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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集装箱海铁联运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1-11-01

一、制定背景

2009—2017年,宁波市先后实施了三轮海铁联运财政扶持政策,累计补助资金1.78亿元,年均发放1978万元。2018年宁波集装箱海铁联运箱量达60.2万TEU,同比增长50.2%,排名升至全国第三位,增速位居全国首位。近10年来,共完成海铁联运箱量180万TEU,年均增长92%。截止目前,宁波海铁联运业务已辐射15个省、市、自治区的49个城市,内陆无水港达到17家,常态化运行班列总数14条。沿“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沿线,基本形成了南北两条线同步发展的格局。

2017年,宁波市交通运输局委托宁波市现代物流规划研究院对前三轮政策开展了绩效评估,并形成了评估报告。结果表明,通过政策的扶持和引导,海铁联运的发展已经从经济、社会、生态等各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继续出台新一轮海铁联运扶持政策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拓展港口腹地,继续扩大港口经济圈;二是有利于推进运输结构改革,完善港口综合集疏运体系;三是有利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进交通运输集约高效和绿色低碳发展;四是有利于巩固和扩大已有成果。

二、制订过程

在对前三轮政策进行绩效评估的基础上,宁波市交通运输局与相关部门多次研讨,提出了《新一轮宁波海铁联运财政扶持政策的建议方案》,经宁波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在此基础上,宁波市交通运输局会同财政局、宁波舟山港集团进行多轮商讨,形成了《宁波市集装箱海铁联运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广泛征求了相关单位、企业的意见,自2019年5月27日至6月3日在宁波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办法》经市交通局党组、市财政局党委集体审议通过,市政府办公厅备案后印发施行。

三、《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9章18条,分别从扶持对象、资格条件、扶持标准、绩效考核、申领及发放程序、职责分工和监督检查等方面对扶持资金管理做了具体规定。在继承以往好的做法、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发展实际,作了适当调整。

(一)关于资金保障。前三轮政策主要是按里程数来确定单箱补贴标准的,补贴资金由宁波市财政统一承担。新的《办法》按照“确定基数,共同分担”的原则来实施。即:2018年至2020年期间,宁波市集装箱海铁联运补贴由宁波市财政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其中:

1.宁波市财政每年度分别给予5000万元的补贴,超出部分由宁波市财政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按3:7比例承担。

2.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的扶持资金纳入海铁联运扶持资金统一发放计划,报宁波市交通运输局备案并接受第三方审计。

3.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全资子公司设立海铁联运扶持资金专项帐户,负责发放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的扶持资金。

(二)关于补贴对象。为扩大海铁联运经营主体规模,《办法》对扶持对象的资格条件作了适当调整,要求海铁联运实际经营人“与铁路方签订铁路运输代理协议”,并在考核年度实际完成经宁波港口海铁联运集装箱重箱数量达到2000TEU及以上。

对为宁波市集装箱海铁联运提供集装箱运输服务的船公司的扶持办法,由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与各船公司另行签订量价挂钩优惠协议。

鉴于前三轮政策实施以来,没有出现过申请海铁联运公共服务平台补助资金的申请人,《办法》取消此项扶持对象及原政策中相关的各项考核奖励。

(三)关于补贴标准。前一轮政策主要按里程确定补贴标准,从实际情况看,不利于应对市场竞争,不利于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新一轮《办法》调整为“突出重点,一线一策,平台运作,绩效考核”的原则,兑现补贴资金。

总体标准为2018年至2020年期间,每年度按照完成的总箱量,单箱标准分别不得突破155元/TEU、145元/TEU、135元/TEU。

具体标准:

1.对重点线路和市场给予适度倾斜。重点市场和线路是指服务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长三角一体化等国家级、省级重大战略通道建设的海铁联运线路。

2. 2018年扶持标准原则上以上一轮政策各线路对应考核年度扶持标准为依据,针对重点市场和线路适当调整各线路的具体标准。

3.2019年至2020年扶持标准,原则上在2018年扶持标准基础上,逐年退坡。其中重点市场和线路,可根据市场情况适度调整,新增线路根据市场情况制订扶持标准。具体标准依照《办法》另行制订并公布。

4. 通过宁波端铁路港站与各实际进出口码头之间驳运的海铁联运中转重箱,扶持标准由原来的50元/TEU下调到20元/TEU。

(四)关于绩效考核。前三轮政策均以各线路具体箱量为考核标准,新一轮政策拟提高考核标准,以充分发挥扶持资金的绩效。一是每年度海铁联运重箱占比分别达48%、50%、52%以上;二是自2018年到2020年海铁箱量分别达到60万TEU、80万TEU和100万TEU以上;三是每年度内陆无水港分别增加2家、2家及3家,到2020年总数达到20家以上。

《办法》规定,“针对上述三项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在考核年度内,每出现一项不达标的,宁波市财政在对应年度扶持资金总额上,按照10%比例扣减,扣减金额由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四、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扶持资金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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