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我贯彻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部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要求,做好我市“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管理工作,市科技局经征求市财政局、宁波税务局、宁波海关等单位意见,研究起草了《宁波市“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管理办法》。
二、起草思路
一是吸收“十三五”期间经验做法。保持工作延续性和稳定性,《管理办法》保留了“十三五”期间本市核定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市属科研机构经验做法;
二是适应管理改革与服务工作需要。进一步体现“放管服”改革要求,减轻科研人员负担,简化有关材料报送要求,提高核定准确性和工作效率。
三、主要内容
全文共十条。从目的根据、适用范围、研究机构类别、工作主体、基本条件、申请材料、工作流程、事项变更流程、政策期限、解释权归属十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要求。主要内容分别为:
第一至四条明确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研究机构类别、工作主体。
明确了本市“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明确了本办法所称的科研机构,包括从事科学研究的市级以上(含市级)科研院所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生产经营服务型事业单位改制的意见》(甬党〔2004)26号)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以及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等3类。明确了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宁波市税务局、宁波海关开展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五条明确了享受税收政策单位的基本条件。
明确了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和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须同时满足: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以及科技成果转移化等科技创新活动;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检测分析的仪器设备和必需的条件设施与科研场地;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规章制度;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市场化运营及成果转化专业技术人才;近三年未发生科研失信行为、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等责任风险。
第六条明确了申请材料。
明确了申请材料应包括: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申请表(附表);法人单位证书;单位概况、现有基础、人才团队情况(包括姓名、学历、职称、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制、联系方式等)和科技创新活动等情况说明。
第七至八条明确了工作流程和事项变更流程。
明确了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通过后,书面征求市财政局、宁波市税务局、宁波海关意见,确定核定结果并函告宁波海关,抄送市财政局、宁波市税务局,并报送科技部。明确了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及时报送并重新核定。
第九至十条明确了政策期限和解释权归属。
明确了该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