龙头企业的电子商务网站,每家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从市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四)鼓励垂直类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与实体专业市场深度融合。对通过第三方支付工具实现年销售额突破2亿元的前三名垂直类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每家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从市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五)吸引电子商务企业集聚发展。对新入驻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园区)和“电子商务主题楼宇”的电子商务企业,根据其房屋租赁合同以及房屋租金发票凭证实施租金补贴,每平方米每月最高补贴10元,每家企业每年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在本意见的有效期内,入驻企业当年所缴纳“三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按50%补助给企业用于人才队伍建设。租金补贴及税收返还自企业正常经营满一年后,于次年兑现,经营不满一年的不享受此政策。
(六)已入驻我市的电子商务企业当年所缴纳“三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超过20万元的,由受益财政按其缴纳“三税”地方留成比上一年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励,于次年兑现。
(七)支持年营业额超过10亿元, 每年所缴纳“三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专业市场建设或并购电子商务平台。在本意见的有效期内,专业市场当年度所缴纳“三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按50%返还给专业市场用于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八)加快培育发展本地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鼓励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由信息流服务向信息流、商流、物流和资金流综合服务发展,提高企业服务水平和能力。按“三三制”会员费补助,每新吸收1个泉州企业会员给予会员费补助最高1000元,每个平台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在本意见的有效期内,平台企业当年所缴纳“三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按50%返还给平台企业用于平台升级和总部建设,于次年兑现。
(九)鼓励国内知名的电子商务物流企业来泉州开设电子商务专业仓,仓库租金每平方米每月给予补贴3元。在本意见有效期内,经营投产后每年所缴纳“三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按50%返还给企业。租金补贴和税收返还,于次年兑现。
(十)拥有或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实际开展第三方支付业务的企业,且总部在泉州地区的,每年给予50万元奖励。
(十一)每年评选一批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经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并由受益财政按其缴纳“三税”地方留成比上一年新增部分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二)鼓励企业争取省级以上财政扶持资金,对获得省级以上财政扶持资金的电子商务企业,由受益财政从其当年缴纳“三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返还给企业作为上级资金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三)吸引国内外知名的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建设对我市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参照执行《泉州市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泉委办〔2009〕l7号),并实行“一事一议”政策;利用旧办公楼、工业厂房改造设立总部的,参照执行《关于推进中心市区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试行实施意见》(泉政文〔2012〕81号)。
(十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发挥行业协会在政府沟通、企业联系、行业自律、规范经营、宣传推广等方面的作用,支持电子商务协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宣传、行业高峰论坛、主题沙龙、抱团营销对接会等活动,并优先给予资金扶持。
(十五)本意见有效期内,对企业所缴纳“三税”地方留成部分超过2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引进年度工资、薪金(含税收)2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端营运人才、核心技术人员,参照《泉州市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贡献奖励申报和拨付规定(试行)》(泉人综〔2012〕40号),由受益财政按其当年度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同时,上述人员的子女来泉就学的,可参照《泉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申请和办理规定(试行)》(泉委组综〔2012〕73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十六)定期开展电子商务领军人物、创业青年评选活动,分别给予电子商务领军人物、创业青年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并享受优先、优惠入驻电子商务集聚区和本意见的人才扶持政策。
六、资金申请条件
申请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地及纳税地在泉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经营过程中三年内没有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七、申请程序
(一)申请资金扶持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经贸部门初审后转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企业所在县(市、区)经贸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后转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三)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的拟扶持企业名单报市领导小组审定,并按规定程序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原则上对企业的奖励、扶持每半年集中进行一次。
八、附则
(一)本意见的资金扶持政策如与我市已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重复,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每家企业只能享受其中一项。
(二)本意见执行期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三)本意见每年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