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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鼓励金融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2021-10-20

德州市鼓励金融业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金融业改革发展,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根据《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山东省金融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16】1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在我市设立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以及监管机构,且在我市正常经营2个会计年度以上。

本办法所指金融机构,为在我市设立的银行、保险、证券三类地方法人经融机构,或者上述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市级以上分支机构;地方经融组织,为由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理局批准设立,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或者组织;监管机构,为人民银行德州市中心支行、德州银保监分局。

第三条  设立德州市金融发展突出贡献奖,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同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每年对上一年度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监管机构进行奖励表扬。奖励表扬情况,同时抄送金融机构上级。

第四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德州市中心支行、德州银保监分局,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情况,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特别是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投放、金融服务创新等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励表扬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德州市金融发展突出贡献奖奖金总额每年不超过300万元,对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以及监管机构分别奖励。奖励资金列入预算,资金支出根据奖励情况据实列支。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奖金不超过155万元。设一等奖3名,奖金各15万元;二等奖7名,奖金各10万元。并设“德州市金融创新服务奖”“德州市金融风险防控奖”各2名、奖金各10万元,同一申报主体可同时申报不同奖项。

(二)保险业金融机构奖金不超过50万元。设一等奖1名,奖金10万元;二等奖2名,奖金各8万元;三等奖4名,奖金各6万元。

(三)证券业金融机构奖金不超过20万元。设一、二、三等奖各1名,奖金分别为10万元,6万元、4万元。

(四)地方金融组织奖金不超过15万元。设一等奖1名,奖金5万元;二等奖2名,奖金各3万元;三等奖4名,奖金各1万元。

(五)监管机构奖金不超过60万元。其中,人民银行德州市中心支行灵活运用货币信贷工具,破解企业融资难题,确保全市本外币贷款余额年均增速不低于8%,给予30万元奖金;德州银保监分局创新金融监管及风险防控手段,促进银行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发展,确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增速不低于8%,给予30万元奖金。

第六条  每年5月底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奖金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兑现奖励。

第七条  奖励资金专项用于特色产品设计、市场开拓、风险监测防控、业务培训等提升服务地方实体经济能力的工作支出。不得用于薪酬、奖金发放,或上缴上级机构。若未按要求使用,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追回。

第八条  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核评价获奖单位在财政性资金公开招标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第九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当年奖励资格:

(一)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四)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金融领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以及按照相关监管规定被约谈、行政处罚的;

(五)经查证,提供虚假考评材料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总支),市工商联。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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