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办法》出台背景
根据《盐城市通榆河管理办法》(盐政发〔2006〕273号)、《盐城市农村河道整治三年实施方案(2015-2017)》(盐办发〔2014〕72号)有关规定,2015年5月市财政局联合市水利局印发了《盐城市农村河道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财规〔2015〕14号)和《盐城市通榆河和大市区农村河道长效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财规〔2015〕13号),暂定期限分别为3年和5年,现暂定期限已满。同时,根据《江苏省防洪条例》、《盐城市通榆河串场河新洋港水面漂浮物打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盐政传发〔2020〕181号)、《盐城市2021年农村村庄河塘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盐政传发〔2020〕248号)要求,市财政局联合市水利局对该《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二、盐城市水利发展专项资金范围和方式有哪些?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市防汛抗旱、农村河道治理、水资源管理及水利重点工程建设等方面。 根据专项资金的不同用途,分别采用项目法、因素法、配套安排等方式分配。
三、《办法》具体内容有哪些?
(一)防汛抗旱。主要用于市属水利工程及工程附属设施维修养护与运行保障、防汛抗旱抢险设备运行管理及防汛抗旱物资购置与管理、防汛抢险培训演练等。
(二)农村河道生态治理。主要用于农村河道清淤疏浚、生态治理等。
(三)河长制建设。主要用于市级河长制信息平台维护、河湖长制宣传、市级河湖长巡河、市河长制办公室日常运行等。
(四)市区主要河道漂浮物打捞。主要用于市对县级漂浮物打捞工作以奖代补。
(五)水资源管理与保护。主要用于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与管理、水资源管理技术服务等。
(六)水利重点工程。根据省财政厅、水利厅和市政府下达的水利重点工程年度投资计划,用于市属水利重点工程项目建设。
(七)其他项目。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重点项目,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项目。
四、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如何推进此项工作?
《办法》中明确了市财政局和市水利局的责任分工,建立了工作推进机制:
(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会同市水利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会同市水利局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再评价;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等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水利局负责配合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根据水利发展要求,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预算建议,配合市财政局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报市政府审批;负责项目实施和管理;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监控和自评价;负责执行期届满或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三)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包括绩效目标评审、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
(四)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市水利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价,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组织开展绩效再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