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东营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营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为加快推进东营市“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落地,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鲁政字〔2020〕2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及视察山东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底线思维和系统思维,严格落实“三线一单”要求,以空间管控为手段,健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从源头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打造大江大河三角洲生态文明建设样板,加快推动高水平现代化强市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加快建立健全“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
——强化空间管控。根据全市生态环境功能、自然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结合重点排放区域及重点保护目标识别,集成生态保护红线及生态空间、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环境管控要求,形成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的生态环境空间管控体系。
——突出差别准入。针对不同环境管控单元实际情况,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制定差异化的环境准入要求,促进精细化管理。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基本建立“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稳固,国土生态空间应保尽保,产业布局及生态格局进一步优化,能源资源利用效率稳步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水平明显提升。
——生态保护红线。全市陆域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587.27km2,占全市总面积的7.12%;全市海域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2866.06km2。重点加强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保护,基本建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黄河三角洲自然保护地体系,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生态保护红线数据为优化调整过程数据,后续将与正式批复的数据衔接,并相应调整一般生态空间划定方案。
——环境质量底线。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国控、省控断面优良水质比例稳步提升,全面消除劣Ⅴ类水质控制断面,省控及以上断面优良水质比例不低于15.3%;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全面消除;近岸海域水质优良面积比例不低于67.8%。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全市PM2.5浓度不高于41μg/m3,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不低于70%,臭氧污染得到有效遏制,达到省下达目标。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土壤环境风险得到管控,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均不低于95%。
——资源利用上线。强化节约集约利用,持续提升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水资源利用、土地资源利用、能源消耗等达到省下达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建立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4.2亿立方米以下,推进各领域节约用水,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逐年提高,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等用水效率指标持续下降。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严控总量、盘活存量,控制国土空间开发强度,严控城乡建设用地新增规模;确保耕地保有量,从严管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守住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优化调整能源结构,实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进一步降低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加快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利用。
展望到2035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巩固完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本好转,生态系统健康和人体健康得到充分保障,环境经济实现良性循环,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全市PM2.5平均浓度达到35μg/m3,水环境质量根本改善,省控及以上断面优良水质比例不低于30.7%,水环境生态系统基本恢复,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恢复。
二、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一)生态分区管控。
东营市陆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为587.27km2,占东营市陆域总面积的7.12%,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和其他保护用地。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2866.06km2,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生态保护红线数据为优化调整过程数据,后续将与正式批复的数据衔接,并相应调整一般生态空间划定方案。
生态保护红线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48号)等有关要求进行管理。加强对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黄河等重要河流、水库的保护。生态保护红线内,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一般生态空间以生态保护为主,原则上按限制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对一般生态空间鼓励向有利于生态功能提升的方向转变,严格禁止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或有损生态功能的相互转换,依法严格控制各类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空间的占用和扰动,确保生态空间面积不减少,生态服务保障能力逐渐提高。加强对沿海滩涂等重要生态空间的保护,依法划定保护范围。生态红线管控办法出台后,从其规定。
(二)水环境分区管控。全市水环境划分为水环境优先保护区、水环境重点管控区和水环境一般管控区三类区域。水环境优先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湿地公园、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沿黄缓冲带,由31个控制单元组成,总面积1966.18km2,占市域国土面积的23.9%。水环境重点管控区由19个控制单元组成,总面积2636.45km2,占市域国土面积的32.0%,其中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单元14个,面积2342.96km2,占市域国土面积的28.4%;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2个,面积119.51km2,占市域国土面积的1.4%;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单元3个,面积177.84km2,占市域国土面积的2.2%。除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重点管控区外的其他区域为水环境一般管控区,由28个控制单元组成,总面积3636.28km2,占市域国土面积的44.1%。严格控制入海排污量,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严格按规范设置新增排污口。
1.水环境优先保护区。按现行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执行,严格实施生态环境准入。
2.水环境重点管控区。
(1)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禁止准入排放“三致污染物”的项目和经预处理达不到区域污水处理厂接纳标准的项目。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外排废水稳定达标。
(2)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应当严格按照城镇规划进行建设,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完善污水管网建设,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和服务业,严格限制发展高耗水项目。
(3)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进农药化肥减量,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优化养殖业布局,鼓励种养结合,发展生态养殖。分类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发展节水农业。
3.水环境一般管控区。落实普适性环境治理要求,加强污染预防,推进城市水循环体系建设,维护良好水环境质量。
(三)大气环境分区管控。全市大气环境划分为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大气环境重点管控区和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三类区域。其中,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受保护区域,面积687.09km2,占市域国土面积的8.34%。大气环境重点管控区包括人群密集的受体敏感区域、大气污染物高排放区域、静风或风速较小的弱扩散区域、城市上风向及污染物扩散通道等影响空气质量的布局敏感区域,面积2067.87km2,占市域国土面积的25.04%。其他区域为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面积5488.04km2,占市域国土面积的66.58%。全市新增涉废气排放工业项目优先向工业园区布局,重点行业及重点管控区域实行新(改、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
1.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禁止建设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
2.大气环境重点管控区。
