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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留昆优技”项目制培训的通知

2021-10-22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

为切实做好春节前后疫情防控工作,全力保障企业用工,确保生产持续稳定,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春节期间稳岗惠企送温暖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苏府办〔2021〕11号)和《关于开展“留苏优技”项目制培训的通知》(苏人保培〔202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春节期间开展“留昆优技”项目制培训相关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培训主体及对象

2021年春节期间(2021年2月1日至2月28日)面向非本市户籍留昆参保职工开展“留昆优技”项目制培训的以下企业:

1. 全市重点龙头企业;

2. 全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企业。

二、培训方式和内容

1. 培训方式:以企业为主体组织员工开展在线学习。

2. 在线学习平台:经市人社部门认可的第三方职业技能培训网上学习平台(详见附件1)和企业自有网上学习平台。

3. 企业自有网上学习平台须满足以下几项基本条件:

(1)能够实现学员实名(身份证)注册,完整记录学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2)能够记录培训IP地址、课程名称、每次学习起止时间、学习总时长、考核内容、考核结果等信息;

(3)能够实现学习过程防拖拽,防挂学,防多账号登陆等功能。

4. 培训内容:涵盖岗位技能、安全生产、职业道德、防疫知识等内容。总课时不少于24课时,平均每课时不少于30分钟。培训结束后组织网上考核,试题应涵盖上述培训内容。考核采用百分制,60分及以上为合格。2次考核未通过者不得享受培训补贴。

三、培训组织与考核

企业应做好相关台账的收集和整理归档工作,切实做到培训过程可查询、可追溯,做好对培训过程的跟踪、评估和监管。学习台账要留存3年,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学员签到注册记录、2021年2月份的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可通过“苏周到”APP首页的“14天行程”栏目查询并截图,需留存涵盖2月1日——2月28日的完整截图)、学习记录(包括课程名称、日期、次数、总学习时长等)、考核内容、培训考核合格记录等。

四、申请期限及补贴标准

1. 企业须在2021年2月23日前完成培训申请,并于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培训资金申报。

2. 补贴享受条件及标准:按规定完成培训并考核合格、且2021年2月和3月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同一人员只可享受一次“留昆优技”项目制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五、经办流程

1. 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培训前应当向市人力资源培训考试中心同步提交书面及电子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昆山市“留昆优技”项目制培训申请表》(附件2);(2)《昆山市“留昆优技”项目制培训教学计划》(附件3);(3)《昆山市“留昆优技”项目制培训申请承诺书》(附件4)。

2. 市人力资源培训考试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反馈信息。

3. 企业按教学计划完成培训课程后,向市人力资源培训考试中心提出培训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昆山市“留昆优技”项目制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5);(2)《昆山市“留昆优技”项目制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6)。市人力资源培训考试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报市人社局、财政局核准,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提供的社保账户。

六、其他事项

1. 企业要与学习平台签订相应的协议(本企业的自有平台可不提供协议),明确各自的服务要求合格职责权限,加强培训的过程管理,并真实、完整记录学习过程。

2. 各企业要落实好培训的主体责任,根据本单位实际科学安排培训,强化培训组织和管理,明确培训目标,落实责任。严格遵守承诺,保证培训的质量和效果。企业未履行承诺、被检查发现或被举报未按规定开展培训的,应暂停企业培训项目,追缴已发放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企业相应法律责任。

3. 咨询电话:57559001、57550131;邮箱地址:ksrspx@163.com;材料接收地址:昆山市前进西路1801号政务中心西区D栋11楼。

4.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市人社部门认可的第三方网上学习平台

2. 昆山市“留昆优技”项目制培训申请表

3. 昆山市“留昆优技”项目制培训教学计划

4. 昆山市“留昆优技”项目制培训申请承诺书

5. 昆山市“留昆优技”项目制培训补贴申请表

6. 昆山市“留昆优技”项目制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

7. 关于开展“留苏优技”项目制培训的通知(苏人保培〔2021〕1号)

 

 

                        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昆山市财政局

                              2021年2月9日

 

昆人社技〔2021〕3号 附件1-6昆人社技〔2021〕3号 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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