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城经开区关于印发《招商引资帮助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吸引各界热心人士帮助望城经开区(包括铜官片区,以下简称园区)开拓招商引资工作,引进更多、更好的符合园区主导产业的项目,推动园区高质量发展,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条件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奖励对象是帮助园区直接引进长沙市外的优质工业项目或总部经济项目落户园区实现投产达效,并经投资方和园区确认的个人(园区职工除外),项目签订入园协议时由园区招商合作局(或铜官片区招商合作处)对奖励对象进行确认备案登记。奖励对象须协助项目投资方与园区建立直接的联系,在项目洽谈过程中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
第三条 奖励条件:
(一)所引进的工业项目要符合望城经开区的产业定位,符合“两主一特”的要求(有色金属精深加工及先进制造、食品加工、电子信息)以及铜官片区产业定位的要求(新材料、生物医药)。
(二)所引进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仅指社会投资)要达到5000万元以上;外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按实际到位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折算,以人民币为单位;
(三)所引进工业项目计算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期限自项目签约之日起至按期建成投产之日止不超过三个年度(36个月);
(四)所引进的总部经济项目自项目注册当年起三个会计年度内的任一年度,项目年度净入库经营性税收(仅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达到400万元以上;
(五)所引进项目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必须在园区,确保所有税费在园区缴纳。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四条 工业项目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按时建成投产(如属园区原因导致项目建设滞后的,则项目建成投产时间相应顺延)。奖励对象在项目建成投产后3个月内自行申请奖励,在审核通过后予以一次性奖励,引进工业项目奖励标准如下:
(一)单个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的,给予1-2万元奖励;
(二)单个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3亿元(含1亿元)的,给予2-4万元奖励;
(三)单个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5亿元(含3亿元)的,给予4-6万元奖励;
(四)单个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10亿元(含5亿元)的,给予6-10万元奖励;
(五)单个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20亿元(含10亿元)的,给予10-20万元奖励;
(六)单个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亿元(含20亿元)以上的,可给予20-4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总部经济项目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按时运营、纳税。引进总部经济项目奖励标准如下:自项目注册当年起三个会计年度内(三年内达到标准只奖励一次),项目年度净入库经营性税收首次达到400万元奖励1万元,每增加400万元奖励增加1万元,最高奖励5万元。奖励对象在项目达到奖励条件的次年3个月内自行申请奖励,审核通过后予以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六条 奖励审核程序:
(一)申报。申报人在规定期内到园区招商合作局提交申请资料,逾期未申报者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料如下:
1.申请表(原件,详见附件)、项目合同(复印件)、引进项目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园区产业发展局提供的认定项目按期投产的证明(原件);
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引进工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资金到位总表及其证明(复印件),包括该项目的入园合同及土地款(或购厂房款)的有效支付凭证、设备采购款和工程款的票据、合同、银行水单等;引进总部经济项目企业的完税凭证(原件);
5.项目投资者(含总部经济项目主体)出具的确认帮助招商引资证明(原件);
6.若同一项目奖励对象为两人及以上的还应提交一份经各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奖金分配比例的说明材料(原件)。
(二)审核。由园区招商合作局、产业发展局、财政分局对照资料联合初审后,报园区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审定后在园区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三)发放。公示无异议的由园区财政分局按程序拨付资金至奖励对象银行账户。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投资额凭票据据实认定,不含流动资金。
第八条 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得奖励的,须全额退回奖励所得,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获奖金额为含税金额,受奖人获奖后应自行依法纳税。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园区招商合作局、财政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若遇国家法律法规修改或上级政策调整,则相应适当修改、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