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高频便民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高频便民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阳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高频便民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减证便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2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高效便民、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行政机关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和高频便民事项时实行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前提,以信息共享为支撑,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手段,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新治理模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证难等问题。
2021年12月底,围绕与企业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的证明事项,重点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项目审批等领域实行告知承诺制;2022年12月底前,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外,原则上全部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2021年6月底,行政机关在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过程中,在辽宁自贸试验区开展的“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应施尽施”原则,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实行告知承诺。
2021年6月底,行政机关在办理高频便民事项过程中,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事项外,高频便民事项全部实行告知承诺(不包括即办类事项)。
二、主要任务
(一)编制和公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编制《辽阳市市直证明事项清单》(151项)、《辽阳市市直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39项),各有关单位根据《清单》及时调整完善办事指南。《清单》要通过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网对外公布,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动态调整。各县(市)区暂时无法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书面说明理由,与已公布的清单和目录一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配合单位:市营商局
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完成时限:2021年6月30日前
(二)编制和公布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编制《辽阳市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18项),各有关单位根据《清单》及时调整完善办事指南。《清单》要通过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网对外公布,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动态调整。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林草局、市行政审批局、辽阳海关等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完成时限:2021年6月30日前
(三)编制和公布高频便民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编制《辽阳市市直高频便民事项清单》(139项)、《辽阳市市直高频便民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20项)。各有关单位根据《清单》及时调整完善办事指南。《清单》要通过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网对外公布,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动态调整。
牵头单位:市营商局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烟草专卖局等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完成时限:2021年6月30日前
(四)规范告知承诺的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和高频便民事项,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材料,或者按照一般程序办理行政事项。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林草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市烟草专卖局、辽阳海关等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五)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根据本级政府公布的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及相关要求,修改完善本部门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通过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布,方便申请人获取、下载。
1.申请、告知。适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行政事项的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表、告知书、承诺书及必要要件时,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下列内容:事项设定依据;法定条件;必须提交的材料;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承诺的期限和效力;监督和法律责任;诚信管理。行政机关对申请人在网上申请的告知承诺事项,应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在线办理。因涉密等原因无法实现网上申请或者网上流转的,按规定流程开展线下告知承诺制工作。
2.承诺。适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行政事项的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同意将承诺书公开,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承担被撤销涉企经营许可决定所造成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对涉企经营许可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失及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作出承诺的申请人为法人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作出承诺的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当由本人在承诺书上签字。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署的告知承诺书书面递交、在线提交或者邮寄给行政机关。采取委托代理方式作出承诺的,按照委托代理规定执行。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签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行政机关存入档案,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3.决定。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后,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必须当场作出决定,现场或者网上颁发相关证照;对涉及现场踏勘、技术审查、专家评审、听证论证等不能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在承诺期内作出审查决定。
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的涉企经营许可证件,行政机关应当在证件上注明:“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该涉企经营许可证件,并承诺未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相关活动”。
4.数据推送。在作出准予审批决定后,行政机关应当将告知承诺书、申请材料和颁发证照,通过辽阳市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时推送告知监管部门。告知承诺书信息同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辽宁辽阳)。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林草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市烟草专卖局、辽阳海关等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六)推进告知承诺制事项线上运行。行政机关及时完成告知承诺制事项要素信息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录入工作,实现告知承诺制事项线上线下同标准受理、无差别办理。
牵头部门:市营商局
配合单位:新型智慧城市“数字辽阳”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林草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市烟草专卖局、辽阳海关等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完成时限:2021年7月31日前
(七)建立信用监管机制。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辽宁辽阳)、“互联网+监管”平台和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将履约践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加强告知承诺等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对违反承诺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记入申请人的诚信档案,调整信用评级。通过公示失信名单等手段,开展失信联合惩戒。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依法依规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信息安全。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市营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发展和创新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新型智慧城市“数字辽阳”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市林草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市烟草专卖局、辽阳海关等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八)加强事前防控、事中事后监管。各县(市)区、各部门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做好日常监管和核查,维护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要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各级行政审批局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各级监管部门要落实行业监管主体责任,各级行政审批局要建立“双向告知”和协作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改革落地见效。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市林草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市烟草专卖局、辽阳海关等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九)实现数据资源联通共享。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加快打通数据壁垒,全力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归集、整合、共享,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共享互认和业务协同。要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辽宁辽阳)、“互联网+监管”平台等查询、收集相关数据,实现部门间告知承诺制事项信息数据共享。对于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共同需要的信息资源,应当依据整合共建原则,实现基础数据统筹管理、及时更新,在行政机关间实现无条件共享。对于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的,可以请求相关行政机关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要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无故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牵头单位:新型智慧城市“数字辽阳”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林草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市烟草专卖局、辽阳海关等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和各部门的主要责任人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上级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带动引领作用,指导、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实施告知承诺制。
(二)加强分工协作。建立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新型智慧城市“数字辽阳”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济发展和创新服务中心组成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各牵头部门按照工作分工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
(三)加强培训宣传。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要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座谈研讨,针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交流,共同推动告知承诺制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闻发布会、新媒体等方式,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等,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营造良好氛围。
(四)加强督促检查。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和年底绩效考核。市政府将通过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等方式适时组织开展督促、指导、检查,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推动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地见效。
附件:1.辽阳市市直证明事项清单
2.辽阳市市直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
3.辽阳市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
4.辽阳市市直高频便民事项清单
5.辽阳市市直高频便民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
6.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7.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高频便民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附件1
辽阳市市直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部门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事项 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 |
材料 要求 |
暂不实行 理由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
1 |
市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 工作者执业许可210100147001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章 执业条件 第六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
规章 |
纸质 |
纠错成本较高 |
2 |
无刑事犯罪证明 |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 法定代表人210100145008 变更、注销登记210101614000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修订。 |
法律 |
纸质 |
||
3 |
资产证明 |
律师事务所设立 许可 210100132001 |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4.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
法律 |
纸质 |
纠错成本较高 |
|
4 |
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或开户行 注册资产凭证 |
律师事务所变更 许可-组织形式 变更 210100132008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九章(八)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程序第三十五条(六)分所的名称,分所住所证明和资产证明。 |
规章 |
纸质 |
纠错成本较高 |
|
5 |
市司法局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报告 |
律师事务所(分所) 注销许可210100132004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得受理新的业务。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 |
规章 |
纸质 |
纠错成本较高 |
6 |
符合经济困难条件的证明 |
对公民法律援助 申请的审批1121100000118078763210500027000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
法规 |
纸质 |
无纠错机会 |
|
7 |
市教育局 |
申请人思想品德 鉴定表 |
教师资格认定11211000001180656A3210100037000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五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
规章 |
纸质 |
|
8 |
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 检查合格证明 |
教师资格认定11211000001180656A3210100037000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第八条中的第(三)点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
规章 |
纸质 |
直接关系 人身健康 |
|
9 |
市教育局 |
县区级(含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
普通高中学生学籍 异动办理 -普通高中学生 休学办理11211000001180656A3210700328004 |
《辽宁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辽教发〔2008〕9号)第8条因户籍迁移外省、市、县或我省、市、县的学生可予转学。第17条学生因伤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可以休学。第18条因伤病休学的,须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提交县区级(含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第19条学生休学期限为1学年,连续休学最多不超过2年。 |
规章 |
纸质 |
直接关系人身健康 |
10 |
市教育局 |
县级以上医院 诊断书(康复诊断) |
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异动办理 -普通高中学生 复学办理11211000001180656A3210700328005 |
《辽宁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辽教发〔2008〕9号)第20条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提前复学的,由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须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学校批准,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即可复学。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编入相应年级就读。学生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二周,向学校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继续休学。连续休学二年以上,若无特殊情况,学籍予以取消。 |
规章 |
纸质 |
直接关系人身健康 |
11 |
因病或伤退学的 提供县区级以上 医疗机构证明 |
普通高中学生学籍 异动办理 -普通高中学生 退学办理11211000001180656A3210700328006 |
《辽宁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辽教发〔2008〕9号)第22条学生因患不可治愈的重症或患慢性疾病长期休学,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须有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学生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可以退学。第23条学生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退学。第24条自动退学。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6周或累计旷课8周及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经学校报请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
规章 |
纸质 |
直接关系人身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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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市科技局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外国人来华工作 许可 |
【规章】《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第二章“就业许可”第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二)无犯罪记录。 |
规章 |
纸质、电子 |
涉密 |
13 |
健康状况证明 |
外国人来华工作 许可 |