(1)大气环境受体敏感区。禁止新(改、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当持续开展节能减排,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
(2)大气环境高排放区。应当根据工业园区和聚集区主导产业性质和污染物排放特征实施重点减排。新(改、扩)建工业项目,生产工艺和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要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持续降低工业园区单位GDP能耗及煤耗,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等环保制度。
(3)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及弱扩散区。应当避免布局建设大规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禁止建设涉及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优先实施清洁能源替代。
3.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应当深化重点行业污染治理,鼓励新建企业入驻工业园区,强力推进国家和省各项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措施落实。
(四)土壤环境风险防控。全市土壤环境分为农用地优先保护区、农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和土壤环境一般管控区四类区域。农用地优先保护区为优先保护类农用地集中区域,农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为农用地严格管控和安全利用类区域,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为重金属污染防治区域、污染地块(含疑似)、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等区域,其余区域为土壤环境一般管控区。
1.农用地优先保护区。应当禁止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坚决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禁止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建设有色金属冶炼、石化、化工、电镀、制革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项目。
2.农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安全利用类耕地应当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对严格管控类耕地,应当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
3.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应当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等土壤污染风险行业企业。
(1)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新建、搬迁项目应当在现有合法设立的涉重金属园区或其他涉重金属产业集中区域选址建设。
(2)污染地块(含疑似)。应当严格污染地块开发利用和流转审批。
(3)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施重金属排放量“减量置换”。
4.土壤环境一般管控区。应当完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严格执行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适度引导优先发展绿色工业及生态工业。
(五)环境管控单元划定。全市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107个。
1.划定陆域环境管控单元69个。其中,陆域优先保护单元10个,占陆域总面积的37.75%;陆域重点管控单元38个,占陆域总面积的26.79%;陆域一般管控单元21个,占陆域总面积的35.46%。
2.划定近岸海域环境管控单元38个。其中,近岸海域优先保护区控制单元19个,占海域总面积的34.3%;近岸海域重点管控区控制单元8个,占海域总面积的11.7%;近岸海域一般管控区控制单元11个,占海域总面积的54.0%。
三、建立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依据国家、省产业准入政策,结合生态环境问题和生态环境功能要求,制定东营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基于生态环境、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等分区管控方案,结合管控单元产业类型及主要环境问题,按照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分类制定准入要求。
(一)优先保护单元准入要求。以维护生态系统功能为主,确保生态环境功能不降低。优先保护单元内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区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控要求执行,保护好河湖湿地、海洋滩涂生境。优先保护单元的其他区域除按照对应环境要素的分区管控要求外,按照限制开发区域进行管理,原有对生态环境有较大负面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逐步退出。
(二)重点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1.空间布局管控要求。优化区域产业布局,合理布局各类工业项目。结合工业园区功能定位和主导产业,建立差别化的产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钢铁、焦化、电解铝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严把涉大气污染物排放项目准入门槛,精准聚焦地炼、煤电、轮胎、化工等重点行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相关规定。
2.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强化不达标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实现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新建工业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水平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加快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推动雨污分流改造,逐步完善城乡污水管网。加强餐饮油烟治理,严格施工扬尘监管。
3.环境风险防控要求。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强化工业园区内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行监管,做好重点环境风险监控企业应急预案制定,建立常态化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监管机制。开展水环境风险评估预警,特别是加强入海河流风险评估预警,提升环境风险应对能力。
4.能源资源利用要求。推进工业园区生态化改造和企业清洁生产改造,加快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三)一般管控单元准入要求。引导产业科学合理布局,鼓励建设项目入园管理。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加强工业污染物排放管控。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乡生活污染治理。改善灌排条件,促进测土配方等绿色农业技术推广,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对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合理控制开发强度。实行能源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推进城市节水、节地建设,提高综合利用效率。
四、加强“三线一单”实施应用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的重要意义,按照各自职责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协调配合,严格落实各项管控要求。市生态环境局要统筹做好全市“三线一单”的组织协调、审核把关、管理应用、评估调整和宣传等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与市生态环境局沟通对接,及时反馈相关更新数据信息。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做好本辖区“三线一单”的实施、调整和宣传等工作。
(二)参与综合决策。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三线一单”作为区域开发、资源利用、城乡建设、空间规划和产业准入的重要依据,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督中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建立配套政策和环境管理制度。根据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提升、生产技术进步、法定保护地边界调整等情况,对“三线一单”成果进行跟踪评价调整,适时实施动态评估更新。
(三)推进联动管理。要强化“三线一单”与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衔接应用,推动建立与污染源普查、环境调查、土壤详查、环境监测、源解析、排污许可、执法审批等相关数据接口,在环境管控单元内推动污染源管理、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目标的联动管理。加强“三线一单”成果对规划和项目环评工作的支撑,将其作为规划方案、建设项目环境合理性论证的基础依据,形成“区域环评-规划环评-项目环评”的联动管理体系。
(四)强化数据整合。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大数据综合管理平台作用,整合生态环境质量、污染源监管、生态承载力管理等数据资源,融入“三线一单”成果,向社会开放共享,满足公众环境信息需求。利用大数据支撑形势综合研判、环境政策措施制定、环境风险监测预警、重点工作会商评估,为政策制定、规划编制等提供信息支持。
(五)加强宣传培训。及时向社会公开“三线一单”成果和评估结果等信息,扩大公众宣传与监督范围,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不断完善。结合管理需求及工作推进情况,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培训,推广先进经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六)实行动态调整。建立评估更新和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5年组织开展“三线一单”实施情况评估和调整。其间因法律法规及国家、省重大发展战略、重大规划、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等政策要求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和更新“三线一单”相关内容的,由市生态环境局按程序提请市政府组织调整更新。
附件:1.东营市环境管控单元分布图
2.东营市环境管控单元分类统计表
3.东营市市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东政字〔2021〕23号关于印发东营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pdf
东政字〔2021〕23号关于印发东营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