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井冈山管理局,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安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吉安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科技计划管理,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科技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文〔2017〕38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赣财文〔2021〕1号)及《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赣科规〔2021〕3号)等有关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科技计划,是根据国家、省、市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安排,以市财政支持的,由市科学技术局组织和实施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及相关的其他科学技术活动。市科技计划一般按照科技计划专项和科技创新奖补两种形式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科技计划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由市科学技术局管理的用于支持我市科技创新活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的资金。市科技计划资金安排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类安排,合理配置。科技计划资金原则上按照竞争性评审的方式,对科技计划专项(含“揭榜挂帅”项目)和科技创新奖补两大类项目予以资助;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科技工作,可采取定向委托方式将资金安排到项目,科学合理管理使用。
本办法所称“揭榜挂帅”项目是指针对我市产业高质量发展急需解决的核心技术难题,发布揭榜任务,开展核心技术攻关的重大科技计划专项。
(二)公开公平,绩效优先。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立项结果、资金分配方案和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每年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分配、项目安排和资金调整的重要依据。
(三)及时下达,专款专用。市科学技术局和各县(市、区)收到市财政下达的科技计划资金后,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要求及时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要将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加强监管,追踪问效。加强评估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明晰资金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实行“黑名单”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第二章 支持方式和范围
第四条 科技计划资金一般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支持方式;有关科技计划专项及科技创新奖补分配资金,均在当年市本级预算的科技计划资金中安排。
(一)科技计划专项:围绕促进我市“1+4+N”优势主导产业重点性技术突破、普遍性技术提升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集中优势科技资源,通过自主研发、科技合作等形式开展科技攻关。
1.市科技计划专项(不含“揭榜挂帅”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2年,采取前补助方式,单个项目支持强度一般为50-150万元,资金当年下达。
2.“揭榜挂帅”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3年,原则上采取后补助方式,单个项目支持强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市科学技术局应每年梳理提出若干关键共性技术且需借助国内外大院大所或重点高校等联合开展技术攻关的重大项目,实施“揭榜挂帅”;“揭榜挂帅”项目一般按照申报立项、中期评估、结题验收三个阶段,分别组织开展项目实施的绩效评估,并按完成项目合同约定工作量的比例拨付项目资金,且合同约定的其他资金应同比例拨付,资助资金实行分年度安排,三年滚动支持。
(二)科技创新奖补项目:原则上在年度预算的科技计划资金中安排不少于30%的资金,以奖补方式激励科技创新研发活动。
1.支持创新平台载体建设。对当年获批的省级以上创新平台载体,按不低于国家、省级补助经费50%的比例给予奖补;对当年获批的市级创新平台载体,按标准给予奖补。
2.支持市内企事业单位加大研发投入。对上年度研发投入总量、增幅排在全市前列的企事业单位,按标准给予奖补。
3.支持培育科技型企业。对首次入选省级独角兽(潜在、种子)企业、瞪羚(潜在)企业的,分别给予奖补;对获省级以上科技奖的项目(企业),按标准给予奖补;对通过国家级、省级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鉴定的,分别给予奖补。
第三章 基本流程和要求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局应根据市委、市政府以及省科技厅的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结合当年科技工作实际和上年度绩效评价情况,商市财政局提出年度科技计划资金安排使用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科技计划专项按照以下基本流程和要求组织实施。
(一)科技计划专项应严格按照《吉安市科技计划专项管理办法》(吉府办发〔2020〕23号)要求组织实施。
市科学技术局根据科技计划专项的年度资金规模,及时研究提出申报指南,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开发布。
市科技计划专项经市内企事业单位自主申报、单位主管部门或县(市、区)科学技术局推荐、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集体研究、公示等程序后,由市科学技术局商市财政局提出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
(二)“揭榜挂帅”项目应聚焦重点产业发展关键技术“卡脖子”等问题,由市科学技术局按照重大技术需求征集、专家论证和集体研究等程序,择优提出拟发榜项目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后发榜。项目揭榜后,由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揭榜方的资质条件、揭榜方案可行性、需求方满意度等进行评审论证,提出拟中榜项目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需求方、揭榜方、市科学技术局签订三方协议,履行各自职责。
第七条 科技创新奖补项目按照以下基本流程和要求组织实施。
市科学技术局每年应按照市委、市政府以及省科技厅有关部署和要求,商市财政局研究提出创新平台载体、人才队伍建设、研发投入、科技型企业培育等方面的奖补范围及标准,确保科技计划资金精准、及时、有序支持科技创新活动。
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相关文件对申报奖补的项目进行审核,提出科技创新奖补项目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
第四章 项目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规范市科技计划资金管理。项目实施相关主体应当严格执行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绩效评价和监督等项目管理程序。
第九条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在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改进结余资金管理、提高间接费用比例、提取奖励经费等方面赋予科研人员自主权。
第十条 全面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检查验收工作,对科技计划的完成质量、实施成效、政策落实、组织管理等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优化科技计划管理和科技计划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局建立项目库及科技计划资金追踪问效制度,加强对科技计划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2020年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有关规定,对项目责任人和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科研活动行为规范。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由市科学技术局按照《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等相关制度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当配合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开展对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