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省属各高校,省属相关企业,中直驻辽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8〕5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工程技术人才发展实际,为充分激发和释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现就深入推进我省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遵循工程技术人才成长规律,健全符合工程技术人才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激发辽宁工程技术人才创新潜能,为打造人才聚集高地,建设高水平创新省份,加快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立足服务、振兴发展。围绕我省推动高质量发展主题,坚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以产业结构调整和人才发展需求为牵引,服务发展、贴近实际、以用为本、激励创新,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促进人才发展与我省工业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深度融合,激发工程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
2. 坚持遵循规律、突出特点。遵循工程技术人才成长规律和不同发展阶段职业特点,建立科学分类、合理多元的评价体系,注重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短期评价和长期评价相结合。强化责任意识、弘扬科学精神,减少急功近利、浮夸张扬,营造潜心研究、追求卓越的制度环境。
3. 坚持分类评价、科学实施。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本着“干什么、评什么”原则,分行业、分专业完善评价标准,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根据不同类型工程技术人才特点实施分类评价,鼓励人才多出原创性高水平成果,多实现技术革新和成果转化。
4. 坚持开放创新、激发活力。立足我省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积极借鉴人才评价创新做法和先进经验,激发人才创新活力,支持用人单位柔性引才,大兴识才爱才敬才用才之风,为工程技术人才松绑减负,提升工程技术人才的专业化、职业化、国际化水平。
二、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审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与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公共服务等措施,形成设置合理、覆盖全面、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 规范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设置。工程系列职称设置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其中,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级别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2. 建立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围绕我省重大产业和重大项目以及新兴业态的发展,工程系列各行业评审专业实行动态调整,特别是在精细化工、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半导体、量子科技等领域,积极促进我省战略发展和产业需要同步。
3. 进一步推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工程技术领域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总体对应原则按照《指导意见》实行,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时调整我省对应目录。
4. 持续贯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按照两类人才贯通条件大体平衡、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的原则,搭建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成长立交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施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贯通意见精神,畅通两类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5. 工程技术人才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审标准
1.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工程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工程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可通过个人述职、日常考核、民意调查、实地调研等方式综合考察工程技术人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对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行为,撤销其申报资格,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2. 突出评价能力、业绩和贡献。充分体现专业技术人才特点和工作实际,克服“四唯”倾向,重点评价工程技术人才发明创造、技术推广应用、工程项目设计、工艺流程标准开发、产品质量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能力和业绩,注重市场认可和对社会及所在行业的实际贡献。对主要从事科学研究的工程技术人才,重点考察其科研项目贡献、将先进技术或理论用于实际工作能力、开拓性研究能力和科研成果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对主要从事规划设计的工程技术人才,重点考察其工程项目贡献、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编制能力、工程项目可行性设计能力和规划设计项目投产效果。对主要从事生产技术的工程技术人才,重点考察其技术改造升级贡献、处理技术难题能力、制定工艺方案能力。科学对待论文、论著等研究成果,科学引文索引、核心期刊论文发表数量、论文引用榜单和影响因子排名等仅作为评审参考之一。业绩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成果、软件著作权、技术报告、软课题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或调试报告、工程试验报告、标准规范制定、行业工法等,对重大原创性业绩成果可“一票决定”。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不作为职称申报和评审的前置性必备条件。
3. 实行省、地区和单位评价标准相结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辽宁省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附后)。省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和各地可根据本行业、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广泛征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意见,制定行业和地区评价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评价标准。地区和单位评价标准不得低于省评价标准。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特别是民营企业参与制定评价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 丰富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社会和业内认可。综合采用考试、评审、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经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自主评审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更加具有针对性和科学性评价方式,以用为本、精准评价。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工程技术人才,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能力要求。涉密领域工程技术人才按照国家要求执行。
2. 畅通评价渠道。坚持打破户籍、地域、身份等制约,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的评审渠道,只要符合申报条件,均可申报参加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所属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积极探索通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商联、行业协会联合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受理非公有制领域工程技术人才职称申报。非面向单位、系统内部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向非公有制领域工程技术人才平等开放。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不断完善职称社会化申报渠道,建立职称申报兜底机制,确保非公有制领域工程技术人才平等参与职称评审。
3. 建立绿色通道。鼓励工程技术人才服务我省工业振兴,围绕辽宁工业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发展战略,以建设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为目标,潜心研究、攻坚克难,在改造升级“老字号”,深度开发“原字号”,培育壮大“新字号”中突破“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及前沿技术、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引领新兴行业技术发展、为本领域作出重大贡献的工程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根据能力水平和突出业绩,直接申报相应层级的职称。
(四)与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
