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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潍坊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9-15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保障制度,规范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我们结合潍坊实际,制定了《潍坊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潍坊市财政局

                        2021年5月12日

  潍坊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

  规范高效,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潍政字〔2019〕16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潍政发〔2020〕3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是指市政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在留足全市支付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和应对失业风险资金基础上,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安排用于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专项资金。

  如国家、省出台涉及上述资金管理的政策法规或取消东部七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调整资金管理政策。

  第三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潍坊市财政局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潍财社〔2019〕1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按照现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使用层次,市级统筹,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第五条 市县两级要统筹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就业补助

  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形成支持就业创业资金合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失业保险基金备付能力不足、无法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足额安排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时,可以通过增加一般公共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专款专用,资金申领程序要科学、严密,支付程序要阳光、透明、快捷,要与就业补助资金

  分账管理,严格按规定用途、范围和程序使用。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七条 根据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状况,具备条件时可以从市级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基金中统筹安排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第八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业训练营补助、创业典型人物奖励(创业大赛奖补)、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运营补贴和创业孵化补贴、乡村振兴劳务基地一次性奖补、家庭服务业职业培训市级示范基地奖补、创业服务补助、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市县两级可统筹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用于落实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补贴对象及申请、审核、拨付程序按照《潍坊市财政局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潍财社〔2019〕1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且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对科技型小微企业创业人员提高到2万元;对首次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18年1月1日以后注册),正常经营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创业人员,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2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所需材料中的财务报表,更换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

  小微企业认定按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小微企业名录进行查验比对,划型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下同)。

  第十条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个人和小微企业承担,剩余部分按规定贴息。对当年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含中央及省市县政府出台的扶持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奖补资金的市级承担部分,由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或财政预算资金安排;市县(区)两级分担比例、具体扶持内容及资金申请拨付办法,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具备条件时,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地实际,可探索进行市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及市级创业型街道(镇)、创业型社区培育和评估认定工作,并给予适当奖补,具体办法届时另行制定,所需资金从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

  第十二条 创业训练营补助。选拔有持续发展和领军潜力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开展以一对一咨询、理论培训、观摩实训和对接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创业训练营活动。创业训练营按照每人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承担市级创业训练的机构申请创业训练营补助时,应提供培训人员报名申请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和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等资料,经市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三条 创业典型人物奖励(创业大赛奖补)。对每年新评选的“潍坊市十大返乡创业农民工”“潍坊市优秀创业导师”、“潍坊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奖者分别给予一定奖励;对“潍坊市创业大赛”“潍坊市乡村振兴创业大赛”获奖者,根据获奖等次(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由高到低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列支。创业典型人物奖励资金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支付到获奖人员个人银行账户。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创业大赛活动的,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

  第十四条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运营补贴和创业孵化补贴。对经年度考评合格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根据运营情况给予最高10万元的运营补贴,具体考评办法和资金拨付办法另行制定。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运营补贴主要用于为入驻单位(实体)提供创业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减免以及管理运行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对各地依法设立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按照实际孵化成功(在基地园区内注册登记的新办企业,孵化期1年以上,并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园区后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企业户数给予每户l万元的创业孵化补贴,每个基地、园区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运营补贴和创业孵化补贴所需资金可统筹使用,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

  第十五条 乡村振兴劳务基地一次性奖补。根据国家、省市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部署要求,认定一批吸纳乡村低收入人员的乡村振兴劳务基地,给予一次性奖补,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

  第十六条 家庭服务业职业培训市级示范基地奖补。评审认定家庭服务业职业培训市级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标准为每家示范基地5万元,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用于基地项目培训及规范化、职业化发展,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七条 创业服务补助。根据创业服务效果,对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返乡创业服务站、创业导师给予补助,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每年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扶持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的使用参照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管理与控制

  第十九条 加强信息审核。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上述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市县两级通过部门内部、系统内部或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可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加强预算管理。市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要求和程序,根据各县(市区)资金需求情况,编制全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预算,经审核后列入年度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加强预算执行。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资金使用要求对有关支出项目进行审核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补助资金文件,从市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市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后,按规定支付给补贴、奖补资金申请人(单位)或转拨至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市县两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完善预算执行责任制,及时审核拨付资金,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强化资金绩效管理,对绩效低下项目及时清退。

  第二十二条 加强决算管理。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年度结束后,要认真做好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年度使用情况和说明,确保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市县两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支出列入失业保险基金决算“其他促进就业支出”,并在相应明细附表中填列,按规定报送上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二十三条 加强绩效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绩效管理。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同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预算安排与创业带动就业扶持项目设置重要依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不得用于部门(单位)

  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支出。个人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奖励资金,具体用途由申请人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市县两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并及时进行通报,共同研究解决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违规使用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存在以下

  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相关信息记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用途的;

  (三)擅自改变支出范围和标准的;

  (四)虚报、冒领、骗取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本办法施行前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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