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团队评审及政策支持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原因
背景:《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团队评审及政策支持规定》是以泉州迈入万亿GDP城市行列和“十四五”新起点的背景下,开展的一次全面、系统的政策梳理,导向鲜明,不仅关注科教文卫等民生事业,更紧贴产业发展需求,突出以产聚才、以才促产,鼓励科研创新、成果转化。
原因:2020年6月,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明确要求全省人才政策“一体化”。鉴于省上认定条款、支持办法与我市存在交叉、冲突等问题,为做好省、市政策衔接,并适应我市“十四五”发展需要,市委人才办牵头组织市人社局、科技局等部门对我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团队评审以及相关支持政策进行修订,形成《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团队评审及政策支持规定》。
二、制定的原则及修订内容
(一)注重上下衔接
▲人才层级对应:保持第一至第五层次人才由市级认定不变,县级高层次人才原则上统筹纳入市第六、七层次人才,并给予3年时间过渡衔接,推动实现全市“一套体系贯通到底”,且有利于人才在我市县域间无障碍流动和互认。省级高层次人才比照市高层次人才进行服务管理(其中,省特级人才、A类人才比照市第一层次人才;省B类、C类人才分别比照市第二、三层次人才)。
▲人才任期规范:市高层次人才任期由原来3年,衔接省上改为6年,并要求中期评估,评估情况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人才多元评价:呼应落实中央、省上关于人才分类评价改革精神,修订后的《规定》汇集了“条件确认制、自主认定制、专家举荐制、赛事评审制”等多种人才评价方式,满足对应条件的人才均可按程序直接认定为相应层次高层次人才。
(二)注重标准优化
此次《人才认定标准》修订着重把握以下“五个原则”:
▲平稳过渡:总体涵盖省上标准、基本延续我市原有标准。
▲顺势有为:立足发挥政策引领导向作用,紧密贴近我市“十四五”产业体系、社会事业发展,并着眼打造台湾人才登录“第一家园”,新增若干靶向性较强的重点产业、科教文卫事业紧缺急需人才条款和台湾人才条款。同时,鉴于原2018年版《认定标准》试行设置的个别分产业人才条款,采认情况少且门槛总体偏高、条款设置过细、很难穷尽“各种情形”,本次《认定标准》修订不再保留。
▲归类整合:鉴于原纳入2018年版本《人才认定标准》的乡村振兴领域人才以及高技能人才等标准条款过于分散,专门予以归类,突出服务乡村振兴和吸引高技能人才导向。鉴于原纳入2018年版本《人才认定标准》的第六、七层次人才条款,事实为县级人才认定条款,本轮市级《人才认定标准》修订不再保留,由县级根据各自实际重新制定。
▲适度调优:修订后《人才认定标准》,对个别实践证明“不适用、层级列分不妥当或表述有漏洞、操作性不强的条款”进行删、改。另外,着眼提高我市人才认定标准的含金量,并尽量减少市级层面的政府性激励奖励重复叠加,原纳入2018年版本《人才认定标准》的市级奖项荣誉原则上不再纳入修订后的市第一至第五层次人才条款,但鼓励县级吸收纳入市第六、七层次人才条款。
▲市场导向:坚持将人才薪酬水平作为人才评价重要依据。如国内权威工业设计奖项、国家部委和省级双创赛事获奖者以及高技能人才等认定条款方面,在原来“按奖项含金量认定人才”的基础上,增加“用人单位和市场认可”作为补充条件,即要求年薪达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倍数,体现“以实绩论英雄”的人才评价导向。
(三)注重政治把关
《规定》坚持把政治品德列为人才评价首要内容,除强调人才的专业能力外,要求“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台湾高层次人才须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政治上无‘台独’倾向”。同时明确对“提供虚假材料或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人才资格、财政资金以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或涉黑涉恶当事人等情形的”,实行一票否决、追回奖励、称号等惩罚措施,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注重灵活高效
▲认定环节:《规定》增加“预认定”操作,对已与我市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或拟来泉创业的人才(团队),可按程序和条件予以预认定(预认定资格一年内有效),正式落地后予以确认,较短时间内便可享受相应政策支持。此外,《规定》还进一步规范了“再认定”问题,支持认期内满足更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的,随时申请晋级;认期满后仍符合认定条件的,可申请再认定。并强调“在行业领域内造诣精湛、有广泛影响力和代表性的人才,再次申请认定时可不受所担任职务、取得荣誉奖项等认定条件的年限限制”。
▲年龄限制:我市原来政策对认定“引进类人才”(指近3年内首次来泉),要求年龄在65周岁以下;认定“非引进类人才”,则不作年龄限制。修订后的《规定》明确,认定引进类和非引进类人才,年龄分别不超过65周岁、70周岁。属能力特别突出、能带来重大贡献的我市急需紧缺人才,经认定单位提出并报市委人才办同意,年龄可不作限定。同时对认定引进类人才,从原来强调“近3年内首次来泉”,改为“近3年内首次来泉(含泉籍人才返泉创业就业)”,并增加“未曾申报过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且流出泉州市满3年后又返泉就业创业不超过1年(不含企业集团内部人员调动)”情形。
(五)注重系统集成
将原来的“高层次人才认定规定”“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评审规定”“高层次人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三份文件糅合一体,用一份文件把“人才如何认定”“团队怎么评审”“标准是什么”“认定后给什么待遇、哪个部门具体落实”全链条予以明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