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支持八大发展战略财政政策加快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贯彻落实省支持八大发展战略财政政策加快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5日
关于贯彻落实省支持八大发展战略财政政策
加快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八大发展战略的财政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20〕221号)和省新旧动能转换有关工作要求,切实提高要素配置水平,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培育产业发展生态,持续做大做强重点产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
(一)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1.培育数字产业。组织5G、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年度“十佳场景示范”评选,对获评的,按软硬件投资额的10%给予申报主体(政府投资项目除外)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智能(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或自动化生产线,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上述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排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做强工业互联网服务平台。对纳入市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商名录、年度服务本地企业50家以上且该部分服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按照该部分服务收入的20%给予奖补,单个平台服务商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在我市注册法人机构的区域性工业互联网安全应急处置平台,按照年度运营费用的20%给予补助,政策期内累计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或互联网百强的企业,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上述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3.鼓励软件产业加快发展。对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1亿元、5000万元、1000万元且纳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范围的企业,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15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中国软件百强”“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对获得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等称号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首版次高端软件”“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称号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4.推动超高清视频示范应用。鼓励广电和电信运营商加快“双千兆”传输网络建设,选取若干住宅小区试点建设4K应用示范小区,提升4K内容和应用服务供给水平。对符合条件的应用示范小区,按照运营商建设投入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通信管理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二)新能源产业
5.构筑氢能产业发展优势。设立氢能产业发展基金,按市场化原则投资氢能重点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三)医养健康产业
6.加快药械研发及成果转化。对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并在我市转化的新药,按照研发进度分阶段给予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5000万元。支持医疗器械研发,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600万元。对取得中药经典名方复方制剂药品注册批件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每项最高给予10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300万元。对创新成果转化项目、龙头企业引进项目、相关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固定资产投资等资助。上述政策有效期至2023年2月7日。(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7.支持药械产品应用。鼓励开展GLP、GCP资质认证,给予每家企业(机构)最高500万元资助。对中标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且采购金额超过1亿元的品种,给予每个最高300万元奖励。对投产且销售首台(套)大型高端医疗器械设备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境外上市资质的药品(含原料药)和医疗器械,给予单个企业最高500万元资助。符合条件的重大新药创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成果在我市转化的创新药物,争取纳入国家医保目录。上述政策有效期至2023年2月7日。通过国家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不同规格视为一个品种),投产后每个品种给予300万元补助。对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中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BE)豁免、并最终通过国家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每个品种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8.鼓励社会资本办医。对社会办医机构新获批国家级、省级重点专科的,分别给予50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9.推动养老产业发展。对新(改)建的养老机构及符合标准的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按规定给予资助。收住本市户籍老年人的养老机构,按规定给予运营补贴;为入住老年人和护理服务人员购买意外伤害综合责任保险的养老机构,按规定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四)现代金融服务业
10.集聚金融机构。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最高1亿元的一次性补助。对现有法人金融机构增资的,按其新增资本扣除政府出资的0.5%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落户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一级分行,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落户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一级分行,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落户的保险公司一级分公司,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落户的证券公司一级分公司,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11.汇聚金融资源。对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相应的协会、附属机构在青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科技研发、运营、测评、标准认定等法人机构,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补助。(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12.鼓励融资担保服务。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动态补充机制,对市级融资再担保公司开展的符合条件的业务,按照再担保代偿额给予最高100%的补偿。对当年新增融资担保(再担保)发生额4亿元以上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补。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单户开展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或500万元以下,且年化担保费率分别不超过1.5%或1%的融资担保业务,按规定给予年化担保费率0.5%或1%的担保费补贴。(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财政局)
13.发展转贷和融资租赁业务。支持市级转贷引导基金开展中小微企业转贷融资工作,转贷引导基金与转贷合作机构资金比例不低于1∶2,单笔转贷资金不超过3000万元,转贷费率不高于0.04%/日,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民营转贷合作机构使用自有资金开展转贷业务,可参照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标准执行。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对我市中小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给予不超过租赁额1%的奖补。(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五)现代物流业
