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新型产业用地(M0),是指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生产性咨询服务等创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生产服务、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的用地,是在传统三类工业用地〔一类工业用地(M1)、二类工业用地(M2)和三类工业用地(M3)〕之外,近年来新出现的工业用地类型。与传统工业用地相比,新型产业用地(M0)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一是整体提高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和单位土地开发强度,有效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二是提高配套服务设施所占比例,允许开发主体转让部分产业用房,解决新兴产业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多种功能需求,生产制造与科技研发之间结合程度更高;三是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为创新型企业成长发展提供了低成本的孵化空间;四是培育先进产业集群、促进产业园区价值与品质的提升。近年来,广州、珠海、东莞、中山、惠州、清远等城市先后出台政策鼓励并规范新型产业用地的发展。针对我市土地资源紧缺,未来产业用地增量空间较少,而低效产业用地又普遍存在的客观实际,在我市工业用地供应上引入新型产业用地(M0)制度,对提升转变土地利用内涵,加快低效产业用地转型升级,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推动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有着十分重要意义。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
(三)《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粤府〔2018〕79号);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府〔2019〕28号);
(五)《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降低用地成本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8号);
(六)《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3号);
(七)《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商务厅印发〈关于推动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工信园区〔2020〕83号)。
三、《暂行办法》基本内容
《暂行办法》由以下六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1-3条):释明《暂行办法》制订的目的和依据、适应范围,新型产业用地(M0)的概念、用地分类、部门管理职责等。
第二部分(4-8条)规范新型产业用地的规划原则、具体规划要求、建设要求、项目的无偿移交安排及分割要求等。
第三部分(9-11条)规范新型产业用地项目主体的准入条件、出让条件和项目监管协议内容要求等。
第四部分(12-15条)主要规范新型产业用地的三种供应方式:新增M0、旧改M0、已出让工业用地转为M0,土地的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方式、地价确认依据等。
第五部分(16-20条)规范新型产业用地项目用房的登记管理制度,包括可分割M0的分割要求、买受方条件、首次登记材料、分割转让材料要求、二次转让管理、租赁管理等。
第六部分(21-23条)明确监管主体及监管措施,开发主体的监管责任以及实施有效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