【规章】《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十一条(五)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 |
规章 |
纸质、电子 |
涉密 |
|
14 |
市水利局 |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证明 |
涉及的行政事项名称: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11211000001180568U3210100366000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1号) |
部门 |
纸质、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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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市民政局 |
业务主管单位意见 |
公开募捐资格审批11211000001180330L3210100127000 |
|
规章 |
纸质 |
涉及公共安全和金融业 审慎监管 |
16 |
市民政局 |
业务主管单位意见 |
慈善组织认定11211000001180330L3210700024000 |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8号):第七条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规章 |
纸质 |
涉及公共安全和金融业 审慎监管 |
17 |
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准予登记或予以认定的 证明材料(复印件) |
慈善信托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2016年3月16日发布)第四十五条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
法律 |
纸质 |
涉及金融业审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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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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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居住国有 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状况的证明材料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6号)第二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第十二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
法律、 规章 |
纸质 |
涉外纠错 成本较高 |
19 |
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公证人 证明的(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状况的证明材料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6号)第二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第十二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
法律、 规章 |
纸质 |
涉外纠错 成本较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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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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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6号)第二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第十二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
法律、 规章 |
纸质 |
涉外纠错 成本较高 |
21 |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 宣告死亡的证明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6号)第二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第十二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
法律、 规章 |
纸质 |
涉外纠错 成本较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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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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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6号)第二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第十二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
法律、 规章 |
纸质 |
涉外纠错 成本较高 |
23 |
死亡证明、公安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出具的下落不明的证明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6号)第二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第十二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
法律、 规章 |
纸质 |
涉外纠错 成本较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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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市民政局 |
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能够证明生父母双方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文书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6号)第二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第十二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
法律、 规章 |
纸质 |
涉外纠错 成本较高 |
25 |
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还应当提交生父母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生父母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证明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6号)第二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第十二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
法律、 规章 |
纸质 |
涉外纠错 成本较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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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市民政局 |
子女由三代以内 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6号)第二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第十二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
法律、 规章 |
纸质 |
涉外纠错 成本较高 |
27 |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6号)第二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第十二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
法律、 规章 |
纸质 |
涉外纠错 成本较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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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市交通运输局 |
3年内无重大以上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班车、包车、旅游)-设立(含子公司)11211000001180461G32101002550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
法规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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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3年内无重大以上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班车、包车、旅游)-延续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
法规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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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市交通运输局 |
3年内无重大以上 |
道路客运班线(含新增)许可-新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
法规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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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3年内无重大以上 |
道路客运班线(含新增)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
法规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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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市交通运输局 |
3年内无重大以上 |
《道路运输证》 -核发,换发(补发)审验,班车更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
法规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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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客运班线起讫地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经公示 无异议证明 |
《道路运输证》 -核发,换发(补发)审验,班车更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
法规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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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客运班线起讫地 客运站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 实载率证明 |
《道路运输证》 -核发,换发(补发)审验,班车更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
法规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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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市交通运输局 |
3年内无重大以上 |
跨省、市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
法规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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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托运方委托承运 货物的证明材料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省内公路(总重100吨以下) 超限运输许可-省内超限运输审批(Ⅰ类、Ⅱ类)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十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承运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路线和行驶时间。 |
规章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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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托运方委托承运 货物的证明材料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省内公路(总重100吨以下) 超限运输许可-省内超限运输Ⅲ类(总质量100吨以下)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十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承运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路线和行驶时间。 |
规章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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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市交通运输局 |
重型载货汽车的 安装使用动态监控 设备证明材料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含普通货运、专用运输、大件运输)许可-设立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
规章、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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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重型载货汽车的 安装使用动态监控 设备证明材料 |
道路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发、换发、补发、审验、注销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
规章、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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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市交通运输局 |
重型载货汽车的 安装使用动态监控 设备证明材料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含普通货运、专用运输、大件运输)许可-变更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
规章、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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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设立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
规章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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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变更(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经营地址)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
规章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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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市交通运输局 |
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
规章 |
纸质、 |
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 |
44 |
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
规章 |
纸质、 |
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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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
规章 |
纸质、 |
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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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
规章 |
纸质、 |
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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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市交通运输局 |
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经营许可-设立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
规章 |
纸质、 |
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 |
48 |
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经营许可-变更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
规章 |
纸质、 |
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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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经营许可-延续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
规章 |
纸质、 |
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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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生产、销售、使用 或者处置放射性 物品的有效证明 |
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延续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 |
规章 |
纸质、 |
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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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市交通运输局 |
重型载货汽车的安装使用动态监控 设备证明材料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设立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
规章、 |
纸质、 |
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 |
52 |
重型载货汽车的安装使用动态监控 设备证明材料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延续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
规章、 |
纸质、 |
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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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市交通运输局 |
重型载货汽车的安装使用动态监控 设备证明材料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
规章、 |
纸质、 |
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 |
54 |
重型载货汽车的安装使用动态监 设备证明材料 |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设立(含子公司设立)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
规章、 |
纸质、 |
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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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市交通运输局 |
重型载货汽车的安装使用动态监控 设备证明材料 |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变更 (经营范围)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
规章、 |
纸质、 |
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 |
56 |
重型载货汽车的安装使用动态监控 设备证明材料 |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
规章、 |
纸质、 |
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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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市交通运输局 |
重型载货汽车的安装使用动态监控 设备证明材料 |
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核发、换发、补发、审验、注销 (含非经营性)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
规章、 |
纸质、 |
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 |
58 |
3年内无重大以上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驾驶员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
规章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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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3年内无重大以上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
规章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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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市交通运输局 |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 记分周期内没有 记满十二分记录 |
