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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承诺备案制的通知

2019-10-30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信委,各地、州、市经信委,重点工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8]66号)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作风,深化项目审批方式改革,激发企业投资信心,促进工业有效投资,现就我区工业企业在不新增建设用地前提下实施的技术改造类工业建设项目(以下称“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实行承诺备案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工业企业在不新增建设用地,以及企业在已办理合规手续的土地上进行改建、扩建的且新增建筑面积不超过已建成面积30%(含)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除以下项目外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均实施承诺备案制:

1、《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中规定实施核准的项目。

2、国家和自治区明确的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

3、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严控新增产能的项目;

4、其他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项目。

三、实行承诺制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地(州、市)、县(区、市)、或具有审批权限的园区(开发区)管委会相关技术改造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四、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填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承诺备案表》,企业应当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依法履行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五、对符合“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承诺备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承诺备案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并书面告知企业项目不予实施承诺制的原因。各地技术改造投资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逐步做到即收即办。

六、企业凭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承诺备案通知书》,在开工建设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到环境保护、建设(规划)、节能评估、安全生产等部门办理其他相关许可手续。

七、项目建成后,由企业根据申请时提交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承诺备案表》中的建设内容及投资额自行进行验收,并向办理备案的部门提交验收报告。备案部门可根据验收报告进行抽查。

八、经抽查发现项目建设内容与承诺内容有严重不符情况的,备案部门可责成项目建设单位做出书面解释;企业违反承诺,建设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备案部门应当责成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上报验收申请,备案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整改后的项目进行验收,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方可投产。

九、各地州市技术改造投资主管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防止发生监管失范或损害投资主体利益、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事件。要督促企业按照经有关部门批复的项目设计方案内容进行建设;在项目受理、建设、验收的全过程,要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推进项目早开工、快建设、早投产。

自治区经信委

2018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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