1. 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制度有效衔接。结合工程技术领域人才需求和职业标准,提高工程教育质量,加快重点行业、重要专业人才培养。强化协同育人理念,充分发挥企业等用人单位的重要作用,通过校企合作办学等方式,促进评价标准与培养标准深度融合。工程技术人才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水平。
2. 实现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工程技术人才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按照岗位结构比例进行推荐或评审。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工程技术人才从事相关岗位工作。健全考核制度,强化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才能上能下。加强引导非公有制单位将职称评审结果与工程技术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并作为确定岗位、考核、晋升、绩效、薪酬等的依据。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 建立健全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继续实行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制度,全省工程系列各层级评委会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核准备案。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价能力建设,建立评审专家审核、备案、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单位推荐、社会征集、分级使用、随机抽取、严格监督”原则。注重遴选能力业绩突出、声望较高的同行专家和活跃在生产一线的工程技术人才担任评委,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学会协会、企业的专家入库。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应及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
2. 继续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持续深化职称工作领域“放管服”改革,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自主评审单位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职称评审结果的统计和查询验证工作。
3. 转变监督管理方式。建立职称评审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强化单位自律和外部监督。畅通意见反映渠道,对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核查,及时妥善处理。评审机构未认真落实职称评审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情节严重或导致不良影响的,或制度缺失、管理混乱、评审质量不高、社会反响较大的,视情况给予责令限期整改、暂停评审工作、收回评审权,并依法追究责任。
(六)优化公共服务
1. 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推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建立和完善职称评价服务平台,提供便捷化服务,进一步减少纸质材料,缩短办理时限,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优化审核、评审程序,减轻工程技术人才评审负担。探索项目评审、人才评价和机构评估等相关业务统筹,加大申报材料和业绩成果信息共享,实行材料一次报送、一表多用。努力提升服务质效,加快实现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信息跨地区在线核验。
2. 坚持国内各地区(单位)职称认可。凡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成立的职称评审委员会所评定的职称,原则上予以承认,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凡在非本省所属单位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称的人员流动到本省所属单位后,用人单位可参考调入人员已取得的职称,按照岗位要求择优录用或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3. 加强工程师资格国际互认。根据国家文件精神和具体要求,按照《华盛顿协议》框架规则,在健全完善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基础上,在条件成熟的工程技术领域探索开展工程师资格国际互认。以国际工程联盟(IEA)、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等国际组织为平台,主动参与国际工程师评价标准制定,加强工程技术人才国际交流。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委和政府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各地及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在政策制定、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等方面做好统筹协调,确保我省改革具体措施落到实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工程系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具体负责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标准完善、措施细化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协同发力、形成合力,以过硬的业务本领狠抓落实,确保改革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精心组织,稳慎实施。各地及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本实施意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订完善本地区、本行业的评审标准、评价办法等政策措施,合理设置政策的过渡期。相关评审部门可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先期试行。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积极完善工作预案,对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认真研判、妥善解决,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同时也要认真总结经验,为提升改革效果和质量打下良好基础。
(三)加强宣传,营造环境。各地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引导工作,充分调动工程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引导工程技术人才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和鼓励创新的人才成长环境。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机械、材料、冶金、电气、电子、信息通信、仪器仪表、能源动力、广播电视、控制工程、计算机、自动化、建设、土木、水利、测绘、气象、化工、地质、矿业、石油与天然气、纺织、轻工、交通运输、船舶与海洋、航空宇航、兵器、核工程、林业工程、城乡规划、风景园林、环境、生物、食品、安全、质量、计量、标准化等领域和无人机科学与工程、快递工程、医药工程、安防工程、数据科学与工程、机器人科学与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工业设计、科技成果转化、技术经纪、网信工程等新兴业态的工程技术人才。
附件:辽宁省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5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处)
附件
辽宁省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快推进新时代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进一步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充分释放和激发广大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提升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能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以品德、能力、业绩和贡献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考察参评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突出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将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与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在我省工作1年以上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开展的职称评审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第五条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考核期内年度考核综合结果均达到合格。
第六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第八条 本专业领域相关技术人才申报各层级职称评审,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评定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还应具备相应条件要求。
第三章 技术员
第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所在单位考察合格。
2. 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申报。
第十条 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辅助工作的能力,能够完成岗位职责任务。
第四章 助理工程师
第十一条 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
2.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所在单位考察合格。