巡游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 |
《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 |
地方性 |
纸质、 |
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 |
61 |
无暴力犯罪证明 |
巡游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 |
《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
地方性 |
纸质、 |
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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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 记分周期内没有 记满十二分记录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核发 |
《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 |
地方性 |
纸质、 |
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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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无暴力犯罪证明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核发 |
《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
地方性 |
纸质、 |
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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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3年内无重大以上 |
经营性道路旅客 运输驾驶员 资格证核发11211000001180461G3210101663000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
规章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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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市交通运输局 |
属地客运站公示 证明 |
裁决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六十二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
规章 |
纸质、 |
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 |
66 |
安装使用动态 |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
规章、 |
纸质、 |
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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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客运站竣工验收 |
客运站站级核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
规章 |
纸质、 |
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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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经相关 部门检査合格的 证明材料 |
全长二十公里以下的地方铁路新建、扩建、大中修工程竣工检查验收 |
《辽宁省地方铁路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2004年第175号)第十条全长二十公里以上的地方铁路新建、扩建、大中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省地铁局会同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全长二十公里以下的地方铁路新建、扩建、大中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市地方铁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检查验收。未经检查验收或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地方铁路,不得投入使用。 |
地方性 |
纸质、 |
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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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市交通运输局 |
环境保护设、水土保持设施、土地复垦工作经相关主管 部门检查合格的 证明材料 |
全长二十公里以下的地方铁路新建、扩建、大中修工程竣工检查验收 |
《辽宁省地方铁路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2004年第175号)第十条全长二十公里以上的地方铁路新建、扩建、大中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省地铁局会同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全长二十公里以下的地方铁路新建、扩建、大中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市地方铁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检查验收。未经检查验收或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地方铁路,不得投入使用。 |
地方性 |
纸质、 |
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 |
70 |
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 |
拟从事省内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服务社会化服务商的备案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第55号令)第十一条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四)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证明材料。 |
规章 |
纸质、 |
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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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 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
规章 |
纸质、 |
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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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市卫生健康委 |
单位出具的从事 职业病诊断、鉴定 工作三年以上证明 |
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核发(—首次申请)、编码:11211000MB0U31840L3210100542001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十六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四)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
规章 |
单位出具的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3年以上证明(纸质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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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近3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 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校验、编码:11211000MB0U31840L3210101515003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证人应持《合格证》、单位审查意见、近3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到原发证机关进行校验。 |
规章 |
近3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纸质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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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市卫生健康委 |
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证明 |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编码:11211000MB0U31840L3210700381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2001年10月27日发布;2018年12月29日第四次修正)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
法律 |
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纸质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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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市行政审批局 |
资金证明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11211000MB0N98774J3210100214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
法律、部门规章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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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市行政审批局 |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 证明材料 |
商品房预售许可11211000MB0N98774J3210100222000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
部门 规章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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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11211000MB0N98774J3210101447004 |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五)企业主要人员社保证明文件复印件; |
部门 规章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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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
农药广告审查11211004001185190D4210100320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25项农药广告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实施。【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农药广告内容审查下放至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法律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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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市行政审批局 |
资金安排计划书 |
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审批11211000MB0N98774J3210100515000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六条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五条除演出经纪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但是,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二)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三)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记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审批下放至市级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
行政 法规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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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市行政审批局 |
外国文艺表演团体名称中含有“国立”“国家”“皇家”等字样,应提供该国注册证明文件并翻译 |
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审批11211000MB0N98774J3210100515000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六条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五条除演出经纪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但是,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二)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三)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记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审批下放至市级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
行政 法规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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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市行政审批局 |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无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证明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11211000MB0N98774J3210100121001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
行政 法规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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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市行政审批局 |
拟任负责人无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11211000MB0N98774J3210100122001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行政 法规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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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市行政审批局 |
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证明 |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11211000MB0N98774J3210100584004 |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2017年修订版)(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第六条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四)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五)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六)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
部门 规章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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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市行政审批局 |
提供近3年未发生二级以上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证明 |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11211000MB0N98774J3210100527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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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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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11211000MB0N98774J3210100520064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 |
部门 规章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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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办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需要提供的资信证明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内资)-变更名称、服务对象、经营形式11211000MB0N98774J3210100519052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 |
部门 规章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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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市行政审批局 |
无违反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的证明 |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11211000MB0N98774J3210100527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
行政法规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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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市行政审批局 |
申请设计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11211000MB0N98774J3210100520064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十五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并附申请设计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
部门规章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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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房地产使用证明 |
公司设立登记:11211000MB0N98774J3210100562290 |
《辽宁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辽宁省政府令290号)第五条:对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住所,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出具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属于非城镇房屋的,提交所在地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乡(镇)政府依法出具的证明。 |
政府规章 |
纸质 |
纠错成本较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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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市民政服务中心 |
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提交的单身声明 |
涉港结婚登记 |
民政部印发《关于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 |
规章 |
电子 |
重要涉外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 |
91 |
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提交的单身声明 |
涉澳结婚登记 |
民政部印发《关于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 |
规章 |
电子 |
重要涉外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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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市民政服务中心 |
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提交的单身声明 |
涉台结婚登记 |
民政部印发《关于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 |
规章 |
电子 |
重要涉外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 |
93 |
市民政服务中心 |
华侨办理结婚登记提交的单身证明 |
涉华侨结婚登记 |
民政部印发《关于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
规章 |
电子 |
重要涉外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 |
94 |
市民政服务中心 |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提交的单身证明 |
涉外结婚登记 |
民政部印发《关于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 |
规章 |
电子 |
