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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安市供销合作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11-30

各县区财政局、供销社:
  现将《淮安市供销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财政局
  淮安市供销合作总社
  2021年9月14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淮安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9月14日印发
  淮安市供销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供销合作事业发展,规范淮安市供销合作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江苏省供销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9〕11号)、《淮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淮政规〔2013〕3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指导意见》(淮政发〔2015〕21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资金,以及省级财政采用因素法下达我市用于农业社会化服务和城乡现代流通的省供销合作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会同市供销社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达专项资金预算;下达专项资金;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审核和绩效重点评价工作。
  市供销社主要职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及验收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建议;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价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建设地方农业社会化服务运营中心和乡镇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包括农业植保机械购置,为农服务的生产、经营、培训场所建设及设备购置等。
  (二)城乡现代流通项目。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冷链设施、仓储物流、展示展销、连锁网点、电子商务、教育培训、生产经营设施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项目。
  (三)经市领导批准的其他与供销发展相关的支出。经市领导批准,承办或举办的各类展示、展销、发布、推介、培训等活动。
  第五条  专项资金对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和城乡现代流通项目的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申报投资的50%。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登记的企业或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乡镇基层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各级供销合作总社。
  (二)单位注册地及项目实施地均位于淮安市境内。
  (三)企业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第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完工;或项目已开工建设,年内完成总投资的50%以上;或项目的设计方案、预算编制已完成,且项目于次年6月底前完成。
  (二)项目的自筹资金已落实。
  (三)申报的内容未享受过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四)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市供销社制定当年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并公开发布。
  第九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填写专项资金申请表,连同有关材料报项目所在县(区)供销社审核。市属单位项目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市供销社。
  第十条  供销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供销部门主要对申报项目的范围、内容、条件等进行审查,入户核查率100%。
  第十一条  通过审核的县区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供销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向市供销社和市财政局推荐,并向市供销社提供项目申报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市供销社根据当年项目情况确定评审方式,聘请专家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市供销社依据评审意见,提出本年度专项资金初步分配方案,经市财政局同意后,通过市供销社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市供销社、市财政局根据公示反馈情况完善拟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会同市供销社联合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七条  市、县(区)供销社根据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际情况,提出拨付意见,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未完工项目由属地供销社、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完成总投资50%时,可拨付补助资金的80%,项目竣工验收后,再拨付剩余20%;已完工项目可根据情况一次性拨付。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未按申报时限完工且超六个月仍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将收回剩余资金;两年内未竣工验收或未申请拨付资金的,将收回全部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县(区)和市直单位,应于每年6月份向市供销社和市财政局书面报告本地、本部门(单位)上年度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的,应当上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变更,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的,涉及的财政资金一律收回。
  第二十二条  以下情形需按规定程序履行变更手续:
  (一)变更投资对象。
  (二)投资规模变动幅度超过20%。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供销社按要求切实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科学编制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目标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市供销社定期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专项资金,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供销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执行期限5年。《淮安市新农村现代流通及供销合作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淮财规〔2018〕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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