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度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信委、各地、州、市经信委(经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8年度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建设类)项目申报指南》(新经信企业〔2018〕265号)和《关于下达2018年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新经信企业〔2018〕297号)的要求,自治区工信厅通过招投标确定由新疆中小企业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开展2018年度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绩效评价对象
2018年各地州市实施的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二、组织实施
本次绩效评价工作由自治区工信厅牵头组织,由新疆中小企业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具体实施,各地、州、市经信委及项目单位参与配合绩效评价工作。
三、绩效评价工作时间
2019年1月8日起,为期30个工作日。各地、州、市绩效评价小组分组人员及时间安排情况(见附件1)。
四、相关要求
1、开展绩效评价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相关要求,做到清正廉洁、严守职业道德,不得提出与工作无关的要求。绩效评价期间,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人员的所有费用(交通费、食宿费等)及车辆安排由本单位自行承担,不得接受地州市县经信部门及相关企业的宴请。
2、请各地州经信委按照《2018年度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资料清单》(见附件2)准备相应资料,并负责督促本地区相关项目单位做好资料准备工作。
3、请各相关单位在人员对接、资料提供、现场核实等方面认真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并请协助做好对绩效评价相关工作人员的监督。若发现开展绩效评价的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违纪现象,请及时与自治区工信厅联系,联系人:张哲 0991-4523430。
附件1.各地、州、市绩效评价小组分组人员及时间安排情况
2.2018年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资料清单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