重要涉外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 |
95 |
市应急局 |
体检证明 |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11211000696186885N3210100627001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30号)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
规章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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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市应急局 |
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原件) |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复审(延期复审)11211000696186885N3210100627002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30号)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
规章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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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死亡证明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房地一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其他转移登记11211000001180314Y3210700433073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规章 |
纸质 |
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且纠错成本较高除外 |
98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夫妻关系证明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房地一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其他转移登记11211000001180314Y3210700433073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2016年1月1日颁布) 9.3.3申请材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本规范1.8.6的规定提交材料;(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5.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7.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规章 |
纸质 |
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且纠错成本较高除外 |
99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申请人身份变更证明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房地一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变更登记11211000001180314Y3210700433064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2016年1月1日颁布) 9.2.3申请材料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
规章 |
纸质 |
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且纠错成本较高除外 |
100 |
提供死亡证明 |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12211000464501698H3212000830008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法规 |
纸质 |
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且纠错成本较高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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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提供出境定居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
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12211000464501698H3212000830005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四)出境定居的。 |
法规 |
纸质 |
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且纠错成本较高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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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小微企业承诺证明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11211000001180314Y3210700433004 |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九条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按下列管理权限予以批准:第十条取消、停征、减征、免征或者缓征非税收入,以及调整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应当按照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的管理权限予以批准,不许越权批准。 |
规章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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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市委统战部 |
必要的资金证明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11211000001180031N3210100042009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规定,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二)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三)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四)必要的资金证明;(五)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
规章 |
纸质 |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
104 |
必要的资金证明 |
宗教活动场所异地重建审批11211000001180031N3210100042011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规定,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二)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三)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四)必要的资金证明;(五)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
规章 |
纸质 |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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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必要的资金证明 |
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审批11211000001180031N3210100042010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规定,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二)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三)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四)必要的资金证明;(五)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
规章 |
纸质 |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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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市委统战部 |
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批11211000001180031N3210700014000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号) |
规章 |
纸质 |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
107 |
市委统战部 |
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批11211000001180031N3210700014000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号)第十一条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
规章 |
纸质 |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
108 |
市委统战部 |
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公证书、或对住在国有关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及其翻译材料的认证书(原件、复印件) |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考生身份确认11211000001180031N3210700271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
规章 |
纸质 |
涉外风险较大 |
109 |
出入境记录 |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考生身份确认11211000001180031N3210700271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
规章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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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市委统战部 |
证明材料(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章程草案;本宗教的主要经典(书目)、教义、教规和历史沿革资料) |
宗教团体成立前审批11211000001180031N3210100052003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七条第一款:“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第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法规 |
纸质 |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
111 |
材料:(1)变更名称、宗旨、业务范围的,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通过的修改后的章程草案;(2)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3)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审计报告;(4)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提交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接收的意见。(需原件) |
宗教团体变更前审批11211000001180031N3210100052001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七条第一款:“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第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法规 |
纸质 |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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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市委统战部 |
清算报告书(需原件) |
宗教团体注销前审批11211000001180031N3210100052002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七条第一款:“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第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法规 |
纸质 |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
113 |
拟使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场所的,提交场所提供方同意使用的证明 |
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11211000001180031N3210100048000 |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申请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六)拟使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场所的,应当提交场所提供方同意使用的证明。 |
规章 |
纸质 |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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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建设资金说明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11211000001180031N3210100047000 |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三)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四)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材料;(五)建设资金说明。 |
规章 |
纸质 |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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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市委统战部 |
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公证书、或对住在国有关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及其翻译材料的认证书(原件、复印件) |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
规章 |
纸质 |
涉外风险较大 |
116 |
出入境记录 |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11211000001180031N3210700270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
规章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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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市委统战部 |
经费主要来源说明及有关证明文件 |
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审批11211000001180031N3210100054000 |
按照《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提出申请的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的情况介绍,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传承、历史和宗旨,拟举办宗教教育培训的地点、教育培训计划;(二)授课人员的简历、学历证书;(三)教育培训大纲、课程设置情况和所用教材、讲义等;(四)经费主要来源说明及有关证明文件;(五)教育培训场地等基础设施和设备情况说明;(六)管理组织成员和主要负责人情况,有关规章制度。 |
规章 |
纸质 |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
118 |
教育培训场地基础设施和设备情况说明 |
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审批11211000001180031N3210100054000 |
按照《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提出申请的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的情况介绍,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传承、历史和宗旨,拟举办宗教教育培训的地点、教育培训计划;(二)授课人员的简历、学历证书;(三)教育培训大纲、课程设置情况和所用教材、讲义等;(四)经费主要来源说明及有关证明文件;(五)教育培训场地等基础设施和设备情况说明;(六)管理组织成员和主要负责人情况,有关规章制度。 |
规章 |
纸质 |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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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
机动车转移登记210100095025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章第三节第十九条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法规 |
纸质 |
重要涉外 |
120 |
市市场监管局 |
产品检验报告 |
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食品相关产品) |
1.【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对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2.【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对目录内产品实行简化审批程序。一是将发证机关组织的发证前产品检验改为由企业在申请时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3.【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通知》(辽政发〔2019〕6号)三、全面简化审批程序(一)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对继续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17类产品,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改为企业在申请时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检验合格报告。4.【规范性文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质监〔2018〕73号)三、各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窗口或网络等方式接受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包括《全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见附件2)、《告知承诺书》、产品检验报告...5.【规范性文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市监质监〔2018〕190号)三、全面简化审批程度(一)对继续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24类产品,在全国范围内立即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改为企业在申请时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报告应当为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政府监督检验报告当中一类报告,所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项目应覆盖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 |
法律、法规、规章 |
纸质、电子 |
涉及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 |
121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1.夫妻证明(或子女证明)(户口不在一起需提供);2.户口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供养直系亲属无缴费证明(户口不在本省);3.在校证明(18周岁以上需提供) |
在职、退休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认定11211000696186658H3212000391019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辽人办发〔1999〕13号,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经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十六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四)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或者按月领取的救济费。【规范性文件】《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辽劳险字〔1992〕141号)第三条各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是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管理部门,负责政策贯彻实施和监督工作。《关于优化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核等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函〔2020〕291号)三、优化业务受理流程(五)遗属待遇供养直系亲属认定申报材料包括: |
法规 |
纸质、电子 |
无法核验其条件是否符合领取条件,无法确保社保基金安全,风险较大。 |
122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申请人在校生证明(18周岁以上需提供) |
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申请11211000696186658H3212000391004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辽人办发〔1999〕13号,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经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十六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四)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或者按月领取的救济费。【规范性文件】《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辽劳险字〔1992〕141号)第三条各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是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管理部门,负责政策贯彻实施和监督工作。《关于优化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核等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函〔2020〕291号)三、优化业务受理流程(五)遗属待遇供养直系亲属认定申报材料包括: |