14.鼓励国际班列运营。完善欧亚班列支持政策,推动青岛多式联运中心建设。(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15.支持航空货运发展。对新开直飞亚洲(地区)定期全货机航线,第一个运营年度每班补助5万元至20万元,第二、三个运营年度补助标准依次递减,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对新开直飞洲际及远程亚洲(含上合组织国家)定期全货机航线,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补助标准。(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口岸办、市财政局)
(六)商贸产业
16.支持零售餐饮业发展。对纳统的限上零售企业,年零售额每增长1亿元奖励50万元,年度奖励上限为300万元。对纳统的限上餐饮企业,年营业额每增长1000万元奖励5万元,年度奖励上限为200万元。对纳统的限上品牌连锁便利企业,年零售额每增长2000万元奖励20万元,年度奖励上限为100万元。符合上述多项奖励标准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17.支持首店经济发展。对在我市开设全国全省首店的知名国际国内品牌零售及餐饮企业,设立独立法人企业的奖励30万元,设立门店的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18.推动跨境电商发展。市财政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市级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区(市)结合区域特色加快跨境电商产业集聚,对经综合评定排名前三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5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奖补。对获评“山东省重点培育的跨境电商主体”的,给予50万元支持。扶持建设本地专业化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对跨境电商出口企业投保跨境电商保险产品的,按70%比例给予保费支出扶持,最高1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9.加大外贸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对外贸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一定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20.支持服务贸易品牌建设。对商务部新认定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商务部认定的文化、数字、中医药、知识产权、语言、地理信息、农业、人力资源等特色服务出口基地,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七)商务服务业
21.支持商务服务企业规模提升。鼓励纳统的商务服务机构(含人力资源服务、会计审计税务服务、法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业和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等)壮大规模,按其每年新增地方贡献情况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贸促会、市财政局)
22.培育技术先进型商务服务企业。建立市级技术先进型商务服务业企业库,滚动遴选50个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成长态势良好的企业;经综合评定排名前二十的,每年给予30万元奖励,自入库当年至获得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为止,最长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八)现代海洋产业
23.发展海水淡化产业。根据海水淡化项目产能和综合利用水平,给予每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市财政局)
24.支持远洋渔业发展。对来青落户的具有远洋渔业资格的企业,拥有5000总吨以上远洋渔船的,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我市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的,给予改造费用20%的补助,视船型最高补助500万元。我市远洋渔业企业自捕运回青岛的超低温金枪鱼,给予每吨1000元的运输费用补助。(责任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市财政局)
(九)高端化工及传统制造业
25.推动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对企业依据《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搬迁进入省级化工园区实现改造升级的化工投资项目,按照设备(化工装置和设施)投资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奖补,单个企业通过财政奖补或股权投资等方式给予最高2000万元支持;将全市未列入山东省政府确定关闭退出名单的所有化工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仓储经营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探索由政府出资购买安全环保公众责任保险,降低化工产业安全环保风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26.提升企业工业设计能力。推动工业设计合作创新,鼓励制造业企业通过采购工业设计服务,加快发展定制设计、网络协同设计、云设计和体验交互设计,对设计费用超过30万元的重点工业设计采购项目,在项目合同执行完毕后,按照企业实际支付设计费用的4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十)文化创意产业
27.支持文旅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进入全国文化企业30强或中国旅游集团20强的文化旅游企业,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亿元的文化和旅游类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
28.加快文旅消费集聚区和产业载体建设。对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分别给予运营主体2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入选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十一)精品旅游产业
29.打造世界级旅游景区。对新评定的5A级景区,给予1000万元奖励(市与区、市各承担50%);对新评定的4A级景区,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与区、市各承担50%)。(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30.培育文化和旅游发展新业态。鼓励发展研学旅游、工业旅游、康养旅游、房车旅游等文化旅游新业态及产业融合项目,对新投资超过5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十二)现代高效农业
31.支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对经批准创建并认定的省级、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市级财政给予政策奖补,其中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参照省级奖补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32.支持工商资本下乡。对工商资本年实际新增投资1亿元以上的乡村振兴项目,由市与区(市)财政按实际新增投资额的1%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十三)高端装备产业
33.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对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机器人整机、机器人系统集成新建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2000万元。对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机器人关键零部件(高精密减速器、高性能伺服电机和驱动器、高性能控制器、传感器和末端执行器)新建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2000万元。上述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对年度内投入50万元以上购置使用工业机器人产品的制造业企业,按照机器人设备投资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二、实施科技创新支撑行动
34.支持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前瞻性谋划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对新获批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上述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获评国家认定的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获批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服务业创新中心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准建设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省级产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注册为企业独立法人并获准建设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30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对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助。上述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获批市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最高给予2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35.鼓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鼓励专业化、市场化技术转移转化机构发展,支持技术合同服务点深化产学研对接服务,按上年度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给予技术合同服务点最高50万元补助。上述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36.推广应用首台(套)创新产品。加强产品技术集成和功能创新,推动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突破,对通过省级认定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的企业,按照认定年度产品销售额的5%给予奖补,成套设备最高奖补150万元,单台设备(关键核心零部件)最高奖补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市)
