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关于印发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一、奖励原则
对符合条件的从省外、国(境)外引进,在市域内注册、投资、建设、运营的招商引资项目投资企业给予奖励。每个招商引资项目只能认定一家投资企业、只能申请一次奖励,不得多头申报、重复申报,同等条件下奖励标准就高不就低。
二、奖励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环保规定、节能降耗、行业准入规定和规划要求,不属于禁止类、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的招商引资项目。
(二)省外、国(境)外投资企业在我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承诺生产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且不减少注册资本的项目公司投资建设的招商引资项目。
(三)项目投资企业在我市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2年内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的费用。以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为准,涉及外币投资的,按资金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达到奖励标准,通过竣工验收且正式投产或开业的招商引资项目。
(四)项目无其他纠纷和争议。在项目建设期间无重大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无偷税漏税及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申报奖励需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条件,否则不予奖励。
三、奖励范围
本办法自发布实施之日起,省外、国(境)外投资企业来我市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投资建设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以下项目:
(一)现代服务业项目,包括文化旅游、仓储物流、科技研发中心、金融保险、集团总部、大型商品集散地、育幼养老、医疗卫生、教育培训等项目。
(二)农业产业化项目,包括现代丝路寒旱农业、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产品深加工、农产品物流、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现代化种子种苗研发繁育基地与工厂化育苗、中药材种植加工、休闲观光农业等项目。
(三)生态工业项目,包括食品工业、现代煤化工、精细化工、新能源装备、电工电气、节能环保装备、农机装备、生物医药、高性能医疗器械、智能制造、数据信息、新材料等项目。
房地产开发项目、商业综合体开发项目、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基金投资项目、功能性园区开发项目、特许经营权项目以及政府出资的非民间投资基础设施类项目等不列入奖励范围。
四、奖励标准
(一)对招商引资项目投资企业的奖励
1.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17〕90号)和《关于印发〈甘肃省招商引资项目省级奖励办法〉的通知》(甘商务外资发〔2018〕411号),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投产开业项目,报请省政府进行奖励,同时市政府给予奖励100万元。
2.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含3亿元)至5亿元的投产开业项目,奖励80万元。
3.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至3亿元的投产开业项目,奖励60万元。
(二)对引进项目的引资团队、引资个人(不含国家公职人员)等的奖励,由受到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投资企业自行认定,按照1-5万元标准进行奖励。
(三)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下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各县区制定奖补措施进行奖励。
(四)国家公职人员积极主动参与招商引资工作,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省外及国(境)外投资项目并建成投产或开业的,建成当年报请市政府进行表彰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年度考核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为“优秀”等次,同时由市财政拨付引资人所在部门单位一定数量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五、奖励资金来源
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列入市、县区年度财政预算。按照现行财政运行体制,项目在甘州区落地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30%,区财政承担70%;项目在省财政直管县(临泽县、高台县、山丹县、民乐县、肃南县)落地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20%,县财政承担80%。
六、奖励项目认定
(一)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认定。项目竣工投产或开业运营后,项目投资企业以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所核定的资产总额、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为依据,向项目所在县区招商和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对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进行认定。县区招商和投资主管部门共同出具认定意见书。
(二)项目投产开业认定。项目投资企业以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及其它相关证明为依据,向项目所在县区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对项目投产或开业进行认定。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在现场核查的基础上出具认定意见书。
七、申报审批程序
(一)符合奖励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投产或开业后,项目投资企业出具生产经营期限承诺书并如实填写《张掖市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
(二)项目投资企业将承诺书、申请表及下列材料一同报项目所在地县区招商和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初审。以下材料须同时报送原件及盖章的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1.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环保评估批件等);
2.项目签约合同;
3.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省外投资企业和我市新注册的企业);
4.省外投资企业在我市新注册企业的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
5.项目财务报告;
6.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认定意见书和项目投产开业认定意见书;
7.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8.涉及国有资产转让、产权股权变更等项目,须提供资产监管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
(三)项目所在县区招商和投资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规定,对项目奖励资格进行认定,并以正式文件将奖励资格认定情况、招商和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及项目单位申报材料报送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市招商局)。
(四)收到县区的申报材料后,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县区政府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委员会审定,提出奖励项目名单及奖励金额,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公示期结束后,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无异议的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名单及奖励金额行文上报市政府。
(六)市政府对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名单及奖励金额研究审定后,市、县区财政局按照国库支付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奖励资金拨付。
(七)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报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县区应在每年10月底前,将符合条件且通过初审的项目申报材料,统一汇总上报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市招商局)。
八、组织机构
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工信局、市招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金融办、市政府国资委、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同志任成员的“张掖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招商局,由市招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九、其它
(一)各级政府、招商和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在项目审核、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项目投资企业所受奖励产生的税费自行承担。
(三)对新引进具有较大影响力、固定资产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特殊奖补。
(四)项目投资企业法人或管理层人员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取消奖励资格。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