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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2019-10-30

一、明确上市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企业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原则,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改制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坚持企业改制上市、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与促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力争到“十三五”期末,全区上市后备企业达到30家,2—3家优质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10家成长型中小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

二、完善服务机制

(一)建立并完善企业上市工作机构

成立以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企业改制上市的规划以及企业改制上市的重大政策措施,协调企业改制上市重大事宜。领导小组下设上市办公室(简称“上市办”),挂靠区发改局。区上市办负责建立工作制度,制定我区企业上市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年度上市工作重点和培育对象,负责宣传、指导、协调及服务等上市工作。

(二)安排专项资金

区财政每年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落实推进企业上市各项扶持措施。

(三)开辟上市“绿色通道”

各部门要树立主动服务意识,规范业务流程,兑现服务承诺,提高工作透明度,为企业改制上市提供高效、通畅、便捷的服务。对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凡涉及审批事项或者出具相关证明的,有关部门一律给予“绿色通道”待遇,特事特办,效能办和上市办全程跟踪,限时办结。对企业改制上市中遇到的因历史原因造成的产权不清晰、用地手续不全、企业账物不符、财务报表不实、劳动用工不规范等共性问题,各职能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研究灵活解决办法,有针对性实施“一企一议”,及时帮助企业解决改制上市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为企业改制上市创造条件。

(四)强化区级上市企业资源库建设

上市后备企业采取企业申报、部门举荐,上市办审核的办法择优遴选。入选拟上市企业资源库的上市后备企业的条件:

1.工商注册及国、地税务登记地在我区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2.生产经营和上市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3.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3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4.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最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5.有近三年内上市的设想及初步方案。

区上市后备企业实行滚动管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自动退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1)自认定两年内未能开展改制上市实质性工作;

(2)自认定后五个年度内企业仍未上市;

(3)因国家发行政策调整或企业原因导致不再具备上市后备条件。

三、实施政策扶持

(一)实施专项资金扶持

区财政在年度预算内安排1000万元作为“扶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扶持企业改制上市。

(二)实施上市财税扶持

1.后备企业辅导期满并通过厦门证监局验收,区政府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

2.后备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受理的,区政府给予上市工作经费一次性200万元补助。

3.后备企业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后,募集资金的50%以上在本区投资的,按照融资金额(包括首次融资、再融资扣除发行费用后的金额,下同)给予奖励,其中在境外上市的,以境外上市监管机构的批准材料为依据。奖励标准为:融资金额在10亿元人民币(含)或等值外币以上的,给予奖励300万元;融资金额在5亿(含)—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奖励200万元;融资金额在2亿(含)—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奖励100万元;融资金额在5000万元(含)—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奖励50万元。对企业的奖励分两阶段兑现:明确募集资金投向本区时(项目开工)按照相应的奖励金额的50%予以兑现,投资完成后(项目竣工)兑现余下的50%奖励金额。

4.对于我区上市公司领取报酬的高管人员,根据企业募集资金在本区投入情况和税收情况给予奖励。融资金额在10亿元人民币(含)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最高给予500万元奖励;融资金额在5亿(含)—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2亿(含)—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融资金额5000万元(含)—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奖励金在企业上市后三年内给予发放,同一公司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费由企业或高管个人按照规定缴纳。

5.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间接上市的,募集资金的70%以上在本区投资的,参照享受第三点第2条第3、4款扶持政策。

6.后备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上市企业注册地迁入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税收在本区的,一年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并于该上市公司迁入我区当年一次性给予企业高管人员奖励100万元。

7.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后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通过规范管理和有效运营,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成功转板上市的,参照享受第三点第2条第3、4款扶持政策。

8.后备企业申请政府预算内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等专项资金,凡符合条件的,各有关部门要优先予以安排。

9.区上市后备企业报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三年内(含当年),当年度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级区级留成部分按25%给予带项目资金扶持。如在三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核准,转入上市后续扶持,不再享受本优惠。

10.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的,与接受投资方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可依法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11.区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因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区财政部门按照区级留成部分予以全额扶持。

12.企业因改制、重组、并购涉及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等过户时,企业法人代表及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的,只收登记费,免收变更、过户交易服务费。对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手续中涉及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的,依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建省国有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闽政〔2002〕33号)执行。

(三)实施上市后续扶持

1.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区上市企业参与我区市政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公共项目建设。

2.各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中需使用的设备、材料等物资在招标采购时,我区上市企业能够提供的,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地产工业品开拓市场的若干意见》(厦府办〔2009〕103号)精神,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采购选用。

3.对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在我区投资计划项目,可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予以协调解决,并按有关规定优先考虑供地。

四、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涉及的奖励补贴等资金列入我区财政预算,专项报批,据实列支。具体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上市办初审,再报上市办领导小组审核后,最后报区政府研究确定。企业应当在阶段工作完成后的半年内提出申请,且同一家企业每项补助或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二)享受本《意见》扶持的企业,其注册地10年内不得迁出我区,否则我区有权追回所有扶持和奖励的资金。

(三)本《意见》生效前尚未申请兑现上市扶持、奖励资金的后备企业和上市公司可按本《意见》申请扶持、奖励。

(四)本《意见》实施期间,如遇国家资本市场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将及时进行修改调整。

(五)本意见有效期为5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厦同政〔2008〕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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