法规 |
纸质、电子 |
无法核验其条件是否符合领取条件,无法确保社保基金安全,风险较大。 |
123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5.在校证明(18周岁以上需提供) |
遗属待遇申领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辽人办发〔1999〕13号,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经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十六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四)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或者按月领取的救济费。【规范性文件】《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辽劳险字〔1992〕141号)第三条各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是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管理部门,负责政策贯彻实施和监督工作。《关于优化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核等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函〔2020〕291号)三、优化业务受理流程(五)遗属待遇供养直系亲属认定申报材料包括: |
法规 |
纸质、电子 |
无法核验其条件是否符合领取条件,无法确保社保基金安全,风险较大。 |
124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
【规章】《企业年金办法》第九条: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一)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包含:备案函、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基本情况简表、重点情况说明、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二)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包含材料与(一)同。 |
规章 |
纸质、电子 |
|
125 |
市农业农村局 |
环保证明 |
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
法规 |
电子 |
涉及生态环境保护 |
126 |
市农业农村局 |
环保证明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法规 |
电子 |
涉及生态环境保护 |
127 |
环保证明 |
畜禽屠宰许可证核发 |
《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应当具备待宰间、屠宰间及必要的屠宰设备,有经考核合格的屠宰技术人员和专、兼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符合卫生防疫规定。 |
法规 |
电子 |
涉及生态环境保护 |
|
128 |
环保证明 |
畜禽屠宰许可证核发 |
《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应当具备待宰间、屠宰间及必要的屠宰设备,有经考核合格的屠宰技术人员和专、兼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符合卫生防疫规定。 |
法规 |
电子 |
涉及生态环境保护 |
|
129 |
水源证明 |
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条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
法律 |
电子 |
涉及生态环境保护 |
|
130 |
市发展改革委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设立典当行210100464001 |
《辽宁省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工作指引》(辽金监发〔2021〕1号)—三、申请要件(一)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材料清单 |
省金融监管局文件 |
纸质、电子 |
涉及金融业审慎监管 |
131 |
市发展改革委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变更股权210100464012 |
《辽宁省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工作指引》(辽金监发〔2021〕1号)—三、申请要件(二)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材料清单 |
省金融监管局文件 |
纸质、电子 |
涉及金融业审慎监管 |
132 |
市发展改革委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变更法定代表人210100464009 |
《辽宁省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工作指引》(辽金监发〔2021〕1号)—三、申请要件(二)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材料清单 |
省金融监管局文件 |
纸质、电子 |
涉及金融业审慎监管 |
133 |
市发展改革委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商业保理公司的设立211001125007 |
《辽宁省商业保理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工作指引(暂行)》(辽金监发〔2020〕11号)—三、申请要件 |
省金融监管局文件 |
纸质、电子 |
涉及金融业审慎监管 |
134 |
市发展改革委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商业保理公司变更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211001125002 |
《辽宁省商业保理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工作指引(暂行)》(辽金监发〔2020〕11号)—三、申请要件 |
省金融监管局文件 |
纸质、电子 |
涉及金融业审慎监管 |
135 |
市发展改革委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商业保理公司变更股东及股权211001125005 |
《辽宁省商业保理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工作指引(暂行)》(辽金监发〔2020〕11号)—三、申请要件 |
省金融监管局文件 |
纸质、电子 |
涉及金融业审慎监管 |
136 |
市发展改革委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211001126001 |
《辽宁省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工作指引(暂行)》(辽金监发〔2020〕11号)—三、申请要件 |
省金融监管局文件 |
纸质、电子 |
涉及金融业审慎监管 |
137 |
市发展改革委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融资租赁公司变更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211001126003 |
《辽宁省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工作指引(暂行)》(辽金监发〔2020〕11号)—三、申请要件 |
省金融监管局文件 |
纸质、电子 |
涉及金融业审慎监管 |
138 |
市发展改革委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融资租赁公司变更股东及股权211001126006 |
《辽宁省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工作指引(暂行)》(辽金监发〔2020〕11号)—三、申请要件 |
省金融监管局文件 |
纸质、电子 |
涉及金融业审慎监管 |
139 |
市发展改革委 |
无犯罪证明 |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开业)(11211000001180170D3211000007001) |
《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辽金办〔2008〕11号)二、开业申请受理程序及要件 |
省金融监管局文件 |
纸质、电子 |
涉及金融业审慎监管 |
140 |
市发展改革委 |
信用报告 |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开业)(11211000001180170D3211000007001) |
《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辽金办〔2008〕11号))二、开业申请受理程序及要件《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辽金办〔2008〕11号)"二、开业申请受理程序及要件(四)开业申请要件(附件2) |
省金融监管局文件 |
纸质、电子 |
涉及金融业审慎监管 |
141 |
市发展改革委 |
代办点营业场所、消防、安全证明材料(含消防证明)(1份) |
小额贷款公司的代办点设立(11211000001180170D3211000007010) |
《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1号) |
省政府文件 |
纸质、电子 |
涉及金融业审慎监管 |
142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
行政法规 |
纸质、电子 |
涉及金融业审慎监管 |
142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变更 |
行政法规 |
纸质、电子 |
涉及金融业审慎监管 |
|
143 |
市发展改革委 |
无犯罪证明 |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变更(主发起人变更)审批(11211000001180170D3211000007006) |
《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辽金办〔2010〕1号)二、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变更股权(或股份)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办理,并报请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变更时应提交的材料: |
省金融监管局文件 |
纸质、电子 |
涉及金融业审慎监管 |
144 |
市发展改革委 |
信用报告 |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变更(主发起人变更)审批(11211000001180170D3211000007006) |
《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辽金办〔2010〕1号)二、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变更股权(或股份)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办理,并报请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变更时应提交的材料: |
省金融监管局文件 |
纸质、电子 |
涉及金融业审慎监管 |
145 |
市发展改革委 |
企业出资人法人代表和自然人出资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筹建) |
《关于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申请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辽金办〔2009〕3号)一、筹建申请须出具以下要件 |
省金融监管局文件 |
纸质、电子 |
涉及金融业审慎监管 |
146 |
市发展改革委 |
企业法人出资人及自然人出资人信用报告 |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筹建) |
《关于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申请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辽金办〔2009〕3号)一、筹建申请须出具以下要件 |
省金融监管局文件 |
纸质、电子 |
涉及金融业审慎监管 |
147 |
市发展改革委 |
无犯罪证明 |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变更(非主发起人变更)审批(11211000001180170D3211000007003) |
《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辽金办〔2010〕1号)二、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变更股权(或股份)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办理,并报请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变更时应提交的材料: |
省金融监管局文件 |
纸质、电子 |
涉及金融业审慎监管 |
148 |
市发展改革委 |
信用报告 |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变更(非主发起人变更)审批(11211000001180170D3211000007003) |
《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辽金办〔2010〕1号)二、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变更股权(或股份)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办理,并报请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变更时应提交的材料: |
省金融监管局文件 |
纸质、电子 |
涉及金融业审慎监管 |
149 |
市发展改革委 |
信用信息报告 |
融资担保公司的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第683号)第七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
行政法规、 |
纸质、电子 |
涉及金融业审慎监管 |
150 |
市发展改革委 |
注册地县(区)级或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行核验)、税务和人社部门出具的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证明(1份)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第683号)第七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
行政法规、 |
纸质、电子 |
涉及金融业审慎监管 |
151 |
市发展改革委 |
注册地县(区)级或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行核验)、税务和人社部门出具的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证明(2份) |
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审批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第683号)第七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
行政法规、 |
纸质、电子 |
涉及金融业审慎监管 |
151 |
市发展改革委 |
注册地县(区)级或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行核验)、税务和人社部门出具的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证明(2份) |
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审批 |
行政法规、 |
纸质、电子 |
涉及金融业审慎监管 |
附件2
辽阳市市直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
序号 |
部门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 |
材料 要求 |
承诺方式 |
核查方式 |
风险点 |
防控 措施 |
备注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在线现场 |
频次 |
|||||||||
1 |
市司法局 |
无刑事犯罪证明 |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修订。 |
法律 |
纸质 |
书面 |
现场 |
1 |
申请人虚假承诺 |
1.统一建立信息共享平台;2.在线查询与现场核实结合 |
|
2 |
市教育局 |
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
教师资格认定11211000001180656A3210100037000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五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
规章 |
纸质 |
书面 |
在线、现场 |
一年两次 |
1.造成个人失信行为。2.撤销教师资格。 |
告知当事人承诺与事实不符,愿意承担相应行政处罚和法律责任。 |
|
3 |
市水利局 |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证明 |
涉及的行政事项名称: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11211000001180568U3210100366000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1号) |
规章 |
纸质、电子 |
书面 |
现场 |
1 |
影响农田灌溉 |
做好项目前期论证调研 |
|
4 |
市交通运输局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道路危险货物 运输驾驶员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
规章 |
纸质、 |
纸质 |
现场 |
1次/年 |
3年内有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
定期核查 |
|
5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资格证核发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
规章 |
纸质、 |
纸质 |
现场 |
1次/年 |
3年内有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
定期核查 |
||
6 |
市交通运输局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道路旅客运输 经营许可(班车、包车、旅游)-设立(含子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
法规 |
纸质、 |
纸质 |
现场 |
1次/年 |
3年内有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
定期核查 |
|
7 |
市交通运输局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道路旅客运输 经营许可(班车、包车、旅游) -延续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
法规 |
纸质、 |
纸质 |
现场 |
1次/年 |
3年内有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
定期核查 |
|
8 |
市交通运输局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道路客运班线(含新增)许可-新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
法规 |
纸质、 |
纸质 |
现场 |
1次/年 |
3年内有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
定期核查 |
|
9 |
市交通运输局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道路客运班线(含新增)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
法规 |
纸质、 |
纸质 |
现场 |
1次/年 |
3年内有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
定期核查 |
|
10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道路运输证》-核发,换发(补发)审验,班车更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
法规 |
纸质、 |
纸质 |
现场 |
1次/年 |
3年内有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
定期核查 |
||
11 |
市交通运输局 |
客运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经公示无异议证明 |
《道路运输证》-核发,换发(补发)审验,班车更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
法规 |
纸质、 |
纸质 |
现场 |
1次/年 |
有可能存在异议 |
定期核查 |
|
12 |
市交通运输局 |
客运班线起讫地客运站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实载率证明 |
《道路运输证》-核发,换发(补发)审验,班车更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
法规 |
纸质、 |
纸质 |
现场 |
1次/年 |
无法确定实载率 |
定期核查 |
|
13 |
市交通运输局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跨省、市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
法规 |
纸质、 |
纸质 |
现场 |
1次/年 |
3年内有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
定期核查 |
|
14 |
市交通运输局 |
重型载货汽车的安装使用动态监控设备证明材料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含普通货运、专用运输、大件运输)许可-设立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
规章 |
纸质、 |
纸质 |
现场 |
1次/年 |
车辆无动态监控设备 |
定期核查 |
|
15 |
市交通运输局 |
重型载货汽车的安装使用动态监控设备证明材料 |
道路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发、换发、补发、审验、注销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
规章 |
纸质、 |
纸质 |
现场 |
1次/年 |
车辆无动态监控设备 |
定期核查 |
|
16 |
市交通运输局 |
重型载货汽车的安装使用动态监控设备证明材料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含普通货运、专用运输、大件运输)许可-变更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
规章 |
纸质、 |
纸质 |
现场 |
1次/年 |
车辆无动态监控设备 |
定期核查 |
|
17 |
市卫生健康委 |
单位出具的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三年以上证明 |
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核发 (—首次申请)11211000MB0U31840L3210100542001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十六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四)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
规章 |
纸质、电子 |
书面承诺 |
现场 |
1 |
申请人承诺不实 |
处罚并撤销发放证书 |
|
18 |
市卫生健康委 |
近3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校验11211000MB0U31840L3210101515003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证人应持《合格证》、单位审查意见、近3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到原发证机关进行校验。 |
规章 |
纸质、电子 |
书面承诺 |
现场 |
1 |
申请人承诺不实 |
处罚并撤销发放证书 |
|
19 |
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证明 |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11211000MB0U31840L3210700381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2001年10月27日发布;2018年12月29日第四次修正)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
