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制造类企业“冠名班”补助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市直部门、各有关单位:
《汕头市制造类企业“冠名班”补助发放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1月8日
汕头市制造类企业“冠名班”补助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企合作,鼓励我市技工院校与制造类企业联合培养技能人才,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汕头市促进技能人才高质量发展 助推建设区域教育高地实施方案》(汕府办〔2020〕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是我市与汕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技工院校签订“冠名班”校企合作协议的制造类企业(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准,含中央和省直驻汕单位)。
第三条 汕头市制造类企业“冠名班”补助发放条件和发放标准。
(一)发放条件:
1.企业应属国家认可的制造类企业(以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准);
2.企业与本市技工院校签订“冠名班”校企合作协议;
3.“冠名班”每班学员人数不少于20名;
4.“冠名班”每年有50%以上的学员在协议企业实习或就业时间不少于1个月。
(二)发放标准:
按照每年每班1万元标准给予企业补助,补助期不超过3年。
第四条 汕头市制造类企业“冠名班”补助申报材料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材料
1.汕头市制造类企业与本市技工院校签订的“冠名班”合作协议复印件1份;
2.企业“冠名班”学员花名册复印件1份;
3.企业“冠名班”学员学籍材料复印件1份;
4.企业“冠名班”实习或就业花名册1份(附学员考勤或工资材料);
5.汕头市制造类企业“冠名班”补助申请表。
上述复印件资料需提供原件核对。
(二)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对象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汕头市制造类企业“冠名班”补助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材料;
2.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审核通过的拟发放补助的企业名单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示,时间5天;
4.审批:审核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申请表出具审核意见,并将款项汇至申请对象银行账户。
第五条 任何单位通过弄虚作假获取补贴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请发改部门录入信用档案给予信用惩戒,在市级媒体予以曝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回已发补助,该企业5年内不得享受我市各类人才优惠政策,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所需补助经费在汕头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向市财政局申请。
第七条 本办法由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6日起实施,至2026年11月15日止,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