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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聊城市红色记忆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12-08

  各县(市、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属开发区财政部门、退役军人部门:
  为加强对我市红色记忆工程的保护与抢修,保护和管理好烈士纪念设施,规范红色记忆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聊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了《聊城市红色记忆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财政局 聊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1年3月30日
  
  聊城市红色记忆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聊城市红色记忆工程的保护与发展,加强红色文化教育基地建设,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聊城市“四个一批”红色记忆工程项目。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烈士褒扬条例》《聊城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聊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聊政办发〔2017〕19号)及《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聊财办〔20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红色记忆工程抢救、保护、挖掘、宣传工作的奖补。
  此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下达拨付资金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预算规划、统筹推进项目实施、制定具体考核办法、组织实施绩效考核、综合分析考核评价,并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奖补资金分配方案。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一)各县(市、区)内损毁严重、频临倒塌的红色遗址(遗迹)、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纪念碑亭、散葬烈士墓等纪念设施;未开发利用、散落于民间的零散烈士坟(包)、无人管理的烈士集中安葬区、为纪念烈士修建的石碑(塔、亭、祠)等;烈士纪念设施、陵园内外环境、纪念堂馆陈列等项目的抢修与保护工程完成情况进行奖补。
  (二)对市级直属的烈士纪念设施和市级创造、制作的宣传红色事迹、红色故事、红色经典剧、优秀红色文化作品、打造红色党性教育基地、红色旅游的红色名片等项目进行补助。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每年12月份,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向各县(市、区)下达年度红色记忆工程管理与保护项目建议,各县(市、区)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科学确定项目,于2月底前上报项目实施方案和完成目标。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确定的红色记忆宣传文化作品等项目,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报项目,经市委市政府领导或相关部门批复后实施。
  第五条 资金使用与拨付。市级财政每年3月底前按照确定红色记忆工程投入规划的一定比例预拨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各县(市、区)的工程项目组织绩效评价后,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奖补资金分配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拨付;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规定,奖补资金重点向市管县倾斜。市直属红色记忆工程的管理与保护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方案,市级财政统筹上级资金合理确定资金补助金额。
  第六条 红色记忆工程的绩效考核工作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组织实施,主要对项目建设完成进度、建设投入、监管机制、管理职责、评估报告、阶段检测、安全生产等内容进行考核评估。
  第七条 承担红色记忆工程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按照本单位上报的项目建设规划,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形成年度总结及时上报。
  第八条 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对故意虚报有关数字和情况骗取专项资金,或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除责令改正、取消补助资格、收回补助资金外,还要通报批评、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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