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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消费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1-12-1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消费增长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消费增长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振重点消费促进消费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9号)精神,深入实施扩大内需战略,进一步提振重点消费,促进消费稳定增长,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零售、餐饮消费。2021年9月至12月,根据省政府消费券发放安排,以“中秋”“国庆”“双十一”“双十二”为时间节点,分批次投放湖北消费券普通券(面向市内居民,含外地来宜人员)和特惠券(面向全国,用于线上购买“荆楚优品”“荆楚好粮油”)。消费券资金由市财政局统筹,实施方案和细则另行制定。
  二、促进乘用车消费。严格落实省政府“焕新出发,一路向前”乘用车以旧换新各项政策。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持有湖北号牌的个人消费者报废或转出本人名下老旧汽车,在省内购买以旧换新推广车型新车,并在省内完成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在使用环节给予补贴(如财政补贴资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使用完毕,此项政策随即停止执行)。全面落实二手车交易增值税由2%下调至0.5%的减税政策。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对在市内购买地产车所有车型的个人消费者按每台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以上政策可叠加享受。
  三、扩大线上消费。鼓励市内限上电商企业开展促消费活动,对2021年网络销售额达到5亿元且增速超过20%的限上电商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2021年网络销售额达到2亿元且增速超过20%的限上电商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2021年网络销售额达到1亿元且增速超过20%的限上电商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2021年9-12月新进限上电商企业年内销售额累计超过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以上政策不同时享受。
  四、支持以展促销。落实《宜昌市关于支持会展经济发展的扶持办法(试行)》,对符合扶持条件的主办方采取“申后即享”方式兑现政策。对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报相关部门备案后举办的展位超过80个不足150个的展销活动,对其主办方按每场次4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五、支持零售实体壮大。严格落实国家减税政策,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省内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的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等行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省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省内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等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减半征收所得税。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强化对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等行业的融资服务。
  六、强化考核激励。鼓励各县市区和重点乡镇争创全省2021年度10强消费县(市、区)和30强消费乡镇。2021年9-12月,对每月“社零”申报工作完成较好、质量较高且“社零”月度增幅居同类县市区第1名的县市区政府,各奖励5万元。对2021年度“社零”增速高于全市平均增速且居同类县市区第1名的县市区政府,各奖励20万元。对完成2021年“小进限”年度任务且“小进限”净增数居同类县市区第1名的县市区政府,各奖励20万元。
  七、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在做好疫情常态化精准防控与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创新政策举措,放大政策效应。各有关部门加强行业指导与协同联动。市财政局负责统筹省、市消费券配套资金,及时拨付选定平台账户;消费券活动结束后,按照消费券属地使用情况清算市、县两级负担金额,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市经信局、市税务局及猇亭区政府分别负责落实促进乘用车消费工作措施。市商务局负责落实支持零售、餐饮、线上消费和以展促销工作措施。市税务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负责落实税收和金融工作措施。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等按职责负责出台促进消费工作措施并组织落实。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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