3.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4. 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5. 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申报。
第十二条 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掌握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处理一般性技术问题,指导技术员开展工作,较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
第五章 工程师
第十三条 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
2.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 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申报。
第十四条 专业理论知识条件。
1. 熟练掌握并能够运用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技术开发及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技术报告或研究成果。
2. 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
第十五条 工作经历和能力条件,应在任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独立承担一般难度的研究设计任务或解决专业技术领域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2. 完成比较复杂产品的开发。
3. 正确运用通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4. 参加中等规模项目工作,并在其中独立承担某一方面工作;起草立项报告,提出研究设计方案;独立编写技术文件、工程总结,并能校正或审核技术文件。
第十六条 业绩成果要求,应在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3项以上条件:
1. 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
2. 参与市(厅)级以上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战略决策等相关政策、标准、规范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3. 参与完成单位内部立项的重大项目1项以上或重点项目2项以上,取得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4. 主持制定单位内部管理标准、发展规划、工艺流程等技术文件1项以上,实施成效明显。
5. 发表在本领域的研究成果1项以上。
6. 独立撰写技术研究报告1篇以上,引用数据齐全、结论正确,具有应用价值,并经2名本领域具有高级职称专家出具评议证明。
7. 获得1项以上下列授权(登记)知识产权成果之一,取得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1)发明专利;
(2)实用新型专利;
(3)外观设计专利;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第十七条 破格申报评审条件。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3年,在达到正常晋升的专业技术理论要求、工作经历与能力要求,工作业绩和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 获省(部)级科技奖励或相当奖励1项以上。
2. 在应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奖励。
3. 满足第十六条业绩成果要求的4项以上,并经2名本领域具有高级职称专家推荐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第六章 高级工程师
第十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博士学位,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 具有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3. 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申报。
第十九条 专业理论知识条件。
1.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知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发现、分析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能熟练运用本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 能够指导、培养工程师或研究生工作和学习。
第二十条 工作经历和能力条件,应在任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在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中,对解决关键技术或复杂工程问题起重要作用,取得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2. 主持单位内部立项的重大新产品研发或工程项目,取得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3. 主持企业或参与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研究制定;或主持编写企业关键技术或产品发展规划、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产品的调研报告及可行性分析论证报告,并得到实施。
4.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组织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业绩优秀或作为主要发起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第二十一条 业绩成果要求,应在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3项以上条件:
1. 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以上或相当奖励。
2. 完成省(部)级研究课题2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和市(厅)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
3. 参与省(部)级以上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战略决策等相关政策、标准、规范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4. 主持完成单位内部立项的重大项目1项以上或重点项目2项以上,取得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5. 主持单位内部管理标准、发展规划、工艺流程等标准制定2项以上,实施成效显著。
6. 发表在本领域的研究成果1项以上,获得同行专家认可。
7. 独立撰写技术研究报告2篇以上,引用数据齐全、结论正确,具有应用价值,并经2名本领域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出具评议证明。
8. 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下列授权(登记)知识产权成果之一,并取得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1)发明专利1项以上;
(2)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3)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以上。
第二十二条 破格申报评审条件。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满3年,在达到正常晋升的专业技术理论要求、工作经历与能力要求,工作业绩和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 作为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或相当奖励项目1项以上。
2. 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级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项目2项以上。
3. 在应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4. 满足第二十一条业绩成果要求的4项以上,并经2名本领域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推荐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章 正高级工程师
第二十三条 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2. 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申报。
第二十四条 专业理论知识条件。
1. 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全面掌握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行业发展前沿水平能力,在相关领域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关键技术突破或其他创新性成果,推动了本领域发展。
2. 能够指导、培养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工作学习。
第二十五条 工作经历和能力条件,应在任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在省(部)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中,对解决重大技术问题起关键性作用,技术成果具有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2. 在国家级高水平课题研究中,对解决关键技术难题起重要作用,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具有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3. 主持研究制定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并颁布实施。
4. 解决技术难题,主持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等的设计、研发和运营,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组织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业绩突出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第二十六条 业绩成果要求,应在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2项以上条件:
