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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我市乡土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12-10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相关职能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乡土人才培育评价制度建设,打通我市乡土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促进我市乡土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我市乡土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通乡土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体系,推进我市乡土人才队伍整体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才引领服务发展“五联五强”行动方案〉的通知》(宿办发〔2021〕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职业发展贯通是指具备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乡土高技能人才与具备初级及以上职称的乡土专业技术人才间进行贯通;范围对象包括全市扎根在基层、活跃在民间,在传统工艺、古建技艺、现代农技等领域掌握特殊技艺技能的能工巧匠、生产能手、经营能人等;贯通领域围绕乡土人才从事专业确定,主要包括工程、农业、工艺美术等职称系列。
  第三条 乡土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以乡土高技能人才为重点,打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与职业技能评价界限,创新技术技能导向的评价机制,拓宽乡土技术技能人才发展通道,促进两类人才融合发展。
  
  第二章 乡土高技能人才评定职称相关要求
  第四条 基本要求。参评的乡土技能人才需符合我省对应系列资格条件规定的基本条件;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第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具备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乡土技能人才,均可参加职称评审,不将学历、论文、外语、计算机等作为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级职称;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中级职称。
  第六条 评审条件。乡土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定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进一步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注重乡土技能人才在带领技艺传承、带强产业发展、带动群众致富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技能竞赛获奖情况、行业工法、操作法、完成项目、技术报告、经验总结、行业标准等创新性成果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 乡土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相关要求
  第七条 参评要求。符合职业技能评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参加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取得助理级、中级、副高级职称,累计工作年限达到申报条件的,可分别申请参加与现岗位相对应职业(工种)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评价。
  第八条 晋级评价要求。乡土专业技术人才在取得现从事职业(工种)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1年后,可按累计工作年限申报现从事职业(工种)晋级评价。助理级职称在取得现从事职业(工种)高级工1年后,其累计工作年限达到技师申报条件的,可申报技师考评;中级职称在取得现从事职业(工种)技师1年后,其累计工作年限达到高级技师申报条件的,可申报高级技师考评。
  第九条 考评要求。对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乡土专业技术人才,应注重技能考核。对具有所申报职业(专业)或相关职业(专业)毕业证书的,可免于理论知识考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重大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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