37.加快创新应用及场景应用实验。支持企业独立或联合申建市级创新应用实验室和场景应用实验室,鼓励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按市场化方式投资实验室建设。对新认定的实验室牵头申报单位,市财政择优以股权投资方式给予支持,最高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38.推动科技孵化平台建设。打造国内一流的标杆孵化器,以奖补、股权投资等方式,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新认定的国家孵化器,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上述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获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财政局)
39.鼓励高价值知识产权创造。对年度授权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10件及以上的,给予5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中国专利奖、山东省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1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开展主营产品关键技术专利导航的,择优给予每个导航项目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40.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市级关键核心技术专利组合(专利池),对入围专利所在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在国内外重大专利诉讼纠纷案件中胜诉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20%,分别给予企业最高5万元、10万元资助。支持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侵权责任险、执行险、被侵权损失险,按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入选山东省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项目的,给予每项最高30万元奖励。对纳入国家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的承担主体进行补助,每项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41.支持开展离岸孵化。支持头部企业在域外设立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对就地集聚人才、促进项目输入等方面成效突出的,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补。创业类离岸基地将域外优质产业项目导入青岛加速孵化的,根据落地项目前3年地方贡献情况给予奖励,由市、区(市)两级按照财政体制承担。上述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税务局,各区、市政府)
三、实施产才融合支撑行动
42.激励顶尖人才(团队)创业。聚焦13个重点产业,引进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商业模式等顶尖人才(团队)。对全职引进的,给予500万元安家费;对团队产业化项目,给予股权投资等综合资助。(责任单位:13个产业专班牵头部门,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企业委托猎头机构引进年薪50万以上的产业高端人才(金融产业年薪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最高50万元猎聘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43.加快青年人才集聚。对在青首次就业创业,并在青购买唯一商品住宅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费。(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在校硕、博研究生来青在企业实习,经主管部门认定,按每人每月3000元标准给予实习生活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
44.加大人才引育扶持力度。鼓励头部企业面向社会培养“急需紧缺”专业实用人才、驻青高校增设“急需紧缺”专业、重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培养应用型硕、博研究生,对成效突出的,可给予最高3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我市用人主体引进世界大学排名前200高校和自然指数前100名高校、科研院所及“双一流”建设高校优秀毕业生的,给予培养经费补贴。(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45.鼓励多元化创业。通过“平台+创客”、技术合伙人、股权投资等多元化模式创业的各类人才,纳入各级人才工程评审,并予以奖励支持。企业、社会机构举办项目路演、展示推介、交易洽谈等活动,促进人才项目对接落地且成效突出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
四、实施新经济发展支撑行动
46.开展新经济园区(集群区)示范。组织认定一批市级新经济示范园区(集聚区),对新认定的,给予其所在区(市)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园区(集聚区)建设、运营与管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47.加快新经济新锐企业培育。建立新经济潜力企业库,开展年度新经济新锐企业评选,对新获评企业,根据新增地方贡献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48.开展重点产业数字化诊断。开展青岛市产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认定,对赋能中心开展重点产业数字化诊断服务产生的费用,给予不高于实际费用50%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13个产业专班牵头单位)
49.加强企业技改支持。对实施技术改造并达到一定标准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按照企业年度设备投资不超过16%的比例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当年获得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600万元;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智能家电、高端装备、新材料、高端化工等产业领域实施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可视情按上述比例通过财政奖补或股权投资等方式给予最高20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鼓励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小微企业技改,对新上设备投资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20%予以奖补,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财政局)
五、实施聚核强链支撑行动
50.加强科技型企业培育。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15万元奖励,并按其认定当年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10%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再次通过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上述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新认定为市隐形冠军、省“专精特新”及省瞪羚、独角兽的我市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5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财政局)