规章 |
纸质、电子 |
书面承诺 |
现场 |
1 |
申请人承诺不实 |
处罚并撤销发放证书 |
||
20 |
市行政审批局 |
资金证明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11211000MB0N98774J3210100214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
法律、部门规章 |
纸质 |
书面 |
现场 |
1 |
申请人承诺不实 |
撤销 |
|
21 |
市行政审批局 |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材料 |
商品房预售许可11211000MB0N98774J3210100222000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
部门规章 |
纸质 |
书面 |
现场 |
1 |
申请人承诺不实 |
撤销 |
|
22 |
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11211000MB0N98774J3210101447004 |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五)企业主要人员社保证明文件复印件; |
部门规章 |
纸质 |
书面 |
现场 |
1 |
申请人承诺不实 |
撤销 |
||
23 |
市行政审批局 |
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
农药广告审查11211004001185190D4210100320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25项农药广告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实施。【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农药广告内容审查下放至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法律 |
纸质 |
书面 |
现场 |
1 |
申请人承诺不实 |
撤销 |
|
24 |
市行政审批局 |
资金安排计划书 |
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审批11211000MB0N98774J3210100515000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六条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五条除演出经纪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但是,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二)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三)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记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审批下放至市级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
行政法规 |
纸质 |
书面 |
现场 |
1 |
申请人承诺不实 |
撤销 |
|
25 |
市行政审批局 |
外国文艺表演团体名称中含有“国立”“国家”“皇家”等字样,应提供该国注册证明文件并翻译 |
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审批11211000MB0N98774J3210100515000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六条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五条除演出经纪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但是,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二)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三)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记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审批下放至市级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
行政法规 |
纸质 |
书面 |
现场 |
4 |
撤销 |
||
26 |
市行政审批局 |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无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证明 |
社会团体成立 登记11211000MB0N98774J3210100121001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
行政法规 |
纸质 |
书面 |
现场 |
1 |
申请人承诺不实 |
撤销 |
|
27 |
拟任负责人无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11211000MB0N98774J3210100122001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
行政法规 |
纸质 |
书面 |
现场 |
1 |
申请人承诺不实 |
撤销 |
||
28 |
市行政审批局 |
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证明 |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11211000MB0N98774J3210100584004 |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2017年修订版)(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第六条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四)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五)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六)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
部门规章 |
纸质 |
书面 |
现场 |
1 |
申请人承诺不实 |
撤销 |
|
29 |
市行政审批局 |
提供近3年未发生二级以上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证明 |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11211000MB0N98774J3210100527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
纸质 |
书面 |
现场 |
1 |
申请人承诺不实 |
撤销 |
|
30 |
资产评估报告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11211000MB0N98774J3210100520064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资产评估报告。 |
部门规章 |
纸质 |
书面 |
现场 |
1 |
申请人承诺不实 |
撤销 |
||
31 |
市行政审批局 |
办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需要提供的资信证明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内资)-变更名称、服务对象、经营形式11211000MB0N98774J3210100519052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十五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
部门规章 |
纸质 |
书面 |
现场 |
1 |
申请人承诺不实 |
撤销 |
|
32 |
无违反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的证明 |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11211000MB0N98774J3210100527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3月国务院令第491号)第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49号)第十四条“申请参加培训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二)无违反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的行为。 |
行政法规 |
纸质 |
书面 |
现场 |
1 |
申请人承诺不实 |
撤销 |
||
33 |
市行政审批局 |
申请设计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11211000MB0N98774J3210100520064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十五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并附申请设计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
部门规章 |
纸质 |
书面 |
现场 |
1 |
申请人承诺不实 |
撤销 |
|
34 |
市应急局 |
体检证明 |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11211000696186885N3210100627001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
规章 |
纸质 |
书面 |
现场 |
不定 |
个人承诺内容与事实不符 |
一年以内提供过原件的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个人健康承诺 |
|
35 |
市应急局 |
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原件) |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复审(延期复审)11211000696186885N3210100627002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
规章 |
纸质 |
书面 |
现场 |
不定 |
个人承诺内容与事实不符 |
一年以内提供过原件的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个人健康承诺 |
|
36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小微企业承诺证明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11211000001180314Y3210700433004 |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九条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按下列管理权限予以批准:第十条取消、停征、减征、免征或者缓征非税收入,以及调整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应当按照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的管理权限予以批准,不许越权批准。取消法律、法规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
规章 |
纸质 |
书面 |
现场 |
1次 |
虚假承诺 |
将企业在告知承诺中的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实施相应失信惩戒措施。因虚假承诺产生其他法律责任的,由虚假承诺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37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
【规章】《企业年金办法》第九条: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一)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包含:备案函、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基本情况简表、重点情况说明、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二)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包含材料与(一)同。 |
规章 |
纸质、电子 |
书面 |
在线 |
每次 |
核实信息不全面。 |
仔细核实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明细。 |
可由人社部门经办科室查验。 |
38 |
市委统战部 |
出入境记录 |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考生身份确认11211000001180031N3210700271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
规章 |
纸质 |
书面 |
现场 |
1 |
申请人 |
撤销 |
|
39 |
市委统战部 |
出入境记录 |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11211000001180031N3210700270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
规章 |
纸质 |
书面 |
现场 |
2 |
申请人 |
撤销 |
附件3
辽阳市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
序号 |
部门 |
事项 名称 |
涉及的行政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 |
材料要求 |
承诺方式 |
核查方式 |
风险点 |
防控措施 |
备注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实施 层级 |
|||||||||||
1 |
市市场监管局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核发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三条:“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2【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通知》(辽政发〔2019〕6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 【规范性文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质监〔2018〕73号)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 |
法律、 法规、规章 |
市级 |
纸质、电子 |
书面 |
现场 |
1次/年 |
虚假材料 |
1.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证(包括许可范围变更)的企业开展例行检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 2.对许可有效期届满延期换证的企业,在日常监管中核查承诺情况。 |
属于2019年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事项 |
1 |
市市场监管局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核发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法律、法规、规章 |
市级 |
纸质、电子 |
书面 |
现场 |
1次/年 |
虚假材料 |
1.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证(包括许可范围变更)的企业开展例行检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 2.对许可有效期届满延期换证的企业,在日常监管中核查承诺情况。 |
属于2019年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事项 |
|
2 |
市行政审批局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11211000MB0N98774J3210100584000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予以修改)第十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次修订)第三十条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规范性文件】《数字印刷管理办法》(新出政法〔2011〕2号)第六条设立数字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五)有1台以上生产型数字印刷机;(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批设立数字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第七条设立数字印刷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一)申请书。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金来源、数额,资本构成以及申请的主要事项。(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四)可行性研究报告。(五)经营场所和必备的生产条件证明。(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履历证明。 |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
市级 |
纸质、 |
纸质 |
现场 |
1次/年 |
不具备印刷设备,且未达到法定数量要求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属于2019年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事项 |
2 |
市行政审批局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11211000MB0N98774J3210100584000 |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
市级 |
纸质、 |
纸质 |
现场 |
1次/年 |
不具备印刷设备,且未达到法定数量要求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属于2019年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事项 |
|
3 |
市行政审批局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11211000MB0N98774J3210100150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令第27号,2016年2月16日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14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法律、部门规章 |
市级 |
电子 |
电子 |
现场 |
1次/年 |
记账负责人及其他从业人员非专职 |
1.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中介机构,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全覆盖检查,加强对其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并根据企业受到处罚情况、其他部门移交线索、群众举报等实施重点监管。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中介机构信用状况和违法中介机构名单,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
|
4 |
市行政审批局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人力资源服务 许可11211000MB0N98774J3210100158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劳动力市场条例》(2014年9月26日修订)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并取得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辽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14年1月9日修订)第九条设立人才服务机构,由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审批。中、省直单位设立人才服务机构,跨市设立人才服务机构以及设立冠以辽宁名头的人才服务机构,由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查。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2012年9月27日颁布)第二十二条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向市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
法律、法规 |
市级 |
纸质、 |
纸质 |
现场 |
1次/年 |
专职工作人员数量达不到法定要求,且不具备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
|
5 |
市行政审批局;宏伟区、弓长岭区、辽阳县、灯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1221100566121994XL4210100224000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10日建设部令第157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
法规 |
市级、县级 |
纸质、 电子 |
纸质 |
现场 |
1次/年 |
对承诺事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
1.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2.构建生活垃圾全过程监管体系,强化日常监管。 3.推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信息公开。 |
属于2019年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事项 |
6 |
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道路货运经营 许可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
规章、 |
市级、县级 |
纸质、 |
纸质 |
现场 |
1次/年 |
车辆无动态监控设备 |
1.强化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之间登记许可信息共享。 2.在实施许可后一定时期内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
7 |
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
道路旅客运输站 经营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 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
法规 |
市级、县级 |
纸质、 |
纸质 |
现场 |
1次/年 |
3年内有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
1.强化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之间的登记许可信息共享。 2.向社会公开承诺内容,加强社会监督。 3.在实施许可后一定时期内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
|
8 |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 |
食品生产加工 小作坊许可1121102131882294434210100689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第二十五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 |
法律、法规 |
县级 |
纸质、 电子 |
纸质 |
现场 |
1至2次/年 |
对承诺事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
1.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市场监管部门在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2.按照承诺许可后公示、反馈、移交的信息化工作要求,实现审批与监管的有效衔接。县区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发放许可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移送给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
属于2019年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事项 |
9 |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 |
保安培训许可证 核发 |
设立保安培训 单位审批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十三条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法规 |
