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支持农业招商引资十项政策实施细则
(一)对新引进固定资产(厂房、设备)一次性投资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按照不超过土地出让价款的70%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并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投资的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或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其支持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投资者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提供书面申请、招商引资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票据、固定资产会计凭证(企业自建自购部分),向县(市、区)招商部门申报,由招商部门组织发改、财政等部门审核。
(二)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县域经济调度资金支持。
向县(市、区)财政部门申报,由财政部门审核。
二、支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
(一)对新引进的实施农业产业化发展和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一次性给予1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企业提供书面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国家认定文件、产业基地建设等相关证明资料,向县(市、区)农业部门申报,由农业部门组织财政等部门审核。
三、支持设施农业发展
(一)对新建设施农业基地规模达到100亩或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单栋钢架大棚每亩一次性补贴1万元,按标准配置的连栋智能温室每亩一次性补贴10万元。
投资主体提供土地流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固定资产会计凭证(企业自建自购部分)等资料,向县(市、区)农办申报,由农办组织财政等部门审核。
(二)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3亿元(含)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农业重资产建设支持。
由企业向农业部门申报,由农业部门组织财政等部门审核。
四、支持田园综合体建设
(一)对投资2亿元(含)以上,且80%投资用于农业生产、产业发展、循环农业、生态建设等方面的田园综合体,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
投资主体提供田园综合体规划、营业执照、投资规模等证明材料,向县(市、区)农业部门申报,由农业部门组织财政等部门审核。
五、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一)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增土地流转面积1000亩(含)以上、合同期限5年(含)以上,且已支付1年土地流转费用并保持正常经营的,一次性给予每亩100元奖励。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全市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县级以上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鉴证、支付凭证等材料,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向县(市、区)农村经管部门申报,由农村经管部门组织财政等部门审核。
(二)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示范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每家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示范农民合作社每家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每家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提供认定文件,向县(市、区)农村经管部门申报,由农村经管部门组织财政等部门审核。
(三)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每新获一项认证给予2万元奖励。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认证文件,向县(市、区)农村经管部门申报,由农村经管部门组织财政等部门审核。
六、支持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
(一)支持各类市场主体新建大型农产品冷链物流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规模1万吨(含)以上的冷库项目,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对新建规模2万吨(含)以上冷库项目的支持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投资主体提供项目审批手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固定资产会计凭证(企业自建自购部分)等向县(市、区)商务部门申报,由商务部门组织财政等部门审核。
七、支持农村电商发展
(一)对新引进的农村电子商务类区域性总部或功能性总部,实行总部经济相关奖补政策。
企业提供书面申请、纳税证明、工商登记注册等资料,向税收缴纳地财政部门申报,由财政部门组织税务、房管等部门审核。
(二)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称号的园区管理运营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农村电商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
企业提供书面申请、工商登记注册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关评定证明材料,向县(市、区)商务部门申报,由商务部门组织财政等部门审核。
八、支持农业品牌建设
(一)对新引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有商标被确认为“中国驰名商标”且引领产业化发展的,一次性给予商标持有者50万元奖励;对商标或产品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湖北省著名商标”“湖北名牌”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商标持有者或产品所属企业50万元、1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商标或产品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一次性给予商标持有者或产品所属企业10万元奖励。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新认定、核准的品牌证明文件,依照管理规定分别向县(市、区)工商(质监、农业)部门申报,由工商(质监、农业)部门组织财政等部门审核。
(二)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创建区域性公共品牌入选国家农业部名录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新型经营主体提供证书原件或农业部公告(公示)材料、营业执照,在证书颁发6个月内向当地县(市、区)农业部门申报,由农业部门组织财政等部门审核。
九、支持农业科技创新
(一)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申报单位提供工商登记注册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科技部门认定文件或证书等资料,向县(市、区)科技部门申报,由科技部门组织财政等部门审核。
(二)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新品种的,分别一次性给予育种单位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部级核心育种场,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企业或相关主体提供国家级、省级认定证书、正式文件等相关证明,依照管理规定分别向县(市、区)农业(畜牧、水产)部门提出书面申报,由农业(畜牧、水产)部门组织财政等部门审核。
(三)对国家认定的“星创天地”的建设运营者,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补助。
申报单位提供工商登记注册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科技部门认定文件或证书等资料,向县(市、区)科技部门申报,由科技部门组织财政等部门审核。
(四)对通过研发公共服务平台购买转化科技成果的企业,按照实际交易额的5%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科技成果成功转化的,3年内按照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企业提供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转让税务发票、银行资金往来证明等材料;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的企业提供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转让税务发票、银行资金往来证明、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表、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年度纳税证明等材料,向县(市、区)科技部门申报,由科技部门组织财政等部门审核。
(五)对农业物联网企业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前3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投资者提供招商引资合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税收缴纳凭证(企业缴纳的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市、区两级地方留成部分)等资料,向县(市、区)科技部门申报,由科技部门组织财政等部门审核。
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对在主板上市和新三板、四板挂牌交易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别一次性给予400万元、200万元和30万元的补助。
企业相关佐证材料,向县(市、区)金融办申报,由金融办组织财政等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