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媒体分享
搜索

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发展质量的实施意见

2021-09-18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以及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证监局《关于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金管〔2020〕47号)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省政府深入实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凤凰行动”计划(2021—2025 年)要求,做大、做强、做优我市上市公司,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引导上市公司固本强基规范发展

(一)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督促上市公司完善和优化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的规章制度,保障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团队及相关人员依法合规运作;约束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督促履行诚信义务,理顺国有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关系,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强化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升上市公司财务规范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鼓励建立董事会和投资者的良好沟通机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国资委)

(二)强化上市公司主体责任。引导上市公司增强规范利用资本市场的意识,进一步强化控股股东的“红线”和“底线”意识。倡导上市公司遵纪守法、稳健经营,不断提升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发展质量,鼓励上市公司积极分红。引导董监高等人员勤勉尽责,专业敬业,敬畏市场和投资者。鼓励上市公司增强爱国情怀,承担社会责任,在全社会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三)强化上市公司董监高资本市场教育。对接中国证监会及沪、深交易所等专家,开展上市公司董监高资本市场业务知识的更新教育;建立长效培训机制,发挥长三角资本市场基地联盟温州分中心作用,积极开展相关培训活动,引导上市公司充分运用好资本市场工具。(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二、鼓励上市公司做大做强

(四)鼓励上市公司创新发展。支持上市公司发挥主体作用,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增强核心竞争力。鼓励上市公司参与市内招投标项目,支持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企业自上市年度起3年内,年实缴税收增速超过全市税收增速的给予连续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当年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比上年新增超过10%部分的50%确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税务局)

(五)鼓励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支持上市公司围绕主业开展上下游产业链资源整合,加速产业链的强链补链畅链护链,提升上市公司研发、设计、品牌等核心环节能级,打造产业龙头。鼓励上市公司开展以获取高端技术、品牌、人才和项目跨境并购。上市公司对外实施并购重组并达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上市公司投资市内企业3000万元以上,市内企业成功上市的,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对出资上市公司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六)支持上市公司用好再融资工具。鼓励上市公司建立各种有效激励、分配机制。引导上市公司进一步优化财务结构,通过定向发行、配股、优先股、债转股和可转债、公司债、绿色债、资产证券化融资(ABS)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提升公司资本运作能力。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且融资额50%以上投资温州的,给予该轮融资规模1‰、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鼓励各类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产业引导基金等参与上市公司再融资。(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

三、增强上市公司发展的要素保障

(七)加大对上市公司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上市公司的金融支持,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银团贷款业务,提供多元化金融产品,优先满足上市公司优质项目和并购重组融资需求。(责任单位:温州银保监分局、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

(八)鼓励上市公司招才引智。鼓励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留住优秀人才。因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获得的股权,通过证券机构减持后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由财政部门按80%的比例予以奖励。加强上市公司董秘、财务总监等人才队伍建设,将上市公司董秘纳入温州市管理优秀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在同一上市公司连续工作满3年(含上市前)的董秘,当年工资薪酬超过30万元的,参照其个人薪酬所得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的80%给予财政补贴。获得沪深交易所信息披露A级的上市公司董秘或浙江省年度优秀董秘享受温州市E类人才政策待遇。(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九)加强上市公司资源要素保障。对上市公司技术改造、智能化提升等项目的审批开辟“绿色通道”,在重点科研计划、科技成果转化、研发经费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推进科技创新项目快速产业化和做大做强。加强上市公司经营发展用地、排污等各类要素保障,降低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成本;优先保障上市公司定增投资项目立项、安评、环评、消防等方面需求。(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十)优化上市公司服务。完善领导干部联系上市公司机制。加强与证监会、浙江证监局、沪深交易所的联系对接,帮助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争取相关支持。上市公司所在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优先帮助上市公司争取“国字号”“省字号”和市级相关荣誉,对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在评先评优等相关荣誉时优先考虑。邀请上市公司董事长或实际控制人出席重要会议,组织开展上市公司董秘联谊活动,开展“走进上市公司”活动,加强与上市公司的联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的作用,进一步挖掘上市公司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营造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的良好环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企业上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四、防范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十一)引导上市公司合规经营健康发展。上市公司所在地政府及时掌握关注辖区上市公司运营情况和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对于出现多元化经营、违规经营等可能影响上市公司发展的行为,要及时做好风险提示。压实上市公司风险化解主体责任,切实加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法治意识和防风险意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十二)切实防范股权质押及违规风险。密切关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情况,引导高股质上市公司及时降低股权质押比例,积极防范流动性风险;对于因股权质押比例过高而陷入流动性困难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要积极开展自救工作,属地政府要帮助做好纾困工作。支持银行、证券、保险、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化解,帮助上市公司摆脱困境。将金融机构对上市公司的纾困支持情况纳入金融业考核。鼓励担保公司对上市公司纾困提供担保。(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银保监分局)

附件:附则

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温州市财政局

2021年8月16日  

附件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文中所指上市公司(企业)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均在温州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

2.关于奖补资金用途、拨付和兑付时间。奖补资金用于支持上市公司(企业)高质量发展。企业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含市、区两级)以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为上限。各奖补项目组织申报时间以具体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原则上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限时办理。奖补资金除正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承担外,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3.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4年 12 月 31 日。本意见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除此之外新申请的奖补项目,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意见也作相应调整。

 


 

相关园区政策
在线咨询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