县级 审批单位:县(区)公安分局 |
纸质 |
书面 |
现场 |
1次/年 |
无 |
1.加强对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承诺严重不实或者申请人未达到法定条件即开展经营活动的要依法处理。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
属于2019年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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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各县(市)区委 宣传部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电影放映单位 设立审批1121100578877588XF4210100593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7年3月1日颁布)第二十四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5项“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下放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
法律、法规 |
县级 |
纸质、 电子 |
纸质 |
现场 |
1次/年 |
对承诺事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2.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电影放映许可的单位,加强对其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要及时依法处理。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属于2019年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事项 |
11 |
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卫生健康委;太子河区、弓长岭区、辽阳县、灯塔市行政审批局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 许可11211005MB126661X94210100536000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公布,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辽卫规发〔2018〕4号) |
法规 |
县级 |
纸质、 电子 |
纸质 |
现场 |
1次/年 |
对承诺事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卫生状况存在严重问题的公共场所信息。3.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属于2019年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事项 |
12 |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210100082000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6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法规 |
县级 审批单位:县(区)公安分局 |
纸质 |
书面 |
现场 |
1次/年 |
无 |
1.加强对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
13 |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7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法规 |
县级 审批单位:县(区)公安分局 |
纸质 |
书面 |
现场 |
1次/年 |
无 |
1.加强对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
14 |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 安全审核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新开办)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
法规 |
县级 审批单位:县(区)公安分局 |
纸质 |
书面 |
现场 |
1次/年 |
无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合理确定抽查比例。2.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
|
15 |
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局(宏伟区人社局)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11211005MB126661X94210100155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法律、法规 |
县级 |
纸质、 电子 |
纸质 |
现场 |
1次/年 |
对承诺事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
|
16 |
白塔区、文圣区、弓长岭区、灯塔市行政审批局;太子河区、宏伟区委宣传部;辽阳县新闻出版局 |
出版物零售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
出版物零售个体工商户设立、 变更审批11211005MB126661X94210100590001 |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5月31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商务部令第10号)第十条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门店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
法规 |
县级 |
纸质、 电子 |
纸质 |
现场 |
1次/年 |
对承诺事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
17 |
各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11211000001180779B3210100087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
法律 |
县级 |
纸质、电子 |
书面 |
在线 |
现场 |
1.撤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许可决定,责令停止使用、营业;2.对作出虚假承诺的单位和个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投诉举报多的场所实施重点监管。 2.公众聚集场所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倒查使用管理方主体责任,依法严肃查处。 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对失信主体加大抽查比例并开展联合惩戒。 |
|
18 |
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太子河区行政审批局) |
小餐饮经营许可 |
小餐饮经营许可1121100531862960XK4210100688000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第三十条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
法规 |
县级 |
纸质、 电子 |
纸质 |
现场。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
1至2次/年 |
对承诺事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
1.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市场监管部门在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2.按照承诺许可后公示、反馈、移交的信息化工作要求,实现审批与监管的有效衔接。县区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发放许可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移送给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
附件4
辽阳市市直高频便民事项清单
序号 |
部门 |
事项名称 |
暂不实行告知承诺原因 |
1 |
市教育局 |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核发 |
即办件 |
2 |
市科技局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涉及国家秘密事项 |
3 |
市公安局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涉外事项 |
4 |
市公安局 |
普通护照签发(补发) |
涉外事项 |
5 |
市公安局 |
机动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 |
即办件 |
6 |
市公安局 |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
即办件 |
7 |
市公安局 |
补领机动车驾驶证 |
即办件 |
8 |
市公安局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即办件 |
9 |
市公安局 |
机动车变更登记 |
即办件 |
10 |
市公安局 |
注销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
即办件 |
11 |
市公安局 |
补(换)领机动车号牌 |
即办件 |
12 |
市公安局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涉外事项 |
13 |
市公安局 |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即办件 |
14 |
市公安局 |
换领机动车驾驶证 |
即办件 |
15 |
市公安局 |
机动车解除抵押登记、抵押登记 |
即办件 |
16 |
市公安局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深圳、珠海经济特区除外)核发 |
涉外事项 |
17 |
市司法局 |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
|
18 |
市司法局 |
省内变更执业机构许可(市内变更执业机构) |
|
19 |
市司法局 |
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审查申请,指派承办人提供援助) |
纠错成本较高 |
20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给付 |
即办件 |
21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
即办件 |
22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给付 |
即办件 |
23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
即办件 |
24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为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的各类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 |
即办件 |
25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
即办件 |
26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高校毕业生档案接收和转递 |
即办件 |
27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
即办件 |
28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险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即办件 |
29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障卡申领 |
即办件 |
30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参保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核定 |
即办件 |
31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新增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
即办件 |
32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失业人员生育补助金申请受理 |
即办件 |
33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就业登记 |
即办件 |
34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失业人员养老保险接续 |
即办件 |
35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失业登记 |
即办件 |
36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职称评审结果核准、备案 |
即办件 |
37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障卡挂失和解除挂失 |
即办件 |
38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障查询 |
即办件 |
39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劳动用工备案 |
即办件 |
40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
|
41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
42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缴费人员增减申报 |
即办件 |
43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 |
即办件 |
44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创业补贴申领 |
即办件 |
45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
即办件 |
46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即办件 |
47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 |
即办件 |
48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即办件 |
49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
即办件 |
50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 |
即办件 |
51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遗属待遇申领 |
即办件 |
52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障卡启用(含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激活) |
即办件 |
53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 |
即办件 |
54 |
市生态环境局 |
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确认 |
即办件 |
55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危险品货物车辆运输证迁入、迁出、注销 |
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 |
56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危险品货物车辆运输证年审 |
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 |
57 |
市交通运输局 |
巡游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
即办件 |
58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 |
即办件 |
59 |
市交通运输局 |
培训记录审核 |
即办件 |
60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发、换发、补发、审验 |
即办件 |
61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考试(新办) |
|
62 |
市交通运输局 |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资格证核发 |
|
63 |
市卫生健康委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校验 |
|
64 |
市卫生健康委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
65 |
市卫生健康委 |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
|
66 |
市卫生健康委 |
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核发—首次申请 |
|
67 |
市卫生健康委 |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
|
68 |
市卫生健康委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
69 |
市卫生健康委 |
老年人优待证申请办理 |
即办件 |
70 |
市市场监管局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即办件 |
71 |
市市场监管局 |
执业药师注册 |
即办件 |
72 |
市医保中心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
|
73 |
市医保中心 |
门诊费用报销 |
|
74 |
市医保中心 |
住院费用报销 |
|
75 |
市医保中心 |
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
|
76 |
市医保中心 |
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 |
|
77 |
市医保中心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
78 |
市医保中心 |
生育津贴支付 |
|
79 |
市行政审批局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备案 |
即办件 |
80 |
市行政审批局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
即办件 |
81 |
市行政审批局 |
提供企业登记档案查询服务 |
即办件 |
82 |
市行政审批局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
83 |
市行政审批局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质证核发 |
即办件 |
84 |
市行政审批局 |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零售)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
即办件 |
85 |
市行政审批局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注销、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名称 |
即办件 |
86 |
市行政审批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二级及以下)资质证书遗失补办 |
即办件 |
87 |
市行政审批局 |
护士执业注册 |
即办件 |
88 |
市行政审批局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即办件 |
89 |
市行政审批局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
即办件 |
90 |
市行政审批局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 |
即办件 |
91 |
市行政审批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
即办件 |
92 |
市行政审批局 |
基金会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 |
即办件 |
93 |
市行政审批局 |
医疗广告审查 |
即办件 |
94 |
市行政审批局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变更(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
即办件 |
95 |
市行政审批局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变更) |
即办件 |
96 |
市行政审批局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
即办件 |
97 |
市行政审批局 |
分公司设立登记 |
即办件 |
98 |
市行政审批局 |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住所)登记 |
即办件 |
99 |
市行政审批局 |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登记 |
即办件 |
100 |
市行政审批局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经营范围)登记 |
即办件 |
101 |
市行政审批局 |
公司设立登记 |
即办件 |
102 |
市行政审批局 |
分公司注销登记 |
即办件 |
103 |
市行政审批局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住所)登记 |
即办件 |
104 |
市行政审批局 |
护士变更注册 |
即办件 |
105 |
市行政审批局 |
船舶所有权登记 |
即办件 |
106 |
市行政审批局 |
排污许可-补领 |
即办件 |
107 |
市行政审批局 |
排污许可-法定代表人变更 |
即办件 |
108 |
市行政审批局 |
排污许可-单位名称变更 |
即办件 |
109 |
市行政审批局 |
排污许可-地址名称变更 |
即办件 |
110 |
市行政审批局 |
排污许可-其他变更 |
即办件 |
111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不动产抵押权首次、变更、转移、注销登记 |
涉及财产安全 |
112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购买新建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即办件 |
113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即办件 |
114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换发、补发权证 |
涉及财产安全 |
115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购买二手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即办件 |
116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
即办件 |
117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新购商品房转移登记 |
涉及财产安全 |
118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 |
即办件 |
119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抵押权登记-注销登记/土地及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省) |
涉及财产安全 |
120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土地及房屋轮候查封登记 |
即办件 |
121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转移、注销登记 |
涉及财产安全 |
122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注销登记 |
涉及财产安全 |
123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
涉及财产安全 |
124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抵押权首次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涉及财产安全 |
125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专项维修资金开户、交存、过户 |
涉及财产安全 |
126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部分还款申请 |
即办件 |
127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申请 |
即办件 |