51.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发展。建立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库,支持入库企业建设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并给予20万元市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对入库企业,按其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较上年度新增部分的2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上述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52.鼓励服务业企业创新示范。在我市现代服务业重点产业领域,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并纳统且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长20%以上的企业中,每年择优评选50家市级服务业创新型示范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资金支持。入选国家级、省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的区域和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获批市级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的,按其每年新增地方贡献情况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53.激励龙头企业引领发展。首次入选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我市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首次入选山东民营企业100强的我市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财政局)对新认定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54.鼓励配套企业协同发展。支持智能家电、轨道交通装备等入选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的产业补链强链,对新设立的关键零部件独立法人企业首次投资建设项目,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竣工投产后按照设备投资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用自主研发的“专精特新”产品(技术)为我市家电、机械装备、橡胶、汽车、轨道交通装备、船舶海工、电子信息等产业重点骨干企业配套的小微企业,按其年度新增配套额的5%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财政局)
55.加快优势产业集聚。入选省“十强”产业“雁阵形”集群的,按要求给予集群申报区(市)奖励。新获评的各领域综合评定得分前两名的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入选省级外贸高质量发展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区的,按省级政策标准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56.实施地方贡献综合奖补。对符合13条产业链发展方向且地方贡献达到一定标准、增幅高于当年全市经济发展目标的企业,按其地方贡献情况给予最高5000万元综合奖补。按照新引进企业年度地方贡献情况对相关区给予分档综合奖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六、实施金融赋能支撑行动
57.支持区域性股权交易。对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实现直接融资,年度累计直接融资额1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年度累计直接融资额5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年度累计直接融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经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培育,实现新三板挂牌、沪深交易所或境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分别按30万元/户、50万元/户标准给予培育机构奖励。企业通过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直接融资且年度融资总额增长超过5%的,按该部分融资额的1%给予股权交易运营机构奖励,最高200万元。(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财政局)
58.加快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探索科技信贷综合风险补偿新模式,建立科技信贷“白名单”,引导商业银行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推广“投(保)贷”等各类科技金融产品。上述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59.加大贷款风险补偿力度。设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每年按照各银行机构对青岛辖区内企业发放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净增量的1.5%,为银行机构计提风险补偿金,用于不良贷款置换或财政补助。(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60.支持知识产权融资。对以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给予60%的保险费资助、50%的贴息资助。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单位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61.加大企业上市支持力度。对拟在国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根据上市进程分阶段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400万元。(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1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企业实现境内主板市场转板的,参照上市补助给予累计不超过4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青岛证监局)
62.用实政府引导基金。聚焦重点产业发展,政府引导基金设立重大项目专项子基金,不受“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20%”限制。对市级引导基金参股基金引入注册外地企业且实现正常经营的,按基金对该企业股权投资额的1%给予基金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市级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清算退出时,整体年化收益率超出清算年度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引导基金对基金投资我市辖区内企业相应额度超额收益的50%给予让利,若基金在工商注册一年内投资我市辖区内企业,引导基金让渡相应额度的全部收益,其中不少于50%用于奖励基金管理机构;基金投资我市市级以上重点项目的,引导基金可让渡该项目相应额度超额收益的60%;对主投我市初创期、早中期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的基金,可让渡投资企业相应额度超额收益的70%。上述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七、实施招商引资支撑行动
63.支持总部企业落户。对新注册或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根据其地方贡献情况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在我市新注册且实缴资本1亿元以上的总部企业,分档给予最高4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3年内兑现到位。(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64.聚焦产业链精准招商。总部企业聚焦13个重点产业发展,引进总投资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产业链上下游关键配套项目,或当年增资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65.加大外商投资支持。对外商投资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实施分档奖励,最高1亿元。其中,年实际到账外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新项目、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增资项目、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按不低于其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3%给予奖励,由市与区(市)两级负担。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新设(或增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先进制造业项目,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奖励。上述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66.鼓励社会化招商。新引进合同外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外资项目的,按年实际到账外资额分档奖励引荐方,最高2000万元;引进境外世界500强企业直投项目的,按年实际到账资金的2倍系数奖励引荐方。引进总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且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内资项目的,以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6%奖励引荐方;没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年注册资本金实际到账资金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金融项目无注册资本的,年实际到账资金需达到1亿元及以上),按实际到账资金的0.1%奖励引荐方;引进境内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的,按年实际到账资金的1.5倍系数奖励引荐方,最高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相关企业(园区、集聚区)获得同类评选奖励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其中,已注明有效期的条款,按注明期限执行;未注明有效期的条款,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各责任单位要在本政策印发之日起2个月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具体兑现流程,不折不扣抓好政策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