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市本级预算民生保障及重点政策情况
政策名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政策
主管部门:市卫健委
立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9号)、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好基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政策>的通知》(潍财社〔2013〕13号)、《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4〕139号)
政策实施时间:2010年起
年度预算:711万元
年度绩效目标: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省统一规划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覆盖率10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药品中基本药物数量占比≥80%;零差率销售药品占比100%;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持续实施。
政策简介:
(一)主要内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我市从2010年12月31日起,在全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纳入省统一规划的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在没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乡镇和社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落实基本药物制度,确保每个乡镇、社区都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各地政府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和实行绩效工资等因素,在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人事分配制度等综合配套改革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筹资补偿机制。
(二)补助范围。全市各县市区基层医疗机构及村卫生室
(三)补助标准。一是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396万元。2021年,我市所有政府办乡镇卫生院推行基本药物制度,市级按分类奖补的原则,对寿光、诸城、安丘(省管县)不补助,对昌邑、昌乐、青州、高密补助8%(按省测算办法),对临朐补助15%(按省测算办法),约需资金396万元。二是省规划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补助315万元。根据潍财社〔2013〕13号文件要求,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省统一规划村卫生室,按照每个村卫生室服务2000人,配置2名乡村医生,每名乡村医生每年补助不低于6000元给予补助。目前,我市纳入省统一规划设置的村卫生室共4454个。建议市对中心城区,按20%补助(扣除省负担后市、区5∶5分担)152.52万元;对县市,诸城、寿光、安丘不补助,临朐(369个)按15%补助约54.64万元,青州、高密、昌邑、昌乐(4个县共1114个)按8%补助约106.9万元。市级约需负担资金315万元。
(四)补助程序。市级按照服务人口数下达到县市区,由县市区卫健部门下达到基层医疗机构及村卫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