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金融融合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情况介绍
根据本次对接会的工作安排和要求,我局高度重视,专门安排金融科牵头,预算科、企业科配合,对目前现行财政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认真梳理。具体政策情况简要介绍如下:
一、财政金融融合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
(一)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按照省财政厅、人社厅、人行济南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鲁财金〔2020〕25号)规定,对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要求,且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的15%(超过100人的按8%)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贷款支持,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2年,累计贷款次数不超过3次。贷款利息由企业和财政共同负担,其中LPR(基准利率)-150BP(浮动利率)以下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财政贴息部分由中央、省、市、县四级共同承担。2021年市级财政安排贴息资金300万元。
(二)无还本续贷奖励政策。
按照《山东省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业务奖励暂行办法》(鲁金监字〔2019〕259号)文件规定,对评选为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业务先进单位和优秀组织单位的银行业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2021年,我市申报无还本续贷银行业机构3家,此项奖励资金为省级资金。
(三)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
为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作用,引导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从2018年开始,中央对各地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力度较大的给予一定奖励。中央奖励资金切块下达,各地由工信部门根据担保机构担保数量等因素制定资金分配方案。2020年我市收到中央资金2236万元,分别支持了泰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市弘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9家融资担保机构。
(四)落实供应链金融政策。
为推动供应链金融发展,通过规范盘活中小微企业持有的核心企业应付账款和商业票据,加速核心企业信用释放,更好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强化财政金融政策融合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的通知》(鲁财金〔2021〕9号)文件精神,从2021年至2022年,省级财政部门对供应链金融实施奖励政策:一是对纳入人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管理,应收账款确权金额同比增速前20名的“白名单”内核心企业(我市32家企业纳入),按照应收账款确权融资金额的0.0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二是引导核心企业开具商业汇票替代应付账款,经上海票据交易所商业汇票信息披露系统,披露票据承兑信息和承兑信用信息,对商业汇票签发量同比增速前20名且现金支付比例不低于前三年平均水平的“白名单”内核心企业,按照签发增长量的0.1%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三是核心企业围绕供应链建立信息平台或借助现有第三方信息平台,与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对接。对业务量达到一定规模且直接接入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的我省信息平台,一次性最高给予500万元奖励;对业务量达到一定规模且通过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间接接入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的我省信息平台,一次性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四是对“白名单”内核心企业签发供应链票据签发量排名前20的企业,按签发增长量的0.2%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年度最高300万元)。供应链金融是我省新推动的一项工作,各项工作正在逐步推进。下一步我局将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和安排,会同市工信局、市人行中心支行,落实好各项财政扶持政策,规范盘活中小企业持有的核心企业应收账款和商业票据,加速核心企业信用释放,最大限度的缓解供应链上下游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五)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和资本金补充机制。
2020年10月12日,市政府与省担保集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弘泽担保公司为我市首批入围机构,与省担保集团签署《再担保合同》及《银担“总对总”批量再担保合同》,正式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为进一步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可持续经营能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市财政、市工信、市农业农村、市地方金融监管、市人行、市银保监制定印发了《泰安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及资本金补充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泰财资监〔2020〕4号)。截至目前,弘泽担保公司已与15家金融机构(工行、建行、交行、邮储、泰安银行、浦发、光大、莱商、济宁、齐鲁、天津、岱岳农商、泰山农商、民生、宁阳农商)签订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合作协议,已办理业务21笔,金额10510万元,其他拟办理业务正在推进中。
二、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一)技改贴息、奖励政策。
2019年12月13日,市政府印发了《泰安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扶持政策》,主要对各县市区和功能区实行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相关标准的工业企业实施奖励。按照支持类别分为9类,分别为:对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进行奖补,对完成年产目标任务且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县市区、功能区分三档进行奖励,奖励资金全部用于区域内重点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方向和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支持方向且生产性设备投入50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改造重点项目,根据项目新增主体税收形成的地方财力给予奖励;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对列入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十大产业的工业企业对标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标准实施的重大技改项目,根据项目效果给予贴息;实施“机器换人”技术改造奖补,符合条件企业购置的机器人和智能化制造系统,按企业购置款的10%给予奖励;支持安全生产转型升级,对符合条件企业购置的特种机器人,按企业购置款的10%给予奖励;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对经国家和省认定的首台(套)装备质量保证、产品责任和产品综合保险,给予保费补贴;支持绿色发展,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单项冠军、工业设计中心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对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互联网平台项目认定的,进行分档奖励;推进智能制造发展,对认定为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政策。
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9〕1号),扶持初创期民营科技型企业发展,自企业获利年度起,三年内对形成地方财力部分全部奖励企业。对获得国家和省级认定的“小巨人”“单项冠军”“隐形冠军”“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企业获得国家级和省级认定的体现企业科技创新和竞争力的品牌、技术中心等,按照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财政资金股权投资。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意见》(鲁政字〔2020〕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2020年市财政牵头制定了《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市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通知》(泰政字〔2020〕45号)。通知明确了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的基本原则、投资范围、资金范围、实施步骤、工作程序、分工协作机制、运作管理机制、工作要求等方面内容。在资金安排方面,按照政策规定,股权投资资金总规模3亿元,拟按照政策期5年,每年安排6000万元、5年共计3亿元投资任务目标实施,2020年所需资金拟从3亿元基金专项资金预算中列支。在投资模式方面,参照市重点企业财源建设基金投资模式,按照投资期5年期,每半年付息一次,成本控制在5%。在实施主体方面,按照由市财政部门委托投资机构对财政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规定,委托泰安市财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具体开展股权投资工作,该公司是市重点企业财源建设基金引导基金的管理公司,具体负责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出资工作,投资管理费用原则上按不高于投资总额的2%或每个项目不低于15万元的最低标准提取。在投资对象方面,原则上投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每个企业投资额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形成与市重点企业财源建设基金的功能互补。在投资实施方面,按照股权投资工作程序,由市工信、科技等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投资项目申报工作,并将筛选的项目推荐给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按照投资要求开展投资尽调等工作,提出具体投资方案;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与市财政商定投资方案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