1. 作为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等,其成果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或相当奖励1项以上。
2. 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国家级项目或省科技重大专项1项以上,或完成省(部)级项目或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研发)项目2项以上,具有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3. 作为负责人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等创新成果的开发、转化或运营方面业绩突出,取得特别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4. 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本领域的研究成果1项以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5. 主持研制本领域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6. 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下列授权(登记)知识产权成果之一,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1)发明专利1项以上;
(2)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3)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以上。
第二十七条 破格申报评审条件。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满3年,在达到正常晋升的专业技术理论要求、工作经历与能力要求,工作业绩和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 作为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相当奖励)2项以上。
2. 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国家级项目或省科技重大专项2项以上;或省(部)级项目或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研发)项目3项以上。
3. 在应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绿色通道申报评审条件。对服务我省工业振兴,围绕辽宁工业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的发展战略,以建设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为目标,做出突出贡献的工程技术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通过绿色通道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职称。
1. 突破“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及前沿技术、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引领新兴行业技术发展、为本领域作出重大贡献的工程技术人才,重大原创性技术成果经同行专家评价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市场认可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2. 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其原创性技术成果获得国际同行专家认可,且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成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三十条 本标准所涉及的奖励、项目、论著、专利等业绩成果,均指参评人员取得现职称后获得的,同一成果获得多项奖励的只计算最高奖,不重复计算。
第三十一条 职称评审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审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自主确定。
第三十二条 参评人员所学专业与报评专业不相近的,需提供与报评专业相近的继续教育证明。
第三十三条 中直单位、外省市等所属专业技术人才委托本省职称评审的,须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同意,并由具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的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或相应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相应委托评审函。中直机关各部委的项目及奖励按省部级对待;中直机关下属的司局和省直各厅局的项目及奖励,按市厅级对待。
第三十四条 由单位驻派国外工作(满两年,不含已回国)的参评人员和由政府选派的援疆援藏参评人员,在援外和选派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参加职称评审的,出具有效证明后,可按现行标准条件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参评时,可免答辩。
第三十五条 标准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的,均含本数量级别。
第三十六条 本标准中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1. 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等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2. 资历:是指从取得现职称起至申报当年为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截止时间点以每年度通知为准,按周年计算。
3. 主持:是指领导项目团队开展工作,在项目工作中起到主导和带头作用。主持人对项目负总责,一般指项目的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
4. 研究成果(论文):是指在具有CN、ISSN刊号的正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主要指(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hinese Science Citation Database,简称CSCD)、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hinese 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简称CSSCI)、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科学引文索引(Science Citation Index, 简称 SCI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 简称 SSCI)、工程索引(The Engineering Index,简称EI)、科技会议录索引(Index to Scientific & Technical Proceedings,简称ISTP)中收录的期刊论文等。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学术期刊论文,增刊、论文刊物的征稿通知、清样稿以及无ISBN统一书号的论文集不作为评审依据。
5. 研究成果(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著作,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6. 科研项目(课题)、重点工程项目、攻关项目、技术创新项目(简称项目)专业范围应与报评专业相同或相近。
(1)国家级:是指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软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等立项项目或相当项目;
(2)省(部)级:是指省科技重大专项、省重点研发计划、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社会科学基金、省软科学基金、省政府智力成果采购项目、省重大调研课题基金、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等立项项目;
(3)市(厅)级:是指市(厅)级政府部门、主管部门等立项项目;市是指副省级和省辖市,不含直辖市和县级市。
7. 业绩成果中取得的经济效益:是指应用已完成的业绩成果所取得的经济效益情况,如:院校、科研院所技术合同收入;企业应用已完成的业绩成果销售收入、节约成本等。
8. 业绩成果中取得的社会效益:是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9. 奖项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主要以科学技术进步奖所规定的人数为衡量标准。
10. 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
11. 本标准所指国内或国际水平,若无有效证明材料,由评委会评议和认定。
12. 前沿技术及战略新兴产业:按照国家及我省政策文件执行。
第三十七条 已取得工程系列其他职称的人才,在符合转评专业的企事业单位中工作满1年以上,可参加转评同级别职称评审;符合高一级别职称条件的,也可申报高一级别职称评审。
第三十八条 破格申报相应层级职称仅允许打破学历条件或资历条件之一,不允许同时打破。
第三十九条 绿色通道采取常年申报,不限额推荐,由相应评委会择期组织评审,不设置评审通过率。
第四十条 不得申报职称评审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40号)》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社规〔2020〕3号)要求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标准未提及的有关职称工作政策等问题,按现行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由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正高级工程师评审标准不再按照《辽宁省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辽人〔2007〕38号)执行,《辽宁省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辽人社职〔2016〕23号)、《辽宁省工程系列无人机科学与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试行)》(辽工信明电〔2019〕252号)同时废止。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1年5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