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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1-11-01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为鼓励我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8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形成了《宁波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政策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国务院及国家部委文件明确要求对充电设施进行补贴,安排中央财政预算给予支持,并督促各地制定支持政策并向社会公布,给予市场稳定的政策预期。二是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作为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且处于初始建设阶段,资金投入高、设备利用率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经营困难,普遍严重亏损,企业投资经营积极性严重受挫,影响充电设施建设进展速度和管理运营水平。三是充电设施建设符合政府工作部署和发展规划,当前又被列为国家、省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有明显的宏观经济效益、社会生态效益,能够有效发挥政府投资对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民生项目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引领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因此,当前及未来近几年在市场还未能完全充分发挥作用,需要财政政策积极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和充电服务平台建设运营等相关领域,出台我市地方财政支持充电基础设施的鼓励政策并安排市级财政预算,稳定充电设施企业预期,鼓励建桩营运积极性,保障我市新能源汽车和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目标顺利完成。

         三、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资金奖励补贴对象。在宁波市登记注册成立的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单位(所有权单位)在本市辖区内建设、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建设投资奖励补贴。对2020年底前已建成投运的充电基础设施设备建设投资兑现奖励补贴。其中:2016年期间建成投运的充电设施设备投资奖励补贴标准(基准)为:直流快充桩不高于600元/千瓦、交流慢充桩不高于300元/千瓦;对于在居住小区建设并服务居民的有序充电模式的交流充电桩参照直流快充桩标准执行;对于换电站按照装机功率参照直流快充桩标准执行;对于采用智能负荷分配的充电设施设备,以该充电站充电设备最大同时可充功率为计算依据。以后年度奖励补贴标准原则上逐年退坡15个百分点,即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建成投运的充电设施设备投资奖励补贴标准为不高于2016年基准的85%、70%、55%、40%。

         (三)运营度电奖励补贴。对接入市级平台的公用充换电设施(不含电动公交专用充电设施,下同),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按照不超过0.2元/千瓦时标准给予运营度电奖励补贴;其中,年度运营度电奖励补贴执行时已享受过国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的,按照不超过0.16元/千瓦时标准给予运营度电奖励补贴。

         (四)申请专项资金奖励补贴的充电基础设施设备应符合以下条件:标准统一;开放共享;承担公用、专用充电服务;电能可计量;支付方式具有通用性、充电设施经核查检测合格;充电设施数据接入充电运营服务企业平台和市级平台等。

         (五)申报程序。由市能源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以及中央资金下达到位情况,公开发布申报通知。

         四、政策解释及施行时间

         本实施细则由市能源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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