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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解读

2021-12-13

  我市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汕头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按照文件规定,该文件将于2021年7月31日到期,结合近两年来的节水工作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须对《汕头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重新修订,形成《汕头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规范性文件,现将文件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汕头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第七条,“(三)节水型企业(单位)奖:按照节水量确定,每1立方米节水量最高奖励5元,最高奖励5万元。节水量根据相同生产生活规模下,单位用户达到节水型企业(单位)标准后与达标前1年同期3个月的实际用水差额进行计算”修改为“(三)节水型企业(单位)奖:按照节约用水量确定,每节约1立方米的水量最高可奖励5元,每个节水型企业(单位)最高可奖励5万元。节水量根据相同生产生活规模下,单位用户达到节水型企业(单位)标准后与达标前1年的实际用水量差额进行计算。”。
  理由:根据基层用水情况,用水分为淡季用水和旺季用水,用全年实际用水量差额进行计算更为科学。
  二、《汕头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第十条“市水务部门设立由政府代表和相关专家组成的节约用水奖励评审委员会......”修改为“成立由市发改、水务、工信、住建、教育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节约用水奖励评审委员会......”。
  理由:因政府代表和相关专家均由政府有关部门组成或组织,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由发改、水务、工信、住建、教育等有关部门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
  三、《汕头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第十一条,删除“(一)现场核实:市水务部门组织人员对入选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现场核实,确定初步获奖名单;”条款。
  理由:原流程过于冗杂,此条款在本办法第十条已有提及。
  四、《汕头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第十一条,“(二)公示:市水务部门将初步获奖名单在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修改为:“(一)公示:市水务部门将入选名单在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理由:本办法第十条中,“并根据申报主体提供的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入选名单”的表述为“入选名单”,而非“初步获奖名单”。
  五、《汕头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第十一条,“(三)审定: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市水务部门对结果进行审定,确定最终获奖名单;”修改为:“(二)审定: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市水务部门对结果进行审定,确定获奖名单;”。
  理由:因修改后,已将“初步获奖名单”的说法修改为“入选名单”,故将“最终获奖名单”相应修改为“获奖名单”。
  六、《汕头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第十一条,“(四)公布:市水务部门将最终获奖名单在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布;”修改为:“(三)公布:市水务部门将获奖名单在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布;”。
  理由:同第五条。
  七、《汕头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第十一条,“(五)领奖:市水务部门通知获奖单位或者个人于指定时间、地点领取荣誉证书。个人获奖的,奖金在发放荣誉证书的同时予以发放;单位获奖的,奖金根据审计结果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发放。”修改为:“(四)领奖:市水务部门通知获奖单位及个人于指定时间、地点领取荣誉证书。获奖奖金原则上通过“粤财扶助”平台兑付。”。
  理由:市财政局提出,根据《广东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作任务中“(二)依托‘粤财扶助’平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尚无系统支持或现有系统无法满足‘一卡通’管理目标的,一律纳入‘粤财扶助’平台管理。各地要参照省级做法,统筹做好本地区补贴政策逐步上线‘粤财扶助’平台工作”,故获奖奖金原则上通过“粤财扶助”平台兑付。
  八、公开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我局会市财政局初拟《汕头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初稿)》,向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市粤海水务有限公司征求意见,并在网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共收回24份意见建议,均无不同意见。
  九、《汕头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修订完善后,自2021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9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汕头市水务局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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