128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住房公积金贷款缩短还款期限申请 |
即办件 |
129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账号变更申请 |
即办件 |
130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冲变更申请 |
即办件 |
131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变更申请 |
即办件 |
132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住房公积金单位汇补缴 |
即办件 |
133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 |
即办件 |
134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和启封 |
即办件 |
135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不动产登记费的征收(含不动产权属证书费) |
即办件 |
136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存量房转让办理 |
涉及财产安全 |
137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房屋抵押办理 |
涉及财产安全 |
138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房屋租赁办理 |
即办件 |
139 |
市烟草专卖局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即办件 |
附件5
辽阳市市直高频便民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
序号 |
部门 |
涉及的事项名称及编码 |
涉及的事项 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 |
材料要求 |
承诺方式 |
核查方式 |
风险点 |
防控 措施 |
备注 |
|||
依据名称、文号及 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必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
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申请材料 |
||||||||||
1 |
市交通运输局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 许可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考试 (新办)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
规章 |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书面 |
现场 |
1次/年 |
3年内有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
定期 |
|
2 |
市交通运输局 |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资格证核发 |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资格证核发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
规章 |
1.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书面 |
现场 |
1次/年 |
3年内有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
定期 |
|
3 |
市卫生健康委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校验11211000MB0U31840L3210101515003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校验 |
【规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分别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岗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辽计生委发〔2003〕16号)第二十一条《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由持证人所在单位负责组织,按照原发证程序申请校验。 |
规章 |
1.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申请表。 |
1.单位出具的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三年以上证明。 |
书面承诺 |
现场 |
1次 |
无 |
按照承诺期限进行督导 |
|
4 |
市卫生健康委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11211000MB0U31840L3210100539000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2016年7月2日修改) |
法律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申请表 |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书面承诺 |
现场 |
1次 |
无 |
按照承诺期限进行督导 |
|
4 |
市卫生健康委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11211000MB0U31840L3210100539000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法律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申请表 |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书面承诺 |
现场 |
1次 |
无 |
按照承诺期限进行督导 |
||
5 |
市卫生健康委 |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 核发11211000MB0U31840L3210700381000 |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 核发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2007年6月3日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
规章 |
1.放射工作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共享)。 |
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证明、近90天以内的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及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
书面承诺 |
现场 |
1次 |
无 |
按照承诺期限进行督导 |
|
6 |
市卫生健康委 |
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核发—首次 申请11211000MB0U31840L3210100542001 |
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核发—首次 申请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四十六条:……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
法律 |
1.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申请表。 |
1.单位出具的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三年以上证明。 |
书面承诺 |
现场 |
1次 |
无 |
按照承诺期限进行督导 |
|
7 |
市卫生健康委 |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11211000MB0U31840L3211000994000 |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2013年8月17日) |
法律 |
1.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先内部核查,共享) |
书面承诺 |
现场 |
1次 |
无 |
按照承诺期限进行督导 |
|
8 |
市卫生健康委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 验收11211000MB0U31840L3210100546000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法律 |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书面承诺 |
现场 |
1次 |
无 |
按照承诺期限进行督导 |
|
9 |
市医保中心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 待遇认定12211000MB188585973212000806000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 待遇认定12211000MB188585973212000806000 |
【规范性文件】《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十一)妥善解决少数患者个人负担较重的问题。对高额医疗费用患者个人负担较重的,要通过落实公务员医疗补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以及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办法,妥善加以解决。对部分费用较高的门诊慢性病导致患者个人负担较重的,可根据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支付一定比例费用。 |
规范性文件 |
1. 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 2.病历资料或检查资料。 3.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书面 |
在线、现场 |
1次 |
|||
10 |
市医保中心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 手工(零星)报销12211000MB188585973212000805000 |
门诊费用 报销12211000MB18858597321200080500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
法律、规范性文件 |
1.医院收费票据。 2.门急诊费用清单。 3.病例材料。 4.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书面 |
在线、现场 |
1次 |
|||
11 |
市医保中心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 手工(零星)报销12211000MB188585973212000805000 |
住院费用 报销12211000MB188585973212000805002 |
法律、规范性文件 |
1. 医院收费票据。 2.住院费用清单。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书面 |
在线、现场 |
1次 |
||||
11 |
市医保中心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 手工(零星)报销12211000MB188585973212000805000 |
住院费用 报销12211000MB188585973212000805002 |
法律、规范性文件 |
1. 医院收费票据。 2.住院费用清单。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书面 |
在线、现场 |
1次 |
||||
12 |
市医保中心 |
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核准支付12211000MB188585973212000808000 |
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12211000MB188585973212000808001 |
【规章】《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
规章 |
1.个人缴纳基本医保参保费用有效凭证。 |
救助对象身份证明 |
书面 |
在线、现场 |
1次 |
|||
12 |
市医保中心 |
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核准支付12211000MB188585973212000808000 |
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12211000MB188585973212000808001 |
规章 |
1.个人缴纳基本医保参保费用有效凭证。 |
救助对象身份证明 |
书面 |
在线、现场 |
1次 |
||||
13 |
市医保中心 |
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核准支付12211000MB188585973212000808000 |
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12211000MB188585973212000808002 |
【规章】《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第七条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是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及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经济困难群众。 |
规章 |
1.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底方或定点药店购药发票。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书面 |
在线、现场 |
1次 |
|||
14 |
市医保中心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12211000MB188585973212000781000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12211000MB188585973212000781003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
法律、规章 |
1.本人已激活银联功能的二代社保卡或者辽阳银行开户的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2.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
书面 |
在线、现场 |
1次 |
|||
14 |
市医保中心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12211000MB188585973212000781000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12211000MB188585973212000781003 |
法律、规章 |
1.本人已激活银联功能的二代社保卡或者辽阳银行开户的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2.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
书面 |
在线、现场 |
1次 |
||||
15 |
市医保中心 |
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12211000MB188585973212000807000 |
生育津贴支付12211000MB188585973212000807004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法律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2.本人已激活银联功能的二代社保卡或者辽阳银行开户的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书面 |
在线、现场 |
1次 |
|||
16 |
市司法局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210100132001 |
《律师法》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
法律 |
1.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设立人在申请设立前三年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及对设立该律师的审查意见。 |
住所证明 |
书面 |
现场 |
1次/年 |
影响执业 |
现场核查 |
|
17 |
市司法局 |
律师执业、 |
省内变更 执业机构 许可(市内变更执业机构)210100133009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
规章 |
|
申请人书面承诺,内容为: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情况;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
书面 |
现场 |
2次/年 |
易发生纠纷 |
现场核查 |
|
18 |
市行政审批局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
市级 |
1.身份证复印件。 2.学历证书复印件。 3.体检报告。 |
体检报告 |
书面 |
在线 |
1次/年 |
提供虚假体检报告 |
1.查验原件;2.核实确认; |
|
19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养老保险 服务12211000MB1545694R3212000391007 |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企业养老保险部分 |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部分保险福利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辽劳字〔1996〕196号)第三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发给丧葬补助费,按上一年度本市10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发给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
法律、规章 |
领取人银行卡、 |
死亡证明材料 |
书面 |
现场 |
1次 |
领取人 |
加强信用制度管理;加强数据共享能查询到死亡记录,对于不诚信人员稽核法制部门及时跟踪 |
|
19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养老保险 服务12211000MB1545694R3212000391007 |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企业养老保险部分 |
法律、规章 |
领取人银行卡、 |
死亡证明材料 |
书面 |
现场 |
1次 |
领取人 |
加强信用制度管理;加强数据共享能查询到死亡记录,对于不诚信人员稽核法制部门及时跟踪 |
||
20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档案的接收和转递12211000MB1545694R3212000408001 |
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2.《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 |
法律、规章 |
调档函;身份证 |
1.调档函复印件。 2.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介绍信。 |
书面 |
现场 |
1次 |
代办人承诺真实性无法确定、档案存放单位与档案人产生纠纷,发生纠纷哪个部门协调、事后处理措施是否齐全,哪个部门跟进,容易与档案人发生纠纷 |
加强信用制度管理;加强数据共享能查询档案转递单位是否有存档权限;增加现场视频确认留存视频记录,对于不诚信人员稽核法制部门及时跟踪 |
附件6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名称(法人):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证件编号:
姓名(自然人):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证件编号:
(二)被委托人
姓名: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三)行政机关
名称: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
(二)涉及的行政事项名称及编码
……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
(四)证明材料要求
……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不愿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七)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申请人的失信行为将纳入诚信档案,由行政机关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予以公布。被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其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九)行政机关核查权力
(十)信息公开
公开范围:
期限:3个月/6个月/1年/长期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人承诺许可后可核查方式包括: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检验。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被委托人签名: 行政机关(公章):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7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高频便民事项
告知承诺书(范本)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名称(法人):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证件编号:
姓名(自然人):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证件编号:
(二)被委托人
姓名: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三)行政机关
名称: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
(二)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其相关条款
……
(三)准予许可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
2.
3.
4.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及期限
1.
2.
3.
4.
其中,申请人应当在作出承诺时一并提交以下材料:
第 项、第 项、第 项、……。
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申请人在提出涉企经营许可申请时,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不愿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六)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领取证后即可开展经营,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补齐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七)承诺的方式
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或被委托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许可决定;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申请人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许可决定。被撤销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应当立即停止,申请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申请人相关失信行为信息将计入诚信档案,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九)行政机关核查权力
……
(十)信息公开
公开范围:
期限:3个月/6个月/1年/长期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能够满足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具体包括:……
(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四)愿意在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并接受监督和管理:
(五)愿意承担承诺不实、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本告知承诺文书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七)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被委托人签名: 行政机关(公章):
日期: 日期: