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滨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滨州市知识产权专利导航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各市属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现将《滨州市知识产权专利导航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滨州市财政局
2021年9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滨州市知识产权专利导航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绘制专利地图、科学进行专利布局、开展知识产权专利导航,提高区域、产业和企业核心竞争力,依据《专利导航指南(GB/T39551.1-2020)》《山东省专利条例》《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专利导航是指在宏观决策、产业规划、企业经营和创新活动中,以专利数据为核心深度融合各类数据资源,全景式分析区域定位、产业竞争格局、企业经营决策和技术创新方向,服务创新资源有效配置,提高决策精准度和科学性的新型专利信息应用模式。
专利导航分为区域规划、产业规划、企业经营、研发活动、人才管理等类型。
第三条 区域规划和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由市政府区域规划、产业规划等主管部门向市财政申请专项预算资金,按照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方式公开招标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实施。项目成果报市政府并用于市政府决策参考、区域和产业规划指导等。
第四条 企业经营、研发活动和人才管理类专利导航(以下简称专利导航)项目按照本实施细则以下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财政每年统筹知识产权资金,采取事后补助的方式,支持企业开展专利导航所发生的专利信息检索、数据加工和分析、文献资料翻译、专家咨询等费用。
第六条 专利导航项目遵循“公开申报、专家评审、注重实效、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知识产权专利导航基础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均可申报。
第八条 申报专利导航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和研发投入,技术创新能力强,拥有与企业主导产业、产品相关的5件以上发明专利技术或25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技术;
(二)具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单位建立知识产权规章制度且政策落实到位;
(三)能够为开展专利导航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等保障条件;
(四)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属于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重点支持领域或属于地方重大支柱产业领域项目;
(五)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六)其他开展专利导航工作应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发布申报通知;各县(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和推荐。
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予以立项。评审主要从单位科研能力与条件、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能力、导航目的需求与预期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
第十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滨州市专利导航项目申报书》主要内容:
1.项目承担单位科技创新能力与创新工作指标;
2.知识产权机构、制度及运行落实情况;
3.知识产权运用实施情况,其中自主知识产权拥有及实施情况;
4.开展专利导航的基础条件及其他优势条件;
5.专利导航项目目的与需求;
6.专利导航项目预期目标。
(二)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滨州市专利导航项目申报书》的支撑证明资料。
第十一条 专利导航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专利导航项目实施合同,明确目标任务、完成时限和资金使用计划等内容。各县(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实施指导和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合同完成专利导航项目后按申报程序向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照专利导航项目实施合同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专利导航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专利导航报告:包括项目背景、企业现状、国内外该技术(技术领域)研发情况及发展趋势和相关专利分布、相关创新主体分布、本企业技术与国内外技术比较、企业技术研发导航方向路径与对策等;
(三)企业开展专利导航委托合同(有中介机构参与的需要提供,企业自行组织开展的不需要提供);
(四)导航项目资金决算表、企业支付费用的银行支付账单、发票及相关记账凭证等。
第十四条 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验收通过拟资助专利导航项目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验收通过的由市、县两级财政依据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下达的通过验收名单文件,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且每项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补贴,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补贴资金分别由市财政承担30%、县(市、区)财政承担70%。
第十六条 项目费用列支要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和骗取财政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一经发现,已补贴的资金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原渠道追回,3年内不得申请知识产权类专项资金;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