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媒体分享
搜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实施细则(暂行)

2019-10-30

新科计字[2016]1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规范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确保重大专项的实施效果,根据《自治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办法(暂行)》中的相关内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重大专项是指由政府组织实施的重大科技项目,聚焦自治区重大战略任务和重大产业发展部署,聚焦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加快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解决民生和增加就业等重大战略需求,聚焦对产业竞争力整体提升具有全局性影响、带动性强的关键共性技术。

第三条 重大专项开展集成式协同攻关,形成大联盟和集团化组织方式,为加强我区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养创新型科技人才,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引领和支撑。

第四条 重大专项要围绕以下重点任务:

(一)围绕我区新能源、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云计算、大数据、生物、电子信息、节能环保八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推动产业竞争力的整体提升,形成对产业发展具有引领作用的战略产品。

(二)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解决制约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规模化生产能力,为我区经济增长和转型升级提供新动能。

(三)培养和凝聚一批能够扎根新疆的高水平创新、创业、创优人才,形成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建成一批创新创业平台基地。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五条 设立重大专项协调领导小组(简称“协调领导小组”)、战略咨询组(简称“咨询组”)。

(一)协调领导小组的组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发改委及其他相关厅局。协调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研究确定年度重大专项立项任务、项目组织实施单位、项目经费安排等专项实施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重大专项协调管理办公室(简称“重大办”),挂靠在科技厅,成员由相关厅局领导组成,办公室主任由科技厅领导担任,负责完成重大专项的具体组织协调和日常服务管理。

(三)咨询组由高层次技术、管理、财政金融和知识产权等方面专家组成,具体负责研究讨论提出年度重大专项指南建议、项目实施咨询建议等。

第六条 重大专项实行两级管理:项目和课题,项目实施期一般为3~5年。重大专项的各项目分别设立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从项目牵头单位产生,负责项目、课题的组织、协调;技术负责人由项目牵头单位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聘请专家担任,具体负责项目技术研发、技术监督等工作。鼓励企业面向国内外公开聘任技术负责人。课题负责人负责课题实施方案的制订,组织实施,接受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实行项目监理制度。重大办可委托专业监理机构对项目执行的全过程进行监理。监理机构要制定项目监理计划,实行阶段评估监理。根据合同要求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阶段评估,并提出监理报告,包括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阶段执行进度、经费及时到位与使用的合理性、实施绩效等,发现和查找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性措施和解决办法。监理报告与事实有重大出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可向重大办提出复议申请。监理机构不得参与项目或课题的实施。

第八条 实行项目评估考核制度。项目实施期过半时,重大办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简称“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考核。

第三章 立项和管理

第九条 重大专项的立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战略意义重大。项目要符合自治区战略导向,是具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技术创新,是关系到我区民生改善、产业命脉的核心关键技术,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最为关心的重大问题。

(二)技术创新突破性和集成性强。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能够实现核心技术的突破;技术要素的集成性强,能够整合各类创新资源要素,实现产业链、创新链和资金链的对接。

(三)目标具体可行。项目研究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技术方案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经过3~5年实施,能够实现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能够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的应用前景。

(四)成果显示度强。能够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成果、建立国家及行业重大技术标准、形成重大战略性产品,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增长,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带动就业、增加农牧民收入。

(五)协同攻关的机制完善。能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联合区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协作攻关。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模式,引导和鼓励企业、金融机构及社会资金投入。对创新链上所需的技术平台、基地建设、人才团队、标准规范、知识产权等要素进行统筹部署。

第十条 重大专项的申报,必须以企业为申报主体,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其他单位为项目协作单位的产学研联合方式申报。

第十一条 按照全产业链设计的项目需由一家单位联合若干单位按项目整体申报,项目内容覆盖该项目指南的所有考核指标;非全产业链设计的项目可按项目的分项任务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重大专项的立项程序主要包括:指南发布、项目申报、项目论证、协调领导小组审定、项目公示、计划下达。

(一)经咨询组评审、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向社会发布重大专项年度申报指南。

(二)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申报书。重大办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项目可行性论证和项目预算评审。

(三)项目论证结果和经费审核意见提交协调领导小组审定。

(四)通过审定的项目在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立项,下达项目计划。专项计划归口管理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根据项目计划,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经费管理部门按年度拨付经费。

(五)项目(课题)的管理按照《自治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十三条 重大专项的验收分为两级:课题验收和项目验收,课题验收完成后,方可组织项目验收。验收工作按照《自治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相关园区政策
在线咨询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