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实施细则
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家级开发区财政金融局、南海新区财政与审计局,有关担保机构:
为规范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资金管理使用,落实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根据《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547 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工〔2018〕3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研究制定了《威海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 11月5日
威海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降费奖补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547 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工〔2018〕34 号)等文件精神,为保障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资金高效、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导向作用,鼓励引导我市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促进专注于服务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不包括房地产行业、金融服务行业和投资(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
第三条 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按照市场主导、政府扶持、结果导向的原则组织实施,支持引导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小微企业。
第四条 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采用奖补结合方式下达我省,由省级切块下达我市。
第五条 奖补资金主要对我市专注于服务小微企业且担保业务规模较大、担保费率较低的担保机构进行奖补。促进政策引导性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特别是单户贷款 1000 万元及以下的担保业务、首贷担保和中长期贷款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
第六条 奖补资金以工信部已确认的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登记备案的相关数据为分配依据,实行定额奖励和因素法补助。
(一)定额奖励。以各担保机构为单位,按上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规模排名确定基础奖励金额,奖励机构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平均年化担保费率须低于全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平均年化担保费率。奖励资金不超过奖补资金总规模的30%。
某担保机构上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 Ʃ(该担保机构上年度新增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际担保额×实际担保天数/365天)。
某担保机构上年小微企业平均年化担保费率=该担保机构上年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收入/该担保机构上年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年化担保额。
(二)因素法补助。充分考虑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较低担保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按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补助系数带入因素分配法一并计算。奖励资金不低于奖补资金总规模的70%。
某担保机构因素法补助资金获得额=(本市本年度国家奖补资金获得额-定额奖励总额)×该担保机构上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该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补助系数/ Ʃ(符合奖补条件的担保机构上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补助系数)
具体奖励和补助标准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上级政策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当年政策实施方案确定,并通过印发通知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各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全面填报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相关数据信息,根据要求每月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http://coids.miit.gov.cn)报送,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积极组织本地区融资担保机构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按规定程序向所在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同意后正式行文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同时抄送区市财政部门,并对项目申报材料的一致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组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根据复审和专项审计结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意见。
第十条 根据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审核后,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市财政局将奖补资金下达各区市,由各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及时足额拨付到有关担保机构。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对下达的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和执行效果开展绩效评价。获得奖补资金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申报材料、有关原始票据和凭证备查。对虚报、冒领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各区市相关部门在资金申请、审核工作中,存在报送虚假材料、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使用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每年1月中旬,各区市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进展情况报告及财政资金具体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每年6月中旬,各区市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报送本年度上半年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进展情况报告及财政资金具体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执行期间,上级政策有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11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日。
相关文件下载:关于印发《威海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关于印发《威海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相关政策文件解读:《威海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实施细则》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