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等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起草了《河北省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起草的《河北省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主要包括六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介绍本细则所称补助资金,是指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补助资金。
第二部分资金分配与使用。一是明确分配使用原则。补助资金按照“分类保障,分级负担”、“强化管理,注重实效”、“讲求绩效,量效挂钩”的原则分配与管理,进一步明确资金使用主体的权利责任,保障补助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二是测算分配依据。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补助标准、服务人口数量、地方财力状况、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情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分配(绩效因素权重原则上不低于5%)。三是资金用途。对于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的补助资金,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分配。主要用于弥补核定收支后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等符合政府卫生投入政策规定的支出。同时,我们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参照外省做法,首次在《实施细则》中明确核定任务、核定经常性收入和经常性支出的具体范围和办法。对村卫生室的补助资金,按乡村医生服务人口数量和人均标准核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乡村医生的收入补助。为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提高乡村医生销售基本药物积极性,特别提出对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效果好、基本药物销售收入占比高的村卫生室,可根据绩效考核情况,适当提高核定乡村医生的补助比例和标准。
第三部分资金拨付和管理。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市、县两级卫生健康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指标文件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配方案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资金分配方案后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批复至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国家和我省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对于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清理盘活,收回统筹使用。
第四部分预算绩效管理。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科学设定本辖区年度绩效目标指标,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做好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加强结果应用,提高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补助资金分配与上年度相关项目执行进度、绩效评价结果、存量资金盘活情况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资金管理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部分监督检查。补助资金依法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市县财政、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加强本地区项目资金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部分附则。本细则自2021年8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社〔2017〕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