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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12-2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国(安徽)自贸试验区芜湖片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实施。
  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0日
  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
  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积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支持“双招双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科技成果转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信贷规模,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担保体系建设
  1.做大做强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主体,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争取外部注资等方式,注册资本金规模逐步达到20亿元以上,进一步提升外部资信评价等级,主营业务覆盖直保、再担保、普惠担保、科技担保、担保类投资五大板块,依托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推行统一的业务标准和管理制度,促进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合作、资源 共享和一体化发展。
  2.做实做优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各县市区(含开发区,下同)综合考虑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规模、放大倍数、担保代偿、业务需求等因素,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市级以县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放大倍数为主要因素,加大对县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投入,同级财政按不低于1:1比例给予配套注资,提升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外担保能力。
  3.聚焦政府性融资担保主责。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守准公共定位,不以盈利为目的,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主,聚焦“支小支农”,促进“双招双引”、战新产业培育、科技创新、乡村振兴和贷款增量提升。当年新增“支小支农”融资担保金额和户数占比均不低于80%,其中新增单户500万元以下“支小支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50%。
  4.推进市县两级协同补位发展。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重点开展银担“总对总”批量贷款担保、政策性创业贷款担保、单笔500万元以上的“信用贷”担保以及对县市区的再担保业务;同时发挥补位功能,兼顾开展县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县市区政府性担保机构重点开展“4321”政银担、“税融通”、单笔500万元及以下的覆盖中型企业的“信用贷”担保以及区域特色担保业务,按约定承接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分保业务和分担保费。
  5.调整优化“信用贷”产品。新增贷款额500万元及以下的覆盖小微企业和“三农”的“信用贷”业务全面接入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在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模式下,约定承办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地方政府的风险分担机制。纳入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的“信用贷”免收担保费,鼓励承办银行承担一定比例的担保费。存量的贷款额500万元及以下的“信用贷”业务,承保机构2年内完成解保工作或转入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
  6.鼓励创新开发新型担保产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地方法人银行探索地方银担“总对总”批量贷款担保业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需要,积极创新开发科技创新、乡村振兴、小微企业等新型融资担保增信产品,扶持重点优势产业、“专精特新”企业和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针对贷款征信信息和有效抵质押品不足,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含量的贷款主体,坚持政策导向,采取灵活多样的担保方式,简化审核手续,提供续保便利,降低融资门槛。
  二、促进机构健康发展
  7.建立专业化运营机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实管理团队力量(县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专职业务人员不少于6人),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规范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水平。各级财政部门应完善薪酬管理制度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建立健全考核结果与负责人薪酬、职工工资总额等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其内生动力活力。
  8.提高担保决策效率。鼓励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决策担保业务,其中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500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业务由其自行决策,提供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业务,由其提出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县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结合自身实际确定担保决策机制,进一步提高担保效率。
  9.改进和完善考核机制。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取消盈利考核指标,重点考核业务规模、放大倍数和政策落实等情况,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担保代偿率容忍度提高至6%。考核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率时,担保费率按规定≤1%的项目,均按新增担保额的1.2%予以计算担保费收入。各县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年度目标考核。
  10.健全不良资产处置机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有关规定及时开展不良资产核销工作。代偿损失核销权按公司治理要求和授权机制由有权人行使,未明确有权人的由股东会履行有权人职责。对于已核销的资产,除依据规定已终结的情形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按照“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原则,履行清收职责,继续尽职追索。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积极通过破产、诉讼和资产重组等途径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鼓励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市场主体参与不良资产处置工作。
  11.推进信息化体系建设。探索将全市各级担保业务系统升级打造为一体化信息综合平台,实现全市担保业务批量化线上操作等信息化管理功能,提高全市担保服务效率和业务创新能力,努力实现横向纵向数据互联互通,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抵御风险、增强核心竞争力提供技术支撑。
  三、持续加大扶持力度
  12.降低融资担保费率。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积极贯彻落实我市服务企业“百分之一工作法”,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实现全市年化平均担保费率不高于1%。其中:振农担、妇女创业担保、战新担保、初创期科技担保、国家政策性创业担保、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以及市对县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再担保业务免收担保费;“信用贷”担保、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贷款担保费率减按担保金额的0.6%收取;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贷款担保费率原则上按1%收取。
  13.加大保费补贴力度。政府性融资担保原保机构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减收的担保费和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免收的担保费(剔除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担保费),同级财政按1%担保费率水平予以补足。各级财政承担的担保费补贴支出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
  14.优化风险补偿分担机制。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4321”政银担分担机制的,须应纳尽纳。县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为原保机构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包括银担“总对总”批量和“信用贷”担保业务发生的代偿资金),市财政按40%比例给予其补助;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为原保机构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包括市属企业担保、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信用贷”担保、妇女创业担保以及县市区采取反担保的业务),由贷款企业所在的县市区财政按25%比例给予其补助。
  15.统筹财政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各级财政应安排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支出预算。市级财政对预算安排的“信用贷”、战新担保、振农担、妇女创业担保、“4321”政银担等风险补偿金实行统筹管理,设立统一的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用于政策规定的代偿补偿或增加资本金,提高财政保障能力和资金使用效益。
  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16.推进银担合作。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服务小微企业、“三农”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贷款业务实行优惠利率,无正当原因不得单方面削减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授信额度、增加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义务或限制性条件、要求企业提前归还贷款等。银保监芜湖分局、市地方金融局要将银担合作与风险分担情况纳入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体系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范围。
  17.完善尽职免责机制。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的防错容错纠错机制,出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相关制度文件,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从业人员履职担当,担保机构及从业人员在尽职的情况下依法依规予以免责。
  18.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健全征信信息安全及内部管理制度与措施,积极申请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依法合规查询、使用征信信息;相关部门应将有关人员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并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共同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五、附则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此前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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