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1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2021-12-02
各县(市、区)财政局、三清山风景名胜区财政局: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赣财扶指〔2021〕3号)文件要求及市委统战部、市乡村振兴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意见,经研究,现下达你们2021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万元(详见附表)。该项指标列2021年“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县(市、区)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305扶贫”,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
按照《江西省财政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赣财扶〔2021〕2号)要求,《江西省财政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和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赣财扶指〔2020〕19号)提前下达的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列示的统计监测费和培训费全部取消,调整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方面。统计监测和培训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衔接资金安排要重点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成果,积极衔接推进乡村产业振兴,并逐步提高用于产业发展项目的资金占比,其中农业农村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蔬菜产业发展,水利资金主要用于各地城乡供水一体化工作。
二、请按照《江西省财政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赣财扶〔2021〕2号)要求,切实加强衔接资金的使用和绩效管理,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三、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将资金分配结果及时报市财政局备案。并及时做好该项指标在原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的导入、分解下达等工作。
附件:1.饶财农指[2021]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