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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金融支持人才创业创新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2021-11-01

一、政策制定目的和依据

政策制定目的:为加大金融支持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力度。

政策依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浙委发〔2020〕19号)、《关于金融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若干举措》(杭银发〔2020〕68号)和《中共宁波市委关于深入实施人才和创新“栽树工程”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甬党发〔2020〕26号)有关精神。

二、总体目标

围绕打造高素质人才发展重要首选地,通过推动构建多元投融资体系,为人才企业提供全周期金融支持,助力宁波建设创业创新生态示范市。

二、支持对象

纳入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的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入选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的人才;通过市级引才计划资格审核的人才项目负责人;纳入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人才计划(人才工程)的人才。人才企业是指由上述人才担任法人或为实际控制人,且注册地在宁波大市范围内的企业。

三、支持举措

《意见》规定了包括优化银行信贷服务、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创新人才保险支撑、完善其他金融支持等多项支持举措。核心政策为:

(一)推动更多贷款投向初创型人才企业:对人才企业首贷户信贷业务,按照1年期(含)以上首贷金额的1%,给予金融机构最高20万元一次性补贴,并鼓励金融机构奖励首贷拓展团队。

(二)进一步激发金融机构为人才企业发放中长期贷款的积极性:设立总额1亿元的人才企业信贷风险池,对金融机构发放的、发生实际损失的人才企业中长期贷款,由风险池承担80%的损失,其中首贷金额发生实际损失的,风险池承担比例可提高至90%。

(三)引导全国各地股权基金更多投向我市人才企业:对私募股权基金首次到位不低于200万元的人才企业投资,按投资额3%给予基金公司最高100万元补贴并激励管理团队。

(四)加大人才企业的融资担保增信服务:人才企业通过‘微担通’获取银行贷款的,相关担保费用由财政全额补助。

(五)通过财政补贴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为人才企业提供研发和生产设备租赁服务:融资租赁公司新增的人才企业设备租赁业务,按设备实际融资额1%给予融资租赁公司最高5万元补贴。

四、保障措施及实施期限

《意见》明确了相关保障措施,包括建立政策落实协调机制、推进产业关联畅通、强化考核机制保障、优化特色金融服务及支持对象等。

《意见》实施期限为3年,从2021年起至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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