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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聊城市金融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1-12-0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中央、省对金融工作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我市金融产业提级增效,更好发挥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撑保障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有效发挥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作用,推进金融产业集聚发展、金融机构做优做强、融资渠道不断拓宽、金融生态环境持续优化,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发展新动能。到“十四五”末,全市金融组织体系基本实现门类齐全、功能互补、优势叠加、特色突出,社会融资规模达到6000亿元、金融业增加值实现190亿元。
  二、促进各类金融机构集聚发展
  (一)支持引进金融机构。加大金融招商政策扶持,积极引入区域性、功能性金融机构总部和我市紧缺型金融机构,对引进的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
  1.对引入的全国性银行一级分行或省外城商行一级分行,给予一次性补助 300万元。
  2.对引入的全国性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等各类大型非银行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或功能总部,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3.对引入的全国性银行、省外城商行等二级分行、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二级分公司或省内城商行一级分行,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二)支持新设法人金融机构。支持社会资本和大型企业在我市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法人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类法人机构。对在我市新设立的金融机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具体补助额为其实缴资本的1%。
  (三)支持金融机构发展壮大。支持农商行、村镇银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等方式拓宽资本补充渠道,提高资本实力和市场竞争力。
  (四)支持金融产业集聚发展。加强金融招商,支持建设金融集聚区。鼓励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制定支持金融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我市金融产业发展具有特殊重要意义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别优惠补助。
  享受上述补助政策的对象须承诺在我市经营五年以上,期间如迁离我市,要及时退回所享受的补助。
  三、促进地方新型金融组织做优做强
  (一)优化地方新型金融组织体系。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各类地方新型金融组织。推动一批业务经营状况良好、风险控制水平较高的地方新型金融组织拓宽融资渠道、补充资本实力,通过细分市场、特色经营等措施实现差异化发展,形成一批资金实力雄厚、竞争优势突出、业务模式领先的骨干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逐步淘汰一批经营不合规、业务实质性停滞的地方新型金融组织。对新设立地方新型金融组织,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具体补助额为其实缴资本的0.5%,申请资金补助的地方新型金融组织,需要持续经营满一个会计年度。
  (二)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推动市级大型担保公司加快业务开展,更好发挥龙头作用。支持全市各级担保机构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级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加快做大做强。对融资担保机构缺失或融资担保服务功能薄弱的县域,支持属地政府推动设立新的融资担保机构。加快建立以政府出资为主的多元化资本补充机制,以社会效益、放大倍数为主的考核机制。力争用三到五年的时间,形成规模较大,运营能力较强,担保功能较好的融资担保体系。
  (三)搭建合规高效金融服务平台。鼓励各类社会资本积极设立面向优质中小企业,债、股融资功能健全,涵盖资产管理、信息服务等多领域,金融创新能力突出,符合金融监管要求,与金融机构功能形成有效互补的各类金融服务平台,促进全市金融服务提档升级。
  四、促进中介服务产业加快发展
  加快引进培育我市急缺的金融服务中介机构。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实缴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补助60万元;2000万元(含)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补助30万元;200万元(含)以上不足2000万元的,补助10万元。
  五、促进股权投资机构扩面增量
  (一)支持市域外资本在我市设立股权投资机构。对市域外资本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新设的股权投资机构,在履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手续后进行补助:
  1.对公司制股权投资机构,实缴资本3亿元(含)以上不足5亿元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0.3%给予补助;5亿元(含)以上不足10亿元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0.4%给予补助;10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0.5%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500万元。
  2.对合伙制股权投资机构,实缴资本5亿元(含)以上不足10亿元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0.3%给予补助;10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0.4%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500万元。
  上述补助对象为市域外合格投资者,市域外合格投资者承诺注册机构投资在我市进行退出,并交付资本金后给予上述补助金额的50%,经营一年期满后给予上述补助金额的50%。
  (二) 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发展壮大。鼓励我市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引入市域外资本,对新引入的市域外合格投资者按上述标准和要求进行补助。支持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基金、以及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的自然人在我市进行投资退出。
  享受补助政策的本地股权投资机构应承诺自享受政策之日起,在存续期内不迁离我市,确需迁离的要及时退回所享受的补助资金。政府出资部分不纳入补助范围。
  六、促进企业上市挂牌突破提升
  (一)支持企业首发上市。对境内首发上市公司,分阶段予以补助:拟上市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完成辅导登记,市财政补助150万元;中国证监会(含交易所)受理公司上市申报材料的,市财政再补助250万元;公司上市成功并首发融资3亿元(含)以上不足5亿元的,市财政再补助100万元(共500万),首发融资5亿元(含)以上的,市财政再补助200万元(共600万)。对境外首发上市公司,上市成功并首发融资3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市财政补助400万元,首发融资3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不足5亿元人民币的,市财政补助500万元,首发融资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市财政补助600万元。同一公司在沪深A股和香港H股均上市并融资的,分别按上述政策执行。
  (二)支持企业多途径上市。对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实现上市且将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迁至我市的公司,或者市域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迁至我市的公司,市财政补助400万元。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迁移情况,由公司迁入地所在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核实确认。
  (三)支持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对规模以上企业在省政府认可的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且实现直接融资100万元(含)以上的,市财政补助10万元。支持企业到新三板挂牌。对新三板基础层挂牌公司,按融资额的1%给予补助;对创新层挂牌公司,市财政再补助50万元;对转入精选层的挂牌公司,市财政再补助200万元。
  (四)支持拟上市公司主动进行财务规范。对拟上市公司,因按照上市要求进行财务调整规范而增加的地方经济贡献,待企业上市后,按其调整规范当年新增贡献的70%予以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五)支持企业加大直接融资。对我市发行企业债券、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按实际融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其中国有企业(各级政府融资平台除外,名单以上年年末银监会发布的政府融资平台名录为准)发行债券按不超过当年累计发行金额的0.01%进行补助,民营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目录中的企业除外,具体以最近一年全国工商联发布的名单为准)发行债券按不超过当年累计发行金额的0.02%进行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本意见所称境内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境外上市公司是指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得到省级以上上市主管部门认可的公司;挂牌公司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经省政府认可的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公司。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企业,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在聊城市内,并承诺持续在我市进行经营活动,如确需迁离本市的,要退还享受的补助资金。
  七、促进金融人才引进培育
  支持金融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符合我市人才政策的,享受人才安居、配偶安置、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政策。根据经营业绩和对我市贡献,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定期遴选,优先推荐申报山东省金融高端人才、齐鲁金融之星和市优秀地方金融人才。设立“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支持创新创业。
  八、促进金融生态环境优化提升
  构建夯实金融风险防控化解长效机制,重拳打击逃废金融债务等违法犯罪行为,扎实推进《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贯彻实施,鼓励支持各级各部门开辟绿色通道,为金融发展和风险防范化解提供便利、解决后顾之忧,全面营造良好金融发展环境。
  九、附则
  本意见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与之前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促进企业上市挂牌等直接融资若干政策的通知》(聊政发〔2016〕56号)同时废止。
  本意见与其他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本意见涉及的各项补助,除单独注明由市财政补助外,其余均由市本级与相关企业纳税所在县(市、区)按5∶5分担。
  本意见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聊城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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