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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解读

2021-11-01

  一、修订背景
  《宁波市工业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宁波市农业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宁波市服务业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八法》于2017年修订实施,有效期3年。以上政策的实施对推进宁波市经济社会各领域标准化发挥了重要作用,宁波市标准化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为将有限的补助资金更精准地扶持标准创新,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整合修订了《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主要内容
  (一)补助对象
  依法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明确严重失信企业、被列入破产清算或注销名单的“僵尸企业”不得享受补助,明确党政机关和群团组织不安排补助经费。
  (二)补助范围

  •   主持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GB或GB/T)、省地方标准(DB33或DB33/T)和市地方标准(DB3302/T)的;主持制定“浙江制造”标准的。
  •   本办法所指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三大组织发布的标准。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主要内容的可认定为主持制(修)订国际标准,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年度公告为准。
  •   主持制(修)订标准单位,是指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
  •   承担国际、全国、省、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
  •   主持承担国家、省、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
  •   主持的标准化项目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
  •   承担由市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标准技术审查、标准化科研或其他委托项目的。

  (三)补助标准

  •   明确对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制(修)订同一类别同一系列标准的,数量超过2项的,按2项补助。对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制(修)订同一类别不同系列标准数量超过3项的,按3项补助。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制(修)订不同类别多项标准的,总的补助额度不高于200万元。
  •   主持承担国际、全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在落户年度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补助。对承担联合秘书处的减半补助。承担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在落户年度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补助,第二年度起结合年度绩效考核情况给予不高于5万元的补助。
  •   主持承担国家、省、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工业领域分别给予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30万元的补助;农业、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其他领域分别给予不高于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   主持的标准化项目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分别给予不高于30万元、20万元的补助。同一项目获“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后又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补差。
  •   承担市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标准技术审查、标准化科研或其他委托项目的,给予不高于15万元的补助。

  (四)申报要求:

  •   登记。标准制(修)订、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申请单位应当在标准立项、批准筹建之日起30日内将立项或批筹文件复印件提交至所在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予以登记,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将登记汇总情况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报市市场监管局。
  •   申报。申请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及市市场监管局下发的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其中市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申报材料直接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局。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视为放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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